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习笔记(四)--民事法律关系与权利体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念理解
首先民法将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通过事实的特征抽取,以法律要件的形式写入法条。同时针对该引入的事实规定了其法律后果,也就是权利义务内容。
现实中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按照民法规定就于该事实参与人之间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该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直白说:按照民法规定发生了相应的法律事实,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这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二权利概念理解
权利是一种利益,并且是被民法加以保护的利益,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取得某种利益,往往需要借助行为才能实现。权利的利益实现就必须依赖于一定的行为,权利本质在于划定此行为的边界。有的人说是意思支配之力,有人说是法律之力。
其实概念定义无非就是描述其特征,如何定义没有必要去过多纠结,知道权利的特征:利益性受国家公权力保护性一定行为允许性(该行为通常会带给对方不利)
民法以人为本位,以权利为核心,能体现对人的尊重。但是法律规定却多从义务角度来规定。
三重要的两种权利-物权与债权
<一>物权反应的是人对物的支配使用,主要是解决物的归属及物的利用问题。其反应的是两个层面的关系,
一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
二是人与人之间的物权关系。
但最核心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为人对物的支配使用是需要他人对其支配(物权)的尊重,也就是容忍,不侵害干扰其支配行为。
简单说:一个人能否正常使用支配物,关键是取决于他人是否干扰妨碍。由于任何人对物支配使用的干扰都会影响到物权人对物的使用支配,因此其正常使用支配需要其他所有人(除物权人之外的所有人)都要容忍,所以物权只能对除权利人之外的所有人都加以约束,让物权人独占性使用支配物,才能正常行使物权。这就是为什么物权是对世权,或者说是绝对权的原因。
这里也同样说明了:物权的支配排他性的原因。
同时从另外一个层面来说:如果一个人在荒岛,孤家寡人一个,根本没有其他人存在。自然也不可能有人来干扰他支配使用任何物,这个时候他就没有必要需要物权。这也说明了物权关系本质还是在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直白说:理解物权为对世权原因:任何人对权利人的干扰都会妨碍权利人对物的使用支配,因此只有物权约束所有人(权利人除外)才能保障物权正常行使。
自然也说明了物权应当有排他的独占性。
<二>债权重点:相对权平等性
1债的含义--民法上的债,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特定的人履行特定的行为,以此满足自己的利益。权利人就是债权人,被要求实施行为的人就是债务人。
2债权的相对性-是指债权只约束特定的义务人,或者说债权只能对特定的人主张利益。
债权最主要形成原因是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时候,按照合同双方都彼此能够要求对方实施某些行为,这就是债权。
很明显的道理生活中都知道甲乙之间签订合同,自然没有去理由去要求甲乙之外的第三者来履行合同。
之所以甲乙受合同约束,因为源于甲乙自我同意,个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自我负责。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主张,个人事务自己做主,他人不得干涉个人事务。自然合同当事人的甲乙是无权干涉合同之外第三者人意思,自然不能要求其履行义务满足自己的债权。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这些法定债,由于债权人的债权获得本身源于相对方的不当行为,相对方必须为自己的不当行为负担债务(法定),自然债权只约束这些不当行为人。
这就是债权相对性:只约束债关系的当事人。
债权的平等性:是债权不因时间先后而债权存在优劣之分。
如:甲先后与乙丙签订了出售同一房屋的合同。乙丙都可以要求甲交付房屋及所有权的债权是平等的,并不因为两者先后顺序而有差别。这就是债权的平等性。
如此规定:为了促进市场自由竞争,如果不这样的话,按照时间先后来定债权优先次序。那就永远只有第一个人签订合同的人才可能达成交易,不利于自由公平竞争。
四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请求权--要求特定人实施特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一是本就是为权利自身体现,如债权,债权本身就是一种请求权(要求特定人实施特定行为)
另外请求权多作为权利恢复圆满状态的手段(权利被侵害,救济恢复权利原状)。如物权被侵犯,对物权的救济就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及人格权被侵害对应的权利救济的人格权请求权等。
抗辩权--就是对于请求权的对抗回击。要么直接可以否决请求权的存在,要么延缓请求权的执行期限。
形成权:依照单方的意思就可以对原有法律关系的法律后果进行变幻(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变幻的法律后果相对方只有容忍,不问其是否同意。
依照民法意思自由平等的原则,原则上来说:一方是不能仅凭自己的意思就给他人赋予义务或权利,因为个人如果能单凭自己的意思就给他人加上义务或权利,本身就是把自己意思凌驾于他人之上,本身就违背了意思自由(被加诸义务或权利之人意思自由受到外人干扰)及平等原则。
形成权却赋予了权利人能够仅凭自己的意思就把变更的法律后果加诸对方,法律要赋予一个人优先权利,必定是在法律关系中,该人本身处于不利地位。这是公平原则的要求。从这里出发大家就能明白:形成权的原因。
大家可以看下常见形成权有哪些。
比如:受欺诈的合同当事人,能享有单方撤销合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形成权。欺诈方就只能容忍受欺诈方单方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一般正常情况下:合同是不能单方撤销或解除)。为什么受欺诈方可以单方决定撤销合同呢?法律之所以赋予其优等地位(撤销权),原因在于欺诈方本来就通过欺诈行为导致受欺诈方做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欺诈方侵犯其意思自由在先,导致受欺诈方处于不公平地位(意思自由受侵害),所以法律才会保护受欺诈方,赋予其撤销权,补救其意思自由受侵害免遭非自己真实意思的合同约束。
形成权也有可能是相对方自身的承认。比如:选择之债,甲与乙订立合同,对于同一货物AB两种型号。在订立合同当时,甲暂时无法确定需要AB那种型号,双方约定,等甲咨询相关专业人士他再指明需要那种型号的。随后合同的内容对于AB型号本身是不确定的,后来甲能凭自己单方意思决定是要A还是要B,而乙只能容忍甲的此种选择,这种选择权也是形成权。这里之所以甲享有此种形成权,是因为本身乙自己承认其可以事后选择。
常见形成权:受欺诈合同方撤销权,合同当方享有解除权,法定代理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合同的追认权等
小结:本节的重难点
1债权的相对性平等性理解
2形成权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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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习笔记(四)--音频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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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复习4-7章
第四章
1、名词解释
合议制度,
是指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回避制度,
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应当退出该案审理活动的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
