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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价值?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思考?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程序

无忧找律师 作者:许万俟2021-11-25 08:59:08 诉讼 63人浏览

民事诉讼程序种类包括哪些

民事诉讼程序种类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七种。

《民事诉讼法》: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序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二百一十八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一图看懂:民事诉讼流程(收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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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流程图

↑上图来源公号“阁激浊扬清朱紫阁”,作者:激浊扬清朱子

二具体问题解析

立案环节-审理环节-执行环节-其他问题

↑该部分内容来源:公号“深圳微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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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方法 学习民事诉讼法需要树立的三个理念

学习民事诉讼法需要树立的三个理念

——by小H学长

民事诉讼法作为一门程序法,为解决民事纠纷提供

最后一道救济

从工具价值看,如何解决民事纠纷则由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为其提供

具体的操作规则与制度

;从独立价值看,民事诉讼法又与民事实体法相

契合、贯通、联系

为进一步提高同学们对民事诉讼法

具体规则、制度

的理解,学长为大家拓展学习民事诉讼法需要建立的

三个理念

(一)诉讼平等原则与民事实体法相贯通

与刑事冲突、行政纠纷等法律利益冲突等不同,民事纠纷涉及的领域局限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这又是

社会纠纷中绝大多数

细究民事纠纷的特点,与刑事冲突和行政纠纷等最大不同在于

内容具有民事性和主体具有平等性。

在刑事纠纷中,双方主体是国家和实施犯罪行为的个人或单位,

在法律关系上属于追诉与被追诉的不平等地位

。在行政纠纷中,双方主体是行政机构与行政行为相关人,在法律关系上属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地位。

对于民事纠纷而言,争议内容属于民事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性质上

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私益领域。

图表1:意思自治与职权探知

在任何民主法治国家的宪法之中,平等原则是宪法原则的核心,这也是封建社会进入民主社会的最佳表征。结合上述所言,学长认为,在任何一种诉讼中,

只有民事诉讼将平等原则最完整、充分地加以体现。

由于刑事冲突和行政纠纷双方主体在法律关系不平等,因此在诉讼中地位将是天然不平等的。而民事法律关系

其本质在于双方主体的平等自愿

,因此在诉讼的构建中须贯彻意思自治的原则。

除此之外,正因为民事法律关系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对于纠纷的解决才会形成多元化的机制,例如

调解、仲裁、和解

,等等。

基于意思自治在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性,民事诉讼也必定贯彻

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

民事法律上,主体享有处分自身实体权利的自由,而当民事争议无法通过私力救济和社会救济解除后,民事诉讼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应当

为此兜底

私力救济和社会救济能

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则民事诉讼

不应当对此有不合理限制

,应当有所尊重。

因此,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之所以能够对裁判法院形成限制,其背后是

平等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

等实体性原则在诉讼程序法的体现。

但诚如张卫平教授所言,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限制效力会随民事纠纷的社会性发生变化,

例如公益案件、人身关系案件不仅是个人利益,而且还牵涉社会性的考虑,这也是

对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反思的一个侧面

(二)程序主体性原则

江伟教授所言“以法的主体性原则的理论来考察宪法法理与诉讼法的关系,我们不难看出,欲使宪法规定基本权获得程序保障,

就应在一定范围内肯定国民的法主体性,并应对当事人及程序关系人赋予程序主体权

这就是程序主体性原则。在这一原则的意涵之下,学长有

两个方面的思考

图表2:民事诉讼构造

其一,当事人并非诉讼审理的客体,而应当是拥有诉权的主体。

正如前文所言,我国民事诉讼秉持的发现真相的理念为追求客观绝对的案件真实,从

来看,这是国家本位的理念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

因此也造成我国民事诉讼

长期处于超职权模式

之下,当事人的诉权受到很大阻碍和侵害,

这与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本质精神是不相符的

民事诉讼的价值理念应当转变成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这不仅体现在诉讼程序的

启动和终结

,而更应该体现在通过审判确立的实体性结果上。

进一步来说,民事诉讼就是

当事人行使诉权与法院行使裁判权相互作用的纠纷解决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

由于民事纠纷的本质属性

,法院行使裁判权应当受到当事人诉权的限制,诉权的充分行使便是裁判权由完全自由裁量到严格规则行使的过程,其中在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的收集等方面上

就表现为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

其二,裁判法院应为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诉讼上的保障。

程序主体性原则

,当事人不仅仅不应为审判的客体,还应为当事人诉讼刑事诉讼提供程序性保障。

例如,在举证责任制度中,法院应为当事人提出诉讼资料等诉讼行为提供充足且合理的时间;又如在庭审辩论中,法院

应为当事人相互之间进行攻击和防御提供充足的时间和机会

反之,法院未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在此状态下所提出的事实和证据则不应当成为法院裁判的理由和依据,这就是

