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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律师能不能代理亲属的民事诉讼案件

无忧找律师 作者:芳馥历2021-11-25 09:02:09 诉讼 144人浏览

(最新版)2017年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修正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修正案〉的通知》

律发通﹝201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修正案》已经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3月20日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修正案

(2017年1月8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二、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律师不得利用律师身份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炒作个案,攻击社会主义制度,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不得利用律师身份煽动、教唆、组织有关利益群体,干扰、破坏正常社会秩序,不得利用律师身份教唆、指使当事人串供、伪造证据,干扰正常司法活动”。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

2009年12月27日七届二次理事会修订,2017年1月8日九届2次常务理事会第2次修订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

第三章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

第一节业务推广原则

第二节律师业务推广广告

第三节律师宣传

第四章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

第一节委托代理关系

第二节禁止虚假承诺

第三节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权益

第四节利益冲突审查

第五节保管委托人财产

第六节转委托

第七节委托关系的解除与终止

第五章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

第一节调查取证

第二节尊重法庭与规范接触司法人员

第三节庭审仪表和语态

第六章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关系规范

第一节尊重与合作

第二节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七章律师与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关系规范

第八章律师与律师协会关系规范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五条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

第六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不得利用律师身份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炒作个案,攻击社会主义制度,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不得利用律师身份煽动、教唆、组织有关利益群体,干扰、破坏正常社会秩序,不得利用律师身份教唆、指使当事人串供、伪造证据,干扰正常司法活动。

第七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八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九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十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一条律师协会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不得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

第十三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十四条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五条律师不得为以下行为:

(一)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

(二)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三)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三章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

第一节业务推广原则

第十六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

第十七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通过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加强自身业务竞争能力的途径,开展、推广律师业务。

第十八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以广告方式宣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及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第十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授课、普及法律等活动,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

第二十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宣传自己的专业特长。

第二十一条律师可以以自己或者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二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业务推广中不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节律师业务推广广告

第二十三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可以发布使社会公众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信息的广告。

第二十四条律师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范。

第二十五条律师发布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应当能够使社会公众辨明是律师广告。

第二十六条律师广告可以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也可以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布。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的律师广告应当注明律师个人所任职的执业机构名称,应当载明律师执业证号。

第二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广告:

(一)没有通过年度考核的;

(二)处于停止执业或停业整顿处罚期间的;

(三)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一年的。

第二十八条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专业、律师执业许可日期、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任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执业业绩。

第二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网址;所属律师协会;所内执业律师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执业业绩。

第三十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有悖律师使命、有损律师形象的方式制作广告,不得采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广告。

第三十一条律师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所属律师协会有关律师广告管理规定的内容。

第三节律师宣传

第三十二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歪曲事实和法律,或者可能使公众对律师产生不合理期望的宣传。

第三十三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我声明或者暗示其被公认或者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权威或专家。

第三十四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律师之间或者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比较宣传。

第四章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

第一节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十五条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范围、内容、权限、费用、期限等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第三十六条律师应当充分运用专业知识,依照法律和委托协议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律师与所任职律师事务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公平正义及律师执业道德标准,选择实现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目的的方案。

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办理情况的要求,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第三十九条律师应当建立律师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

第四十条律师应谨慎保管委托人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原物、音像资料底版以及其他材料。

第四十一条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在委托人委托的权限内开展执业活动,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第四十二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告知委托人并要求其整改,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并有权就已经履行事务取得律师费。

第四十三条律师在承办受托业务时,对已经出现的和可能出现的不可克服的困难、风险,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

第二节禁止虚假承诺

第四十三条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性意见。

第四十五条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未被采纳,不属于虚假承诺。

第三节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权益

第四十六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第四十七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违法与委托人就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近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标的物。

第四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与当事人或委托人签订以回收款项或标的物为前提按照一定比例收取货币或实物作为律师费用的协议。

第四节利益冲突审查

第四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委托决定。

第五十条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二)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

(三)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

(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六)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八)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七)项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

(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六)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第五十三条委托人知情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以示豁免的,承办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对各自委托人的案件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披露给相对人的承办律师。

第五节保管委托人财产

第五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保管协议,妥善保管委托人财产,严格履行保管协议。

第五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委托人财产时,应当将委托人财产与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律师个人财产严格分离。

第六节转委托

第五十六条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办理。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委托,但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第五十七条受委托律师遇有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紧急情况不能履行委托协议时,应当及时报告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指定其他律师继续承办,并及时告知委托人。

第五十八条非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因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费用支出。

第七节委托关系的解除与终止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委托关系:

(一)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协议的;

