民法总则生效后2年和3年诉讼时效衔接的适用规则
问:师恩阔律师您好,请问民法总则生效后2年和3年诉讼时效如何衔接?
答: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10月1日生效,该日期之前的时效是2年,之后是3年;中间衔接的时效问题是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于2017年10月1日之前届满2年的,按照2年计算,未界面2年的,按照3年计算。
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民法总则》施行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参考意见
(2017年12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诉讼时效制度作了重大调整。鉴于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出台法律和司法解释就新旧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问题予以明确,为确保新旧诉讼时效期间的平稳过渡和有效衔接,保证全市法院民事审判部门适用法律的统一,现就《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制度的具体适用提出如下意见,供全市法院民事审判部门参考。
一、《民法总则》、《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民事单行法中有关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冲突适用原则
《民法总则》施行后,《民法总则》、《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民事单行法中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同时并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主要包括:
(一)《民法总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与《民法通则》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冲突适用原则
《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与《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属于在相同事项上作出的不同规定,鉴于《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均属于基本法,在效力等级上处于同一位阶,故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三年。
(二)《民法总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与《民法通则》短期诉讼时效期间的冲突适用原则
《民法通则》暂不废止的原因是其中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在编撰民法典各分编时作进一步统筹,系统整合,而诉讼时效制度在《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中均系专章予以规定,《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应视为全面取代了《民法通则》的相应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短期诉讼时效属于诉讼时效一章下的一个条款,对此《民法总则》在诉讼时效一章中并未予以规定,可以认为《民法总则》取消了一年短期诉讼时效期间。因此,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不再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
(三)《民法总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与民事单行法中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冲突适用原则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法律对于诉讼时效期间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总则》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与民事单行法中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仍应优先适用民事单行法中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但2017年9月30日之前(本意见中“之前”、“之后”均包括本日)施行的民事单行法中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二年的,其性质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普通诉讼时效无异,故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应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二、《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有关诉讼时效起算点规定的溯及力问题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较之《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在诉讼时效起算点上增加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的表述,似乎二者在诉讼时效起算点上存在差别。我们认为,尽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并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的表述,但从理论界到实务界均认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不仅包括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害事实的发生,而且也包括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是谁,否则要求权利人在不知道权利被谁侵害时承担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对权利人显然有失公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中也明确肯定了这一观点,因此,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应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有关诉讼时效起算点规定的应有之义。基于此,我们认为,《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系对《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之细化和完善,二者在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上并无差别,因而不存在诉讼时效起算点的溯及力问题。
三、《民法总则》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溯及力问题
(一)基本原则和思路
我们认为,应在坚持鼓励诚信、更好地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准确界定义务人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形成时间,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有关诉讼时效条款的相关精神,按照“从旧兼从长”的原则确定《民法总则》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溯及力问题。即:权利人之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之前,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已经届满的,义务人已经确定取得了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该抗辩权不因《民法总则》的施行而消灭。但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年10月1日尚未届满的,义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系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产生,基于新法施行及新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等因素考虑,此时《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应产生溯及力,不再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二)普通诉讼时效的溯及力问题
