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开庭审理的基本程序
行政案件开庭审理的基本程序
行政案件的庭审是受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亭,在法庭上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
庭审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审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法规,以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庭审是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中最基本、最重要的诉讼阶段,是保证人民法院完成审判任务的中心环节。
为了便于大家对行政案件开庭审理的基本程序有一个明确的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这里将行政案件开庭审理的基本程序做一简单介绍,供有需要的朋友参考。
开庭必须采取言词审理的方式。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公开进行,向公众公开,允许公民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庭审全部情况通过互联网对外直播。
一、开庭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应在开庭前3日书面传唤、通知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按时出庭参加诉讼。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张贴公告,载明开庭具体时间、地点、案由等。
二、庭审前的准备。
案件庭审前,书记员初步核对原被告及其第三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之后,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席。
三、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
审判长宣布开庭。
开庭审理开始时,审判长要核对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并征求各方对出庭人员的意见,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等。
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当事人陈述和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来查明案件事实,审查核实证据,为法庭辩论奠定基础。
法庭调查的基本顺序是:
第一,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宣读起诉状或者答辩状;
第二,如果有证人,通知证人到庭作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证人的证人证言;
第三,如果有鉴定人,通知鉴定人到庭,告知其权利义务,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
第四,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第五,通知勘验人到庭,告知其权利义务,宣读勘验笔录。
3、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就是在合议庭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事实和证据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阐明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进行言词辩论的活动。
法庭辩论的顺序是: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
互相辩论。
审判人员应为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平等的辩论机会,保障并便利他们充分行使辩论权。
4、最后陈述。
原告的最后陈述一般是: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的最后陈述一般是:请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然后,当事人和第三人在庭审笔录签名。
5、合议庭评议。
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休庭,由全体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评议不对外公开,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对不同意见也必须如实记人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及书记员签名。
6、宣读判决。
合议庭评议后,审判长应宣布继续开庭并宣读判决。如果不能当庭宣判,审判长应宣布另定日期宣判。
宣判的时候,当事人可以到庭,也可以不到庭。合议庭对于不到庭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送达法律文书。
2021年6月7日星期一
关于行政诉讼案件二审是否必须开庭审理及开庭条件的认定
【最高法院判例】关于行政诉讼案件二审是否必须开庭审理及开庭条件的认定
裁判精要: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该条同时规定:“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按照本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并非完全是“以新的一审代替原一审”,第二审程序中实行言词审理,主要限于“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情形,而且,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新的证据”也并非不加任何限制,主要应当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三种证据,即: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而本案并不存在以上情形。因此,二审法院在认为不符合开庭审理的条件时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并不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判文号:(2016)最高法行申2907号
法院审判流程(诉讼流程、判决流程、流程图、诉讼攻略、心得、教程、教学)至今网上没有简明的总结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
4.属于法院主管范围、受诉法院管辖
(一)起诉时的先行调解/立案调解
1.先行调解时间:起诉时、立案受理前
2.适用条件
(1)民事纠纷的性质适宜调解
(2)且当事人没有拒绝调解的意思表示
(二)对当事人起诉权保障
1.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2.立案登记
(1)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而决定予以立案审查的行为
(2)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诉法第119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124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
(3)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3.严格限定了不予受理裁定作出形式
必须是书面形式,即不予受理裁定书,而不允许口头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以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
(三)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起诉法定情形
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裁或审)
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3.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到有管辖权法院起诉,其仍坚持向该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不是直接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但如果告知之后当事人仍坚持向该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5.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1)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月内又起诉,不予受理
(3)原告撤诉、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该规定,不予受理
(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要求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害,法院不予受理
(5)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法院应受理,对下落不明的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6.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
(1)对法院准许撤诉、按撤诉处理的裁定,由于撤诉只是从程序上结束了对案件的审理,当事人之间实体民事权益纠纷并未得到解决,因此,当事人可以再行起诉
(2)二审中、再审中撤回起诉的,不得再诉
(3)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当事人更正、补充原起诉的欠缺,可依法再次起诉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判决生效,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次起诉要求增加、减少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件受理
7.起诉状中所列被告不明确,且法院告知原告补正后仍旧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8.区分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
(1)不予受理
①适用文书:裁定
②解决问题性质:程序问题
③适用诉讼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④适用条件: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
⑤当事人针对文书的权利:可以上诉、申请再审
⑥当事人针对案件的权利:可以再起诉
⑦上诉期:10日
⑧适用组织:立案庭
(2)驳回起诉
①适用文书:裁定
②解决问题性质:程序问题
③适用诉讼阶段:受理案件后
④适用条件: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
⑤当事人针对文书的权利:可以上诉、申请再审
⑥当事人针对案件的权利:可以再起诉
⑦上诉期:10日
⑧适用组织:审判组织
(3)驳回诉讼请求
①适用文书:判决
②解决问题性质:实体问题
③适用诉讼阶段:受理案件后
④适用条件:起诉符合条件,但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被支持
⑤当事人针对文书的权利:可以上诉、申请再审
⑥当事人针对案件的权利:不得再起诉,因为一事不再理
⑦上诉期:15日
⑧适用组织:审判组织
A.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
B.在受理案件后,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C.对于丧失实体胜诉权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四)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除外。
1.诉讼时效不属于法院释明的内容,只能由对方当事人主动援引抗辩。
2.此处的“新的证据”,是指在一审期间之所以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是因为未获得相关的证据,而这些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证据在二审中才出现。
(五)以下案件应受理
1.超过诉讼时效案件
法院受理案件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经审查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对下落不明的当事人提出诉讼,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1.受诉法院对该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承担审判职责
2.双方当事人取得相应的诉讼地位,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
(一)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
(二)法院告知义务、当事人知悉权
1.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or口头告知
2.在合议庭人员确定后3日内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的行使前提
(三)开庭审理前法院其他任务
1.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法院调查
2.追加当事人: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应通知其参加诉讼
3.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1)在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
(2)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
4.需开庭审理的,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作好审理前的准备
(1)证据交换、庭前会议不是案件的必经程序
(2)庭前会议可包括内容
①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
②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③根据当事人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
④组织交换证据
⑤归纳争议焦点
⑥进行调解
(3)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一)庭审程序
1.主要环节:宣布开庭(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告知回避权利)→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制作庭审笔录→合议庭评议→宣判(定期、当庭)
2.核心内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
3.有限的禁反言
(1)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其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
(2)法院应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4.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且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合并进行
(二)合并审理主要情形
1.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法院应合并审理
2.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法院起诉的,法院可合并审理
3.反诉、本诉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or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法院应合并审理
4.反诉应由其他法院专属管辖or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三)合议制度部分法院VS仲裁庭的评议原则
(四)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
1.6个月+6个月(特殊情况)+X(上级批准)
2.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
3.不计算在审限内的期间: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以及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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