(二)律师受到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停止执业处罚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

(三)当发现有本规范第五十条规定的利益冲突情形的;

(四)受委托律师因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履行委托协议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

(五)继续履行委托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规范的。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示委托人不纠正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委托协议:

(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委托人要求律师完成无法实现或者不合理的目标的;

(三)委托人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的;

(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五)其他合法的理由的。

第六十一条律师事务所依照本规范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终止代理或者解除委托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解除协议的,委托人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律师事务所有权收取已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

第六十二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后,应当退还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原件、物证原物、视听资料底版等证据,并可以保留复印件存档。

第五章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

第一节调查取证

第六十三条律师应当依法调查取证。

第六十四条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明知是虚假的证据。

第六十五条律师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该案的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出庭。

第二节尊重法庭与规范接触司法人员

第六十六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时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程序性规定。

第六十七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应当尊重法庭、仲裁庭。

第六十八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对事实真假、证据真伪及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而与诉讼相对方意见不一致的,或者为了向案件承办人提交新证据的,与案件承办人接触和交换意见应当在司法机关内指定场所。

第六十九条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得与所承办案件有关的司法、仲裁人员私下接触。

第七十条律师不得贿赂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人员,不得以许诺回报或者提供其他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形态的利益)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司法、仲裁人员进行交易。

律师不得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第三节庭审仪表和语态

第七十一条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仲裁庭审理,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律师出庭服装,佩戴律师出庭徽章,注重律师职业形象。

第七十二条律师在法庭或仲裁庭发言时应当举止庄重、大方,用词文明、得体。

第六章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关系规范

第一节尊重与合作

第七十三条律师与其他律师之间应当相互帮助、相互尊重。

第七十四条在庭审或者谈判过程中各方律师应当互相尊重,不得使用挖苦、讽刺或者侮辱性的语言。

第七十五条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公众场合及媒体上发表恶意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声誉的言论。

第七十六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时应当维护委托人及原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律师事务所在接受转入律师时,不得损害原律师事务所的利益。

第七十七条律师与委托人发生纠纷的,律师事务所的解决方案应当充分尊重律师本人的意见,律师应当服从律师事务所解决纠纷的决议。

第二节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七十八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损害其他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声誉或者其他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

(二)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或者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方式争揽业务;

(三)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

(四)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自己或者其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

(五)就法律服务结果或者诉讼结果作出虚假承诺;

(六)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者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

第八十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行政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企业的接触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

(一)通过与某机关、某部门、某行业对某一类的法律服务事务进行垄断的方式争揽业务;

(二)限定委托人接受其指定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限制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正当的业务竞争。

第八十一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用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审理的手段进行业务竞争。

第八十二条依照有关规定取得从事特定范围法律服务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一)限制委托人接受经过法定机构认可的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

(二)强制委托人接受其提供的或者由其指定的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

(三)对抵制上述行为的委托人拒绝、中断、拖延、削减必要的法律服务或者滥收费用。

第八十三条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相互之间不得采用下列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一)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收费;

(二)为争揽业务,不正当获取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收费报价或者其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条件;

(三)泄露收费报价或者其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条件等暂未公开的信息,损害相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四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擅自或者非法使用社会专有名称或者知名度较高的名称以及代表其名称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以混淆误导委托人。

本规范所称的社会特有名称和知名度较高的名称是指:

(一)有关政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名称;

(二)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高等法学院校或者科研机构的名称;

(三)为社会公众共知、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非律师公众人物名称;

(四)知名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名称。

第八十五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法律服务荣誉称号。使用已获得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荣誉称号的,应当注明获得时间和期限。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变造已获得的荣誉称号用于广告宣传。律师事务所已撤销的,其原取得的荣誉称号不得继续使用。

第七章律师与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关系规范

第八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对本所执业律师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职责。

第八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劳动合同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律师执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十九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

第九十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必须依法纳税。

第九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组织律师开展时事政治、业务学习,总结交流执业经验,提高律师执业水平。<,/P>

第九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指导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实习,如实出具实习鉴定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十三条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九十四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五条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处于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的律师以律师名义提供法律服务。

第九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对受其指派办理事务的律师辅助人员出现的错误,应当采取制止或者补救措施,并承担责任。

第九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有义务对律师、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在业务及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八章律师与律师协会关系规范

第九十八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行业规范和规则。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承担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九十九条律师应当参加、完成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业务学习及考核。

第一百条律师参加国际性律师组织并成为其会员的,以及以中国律师身份参加境外会议等活动的,应当报律师协会备案。

第一百零一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行为成为刑、民事被告,或者受到行政机关调查、处罚的,应当向律师协会书面报告。