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和裁判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
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就告终结的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内容J
1.法院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3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案由和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
2.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向群众公开
3.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对社会公开
4.宣判公开5.公众查阅裁判书
&&&两审终审制度(L结合我国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谈谈对我国两审终审制度的理解)
一、审级制度的意义:民事案件经过多少裁判机关审理裁判而宣告终结
(一)积极意义(优点):1.减少裁判错误,保障审判质量;2.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吸收当事人不满;3.有利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保障法律实施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二)消极意义(缺点)1.提高诉讼成本2.不利于纠纷迅速解决
二、我国两审终审制: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一)内容:1、一审裁判后,当事人可提出上诉,上诉权不得剥夺2、两审结束后,诉讼程序即告终结。特殊类型案件,一审终审。
最高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一审终审。3、两个审级的法院,独立对案件进行审判。不得干涉。4、两审法院均有权对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审理。
(二)特点:1.终审不终:两审终审制度提供的审级保障不足,再审程序功能变异。2.法律适用不统一:终审法院级别低,无法实现法律适用统一;3.二审形同虚设:请示汇报、内部函等工作方式导致审计制度失灵;4.地方保护主义:终审法院所在地靠近案发地,人情因素和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司法裁判;
第五章知识点太多自己看!!!!
民事诉讼当事人,简称当事人,
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人及其相对人。
当事人的特征
:(J)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因为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执;3.能够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
第六章
管辖:
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级别管辖,
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
又称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一种管辖制度。
专属管辖
,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能协议变更管辖法院。
协议管辖,
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管辖权异议,
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本诉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受诉法院提出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意见和主张。
确定管辖的原则是什么
(一)两便原则
(二)保障公正审判原则
(三)兼顾各级法院职能和均衡各级法院工作负担原则
(四)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五)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移送管辖与管辖权的转移的比较J
第七章
1、名词解释
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是指某一证据材料在诉讼上可被容许采纳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一种法律上的资格。
大陆法系称之为证据资格,英美法系则称为证据的可采性。
证明力:
证据的证明力,或称证据力,是指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
证据的证明力体现的是证据在证明待证事实方面的作用大小与强弱、份量与程度。
言词证据:
是指以人的陈述形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间接证据:
是指仅凭其自身的证明作用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某一待证事实,必须与其他有关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该待证事实的证据。
电子数据:
又称电子证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网络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以电子形式存在于电脑硬盘、光盘等载体的客观资料。
证据保全:
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采取一定措施加以确定和保全的制度。
2、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证据的属性(J证据的属性内容)
(一)客观性: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二)关联性:证据必须与待证实是存在一定的客观联系。(三)合法性: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证人证言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第一,证人证言具有不可替代性。
第二,虚假、失实的可能性大。
第三,具有较好的证明效果。
3、如何理解证据能力与证据证明力的关系?
证据能力是证明力的前提基础,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才有证明力可言,凡有证明力的证据,在证据能力上均具有适格性。
当事人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质疑,既不存在孰先孰后的问题,也不存在互为前提的问题。
审判人员对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属于对证据形式要件进行的审查判断,而对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判断属于对证据的实质要件进行的审查判断。二者的统一构成了审判人员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的完整内容。
总之,对证据能力的采证属于形式要件的认定,它涉及证据的合法性,对于证据证明力的采证属于实质要件的认定,它涉及证据的客观性与关联性。
4、民事诉讼证据有哪些作用?
1.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
2.反驳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
3.有助于法院查明事实真相。
5、简述证据保全的效力?
1.双方当事人对保全的证据均可加以利用。
2.保全的证据效力并不必然及于待证事实。
3.已保全的证据用于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仍应在辩论中予以陈述。
4.证据一经保全,在效力上相当于法院按法定程序调查收集的证据,也就是与法院收集的其他证据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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