辩论原则的限制效力

不过,这也有

一定的反思空间。

完全放任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不仅会降低诉讼效率,提高诉讼成本,而且容易使得裁判结果姗姗来迟,受损害的当事人一方不能得到及时的救济。

以上所言皆是围绕

当事人诉权的充分行使

,但实际上应当还需要考虑当事人诉权的合适行使。法院的诉讼指挥权则就是针对这一问题。

诉讼指挥权与辩论原则并非是矛盾切不可共生,其

核心要义在于促进当事人诉权的合适行使

,适当推动程序的进行。

以法院的释明权为例,在当事人的

主张不清楚、不明确、不充分、不适当

的情况下,通过法官的释明,使得当事人的主张更为

清楚、明确、充分和适当

法院行使释明权有利于当事人正确适当地行使诉权,能够及时地发现

案件真实,实现实体的公正。

(三)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作为人类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中最基本的价值,正义是任何一项司法裁判所必备的道德和法律要素。一般而言,

正义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种表现形式

实体正义是指法院作出一项司法裁判的结论必须符合实体性的价值标准和基本原则,如

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对相似案件给予相同处理等原则。

而程序正义是指与裁判结果没有直接关系的体现在法律程序进行和司法裁判过程中,具有明确、具体、可操作性的判断标准。

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参与案件裁判最深刻和充分的途径。

民事诉讼实行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符合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对此,学长有三点理解:

1.法院居于中立地位

程序正义对于法官的要求即是

保持裁判的中立性

。民事诉讼区别于其他民事纠纷解决途径的主要体现就是裁判法官居中中立审判。

众所周知,民事诉讼裁判依靠国家强制力执行,若裁判法官

不能秉持中立立场,偏听偏信

,由此作出的裁判便是国家权力的

不正当使用

试问如此情形之下,怎敢有民事纠纷主体选择民事诉讼来解决争议?因此,

从正当程序的角度看,裁判法官中立是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原则之一。

辩论原则的

核心要义则在于通过处分权的行使限制法官的审判权滥用,以此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要想使得裁判法官公正作出裁判,应使其居中处理,不得依职权收集、调查诉讼资料,以免破坏原被告双方平等和平衡的攻击防御。

2.当事人享有听审权并受保障

所谓“听审”,是指裁判者在利益争议双方的参与下,通过

听取双方的证据、主张、意见和辩论

,对有关争议加以裁决的活动。

归纳来讲,就是要所有直接受到司法裁判结论影响的人亲自参与到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并有权提出

自己的证据、意见

,与对立一方进行辩论,从而对纠纷解决者作出裁判结论施加积极影响。依笔者之前在读书笔记上的理解,有如下几点:

图表3:公正听审的内容

其一,当事人获得听审是其基本的公民权利,并由法律所确定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获得听审的权利即为当事人之诉权(狭义),意即当事人能够参与到民事案件的裁判过程中。这是当事人试图通过民事诉讼定分止争、获得救济的前提。

在民事诉讼具体的程序和规则中,民事纠纷当事人发生争议后在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若自身利益与民事诉讼裁判结果有利害关系或可能会受损害,则可以申请加入诉讼。因此,辩论原则能够实行的

前提即是当事人享有诉权,获得听审

其二,当事人能获得听审仅仅是能够参与到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过程,而能否保证当事人获得听审对纠纷解决者作出结论产生实质效力则

需要一系列具体的程序性保障。

当事人获取听审的终极目的就是

为了能够向法官进行陈述并力争一个对自己有利的裁判结论

。如何保证当事人的参与能真正对裁判者作出结论施加影响则是当事人获得听审的核心内容。

在民事诉讼中,辩论原则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推手。裁判者作出裁判结论必须建立在争议双方所提出的

事实、证据和辩论的范围之内

,而为保障裁判被限制,还有裁判者必须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场合听取双方的陈述等规则和要求。

其三,

从裁判结果的性质看,法庭之外的事实、证据等

均不能作为裁判者作出结论的有效依据,所作的结论亦是不具备正当性和可接受性,不符合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当事人有权对此进行排除。

将裁判者作出裁判结论的依据限定在当事人于法庭之上提出的证据、意见和辩论,当事人获得听审才具有实质的法律意义。

3.禁止诉讼突袭

在现代民事诉讼理论中,诉讼突袭被认为是违法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的。辩论原则的核心意涵在于限制法官裁判权的滥用,主要的表现方式就是

实施诉讼突袭

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

法官未能给予当事人充分充足的时间和机会

,使得其无法充分陈述其主张和提出诉讼资料,双方当事人无法有充分而富有建设性的辩论。

在此情况下作出的裁判显然是违背辩论原则的精神,亦是不具备正当性和可接受性的。除此之外,法官依职权收集、调查证据并以此为裁判依据,而该事实和证据未由当事人所主张和辩论,

这更是对当事人处分权和辩论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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