权利人之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起算之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不因《民法总则》的施行而变更;尚未超过二年的,其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三)短期诉讼时效的溯及力问题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权利人之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自诉讼时效起算之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不因《民法总则》的施行而变更;尚未超过一年的,其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四)继续性债权诉讼时效的溯及力问题
对于约定为按日计付的违约金等继续性债权,以按日形成的每个个别债权分别单独适用诉讼时效。如权利人主张已发生债权,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起诉的,该权利保护范围为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在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起诉的,该权利保护范围为2015年10月1日至权利人起诉之日;在2018年10月1日之后起诉的,该权利保护范围为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五)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时的溯及力问题
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届满的,不因《民法总则》的施行而变更。
中止时效的原因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消除,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延续至2017年10月1日尚未届满的,或者中止时效的原因在2017年10月1日之后消除的,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但自诉讼时效起算之日起向后推算三年,期满日晚于上述六个月届满日的,诉讼时效期间计算至该期满日。
(六)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时的溯及力问题
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情形的,中断、有关程序终结的情形发生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诉讼时效期间按二年重新计算,但重新计算之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尚未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中断、有关程序终结的情形发生在2017年10月1日之后,诉讼时效期间按三年重新计算。
上述意见系我庭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就相关问题尚未予以明确的情况下初步提出的参考性意见,若本意见与新颁布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新颁布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诉讼时效究竟是两年还是三年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1日,李某与林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李某出借3万元给林某资金周转,利息每月2%,借款期限1年。合同签订当日,李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3万元支付至林某的账户。
2015年10月3日,李某通过邮件方式要求林某还款,林某表示暂无能力还款。2018年8月3日,李某欲向法院起诉,问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法律分析:
一、何为诉讼时效
度娘解释:“诉讼时效是指
民事权利
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
抗辩权
”。说人话,即是:法律规定,如果你的权利被侵害了,在一段时间内,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让法院替你主持公道,若该时间过了,你就丧失了法院支持你的机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可知,诉讼时效短则一年,长则可超过二十年,一般为两年或者三年。本案中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或者三年。篇幅限制,本文不对此展开讨论。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两年或者三年?那是几年?本案中,2014年4月1日,李某出借款项,一年期限则是2015年3月31日。2015年10月3日,李某要求林某还款。那么,本案中的起算点是2015年3月31日还是2015年10月3日?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及《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可知,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的请求时,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本案中,李某于2015年10月3日要求林某还款,诉讼时效中断
,故,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2015年10月3日。
三、本案中的诉讼时效是否已届满
本案中,若适用《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两年,则诉讼时效届满之日为2017年10月2日。若适用《民法总则》的诉讼时效三年的,届满之日则为2018年10月2日。
本案中适用《民法通则》还是《民法总则》?
《民法通则》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看,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三年,该观点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印证。2018年7月18日公布,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此,本案中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届满之日为2017年10月2日,当时,《民法总则》已生效,李某可以主张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之日为2018年10月2日。
综上,李某欲于2018年8月3日,向法院起诉,仍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另,李某真是赶上了好时代!
附:具体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长期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是3年我在想如果超过3年,是不是可以不还了
经常遇到一些朋友说借给对方钱,三年、五年甚至十年都没有还,中途也没有去追还过。对于这类朋友,我建议你好好读一下这篇文章。要是对方看到了此文,学了《民事诉讼法》,我敢说你很难把这笔钱要回来了。法律规定的是三年有效诉讼时效,超过三年中途也没有主张权利的一般会判定借贷关系失效,意思就是这笔钱要不回来了,权当作慈善了。如果超过三年了就真的没有办法了吗?也不是没有办法,只要把属于您的权利续上就行。具体办法可以参照下面的方式。
如果欠款已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最好是通过法律许可的途径,说服或者采用一些方法促使当事人自愿履行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就是在合法的情况下想办法让对方承认这笔债务,承认没有还这笔债务,并承诺要还或将在某某时刻还清债务。
将借款或欠款的时间、金额载明后交由债务人签名或盖章确认。就是说重新写一个条子,把具体情况用书面的方式写出来。比如借款的时间,当初约定还款的时间,中途是否还过,还了多少,还款的具体方式,承诺后面怎么还款,具体时间是多久等等,鞋好之后让借款人签字,最好按上指印。
就是在原来的借条或欠单上重新延期后交由债务人签名或盖章确认。这种方式和第一种差不多,不同的是在原来的借条上面新增一些内容而已,然后让借款人签字按手印。
如果你原先有借条的,最好是在原先借条上增加,在一个书面载体上法律效应那是相当的高。
千方百计力争债务人偿还哪怕极小额的款项,然后在收款收据上双方签名确认,等等。
这个啥意思呢?就是说比方对方欠你一万块,你就去催还,哪怕别人还你1块钱,你也要写个收据或者书面的东西,具体写什么呢?写上欠款情况撒,那时候借的,借了多少,今天还了多少,还有多少没还。让借款人签字按手印。
房东请特别注意:如果欠条(不是借条,仅针对欠条)所针对的对象是拖欠的租金,那么诉讼时效仅有1年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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