第一百零二条律师应当积极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业务研究活动,完成律师协会布置的业务研究任务,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

第一百零三条律师应当妥善处理律师执业中发生的纠纷,履行经律师协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

第一百零四条律师应当执行律师协会就律师执业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

律师应当履行律师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则作出的处分决定。

第一百零五条律师应当按时缴纳会费。

第九章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范》的,律师协会应当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规则》和相关行业规范性文件实施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地方律师协会可以依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与本规范不得冲突,并报全国律师协会备案后实施。

第一百零八条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规范以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修改,修正案由常务理事会通过后试行,理事会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一百零九条本规范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解释。

办案手记-民事诉讼代理律师职业风险梳理及对策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面临诸多风险,民事诉讼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虽然面临人身风险不如刑事案件风险大,但却面临极大的经济风险。随着经济的发展,许多纠纷越来越复杂,民事诉讼律师执业过程出现的风险越来越多。甚至有时候打错一起官司,律师赔得倾家荡产。本文的目的主要是讨论代理诉讼案件过程中存在风险以及如何应对,供大家参考与交流。

民事诉讼律师执业法律风险,主要因自身过错行为或者案件本身的复杂性等诸多方面的原因致使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当事人的要求未得到满足。民事诉讼律师如何防范执业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呢,我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风险以及防范措施。

一、案件的受理阶段

风险:(1)当事人虚假陈述案情或不完全陈述案情;(2)私自收费;(3)承诺诉讼结果。

应对策略:

(1)做好接待笔录。最好是在办公室进行接待,将当事人的陈述的事实固定为书面材料,让当事人确认签字,将风险防扼杀在摇篮中。在业务受理之前,就做好对拟受理业务产生风险的可能性、风险可能性大小、所产生的风险和基本的风险回避措施做出评估和判断。在评估和判断过程中,就把那些易产生风险、风险防范措施比较难执行的案件排除在外,不接收此类案件,亦是最大的防范。这样铲除了风险存在的土壤、将风险扼杀在摇篮里及萌芽状态。

(2)收费规范化,不私自收费,及时把律师费发票开好给当事人。私自收费是能避掉一些税费和管理费,但一旦被当事人投诉,很可能面临着律协严重的处罚,得不偿失。

(3)如实告知委托人诉讼风险,最好是签署风险告知书。许多律师与客户发生纠纷大多是由于律师在收案和办理业务过程中没有充分、及时地告之客户所托业务的性质和法律后果,或者已经告之客户但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告诉了客户风险而产生的。甚至是有的律师为了接案,给委托人承诺“包赢”等结果。作为一个维护自己执业形象,想要在行业内做出成绩的律师,应当以最大程度地避免因此而产生的纠纷。

二、诉讼阶段

风险:(1)原件丢失风险;(2)诉讼方案风险;(3)时限风险;(4)庭审风险。

应对策略:

(1)不接收客户的证据或法律文件原件。在办理民事诉讼过程中遗失当事人证据或法律文件的,既是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严重行为,又是导致客户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主要诱因。我们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一定不能收取当事人的原件,应当让其自行保管,在开庭时,最好是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其将原件带到法庭,并且附上证据材料清单。

(2)充分利用集体分析讨论,以团队的智慧规避执业风险。律师是人,不是万能的机器,难免对法律问题理解偏差,造成错误。特别是办理重大疑难民商事业务过程中,应当集思广益、利用团队的智慧对经办律师难以把握或在处理上有不同看法的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并对可能产生的风险提出解决方案,或者虚心向民商事领域资深律师或者专家请教。这是充分利用团队的智慧来规避法律风险。

(3)做好案件诉讼流程图,卡好时间节点。诉讼案件的进度很大程度上与法院的效率有关,推动案件的主动权不在律师手上,这使得有时候律师会忽略自己手中的案件已经进行到哪一步了,甚至出现举证期限内未按时将证据完整提交的情况。有时候这种致命的失误,会导致案件出现重大的不利后果。对此,我们应当为每个按键建立诉讼流程图,将案件时间节点书面化,避免出现遗忘。

(4)提前做好庭审提纲。许多大律师手上的案源丰富,并且依仗自己办案经验丰富,很多时候就不提前仔细研究案件,在开庭前半小时才阅读卷宗。这是我们青年律师万万不可学习的地方,为保证庭审质量,我们必须庭前做好充分的准备,拟定庭审提纲,保证万无一失。

三、结案

风险:(1)卷宗丢失风险;(2)年检抽查风险。

应对策略:

(1)加强卷宗档案管理。律师的执业风险多产生于案件办结以后,当事人没有达到自己理想的结果,就会来找代理律师的麻烦。那么,在业务结束之后如何评判我们的工作是否存在过错、应在多大程度上承担过错责任?通常是看律师是否按照行业的通行标准和业务水平达到了“勤勉尽责”的要求。而如何确定律师达到了勤勉尽责要求,最重要的依据就是律师办理民事诉讼业务的卷宗档案。所以,要回避办理业务过程的的风险,就必须加强卷宗档案的制作水平和管理,保证案件过程中的每一份材料都完整齐全。

(2)写好办案总结,严格遵守律师事务所的办案规范制度。每年的年检工作中,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检查卷宗是否归档,是否严格按照规定保存卷宗材料,其中办案总结是卷宗材料里面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时候会因为没有办案总结而影响年检结果。律师就是个靠经验靠技术吃饭的工种,在年轻律师经验、案源、技术都有些匮乏的情况下,每办完一个案件,回头再把案子研究透彻,这才是我们精进经验与技术的最快跑道。

终上所述,律师的执业风险及其防范问题成为广大法律界人士、尤其是我们律师们关注的重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的法治化程度不断加深,我们律师在以法治为主要特征的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同时,我们的执业风险也越来越大。为此,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分析研究律师的执业风险及防范问题。相信民事诉讼律师在充分重视法律风险及防范的情况下,可以减少甚至杜绝执业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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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纠纷起诉流程是怎样的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大状说:找大状,中小企业自己的法律顾问。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文章,是《债务纠纷起诉流程是怎样的?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是关于债务纠纷的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导读:债务纠纷很多人并不了解很多,其实所谓的欠钱不还同样属于债务纠纷,那么债务纠纷起诉流程是怎样的?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包括提交诉状申请立案——法院发出受理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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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怎么填?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怎么填写

    谨慎填写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防止企业因无法参加诉讼而败诉2020年1月20日上海高院与上海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企业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相应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意见主要内容如下:1、企业在本市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注册业务或申报年报时,告知企业关于填报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以及承诺相关责任的内容。2、企业可以将注册地址作为默认送达地址,也可以填写备用送达地址,企业填报的

  •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

    行政诉讼中被告如何确定鑫天律师事务所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

  • 诉讼离婚多久开庭?诉讼离婚第一次开庭后多久出判决结果

    起诉离婚立案后要多久开庭起诉离婚立案后要多久开庭?开庭时间需要等法院通知,起诉离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一审一般3—6个月,二审一般3个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决不离的话,六个月之后可以重新起诉,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情况下认定为确实感情破裂无法挽回才起诉第二次的,司法实践中第二次起诉

  • 民事诉讼起诉费是多少?民事诉讼起诉费是多少

    法院诉讼费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民事诉讼的起诉费是多少你好,一般不用看《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那些条条框框,看了八成会蒙圈的。最简单的办法,百度一下“诉讼费计算器”,把标的额往里一输入,直接就算出来了,不香吗?如果担心算得不准确,就多搜几个,挨个往里输入,保准帮你算得明明白白的。当然,非财产案件和特殊类型的民事案件,还是要参照一下法条的

  • 法庭离婚诉讼流程?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流程

    法院起诉离婚流程及特别注意事项离婚的途径有两种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核准颁发离婚证;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调解离婚或判决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解除婚姻关系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经核准或判决撤销婚姻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经判决婚姻无效的。解除婚姻关系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4、配偶一方死亡的,婚姻关系自然终止,但这不是离婚。5、办理离婚登

  • 离婚诉讼费收费标准?离婚诉讼费一般是多少钱

    起诉离婚要向法院交多少诉讼费该交多少诉讼费其实这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本婚姻律师之所以在此说明,是因为大多数打算起诉的当事人都会问这事儿。法院立案庭的法官会首先审查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查看原告主张需要分割的财产数额。如果没

  • 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

    关于如何认定必要共同诉讼的研究必要共同诉讼(或称“必要的共同诉讼”)概念源自《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该条文实际上定义了“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两个概念,从该条文中“、”来看,必要共同诉讼无需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应该合并审理。即,当事人至少

  • 法庭调解诉讼费怎么收?法庭调解诉讼费多少

    法院的诉讼费怎么承担近日,有人问到具体案件诉讼时,判决后法院的诉讼费如何承担?现就此问题整理如下:一、诉讼费承担一般性规定根据现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一审案件的诉讼费用依照以下原则确定。1、败诉方负担。2、双方当事人分担。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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