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上海刑事部康烨律师 康烨律师助理董奥迪:从法律大数据看大数据行业涉刑风险
日前,中信银行泄露客户个人账户交易信息事件闹得沸沸扬扬。此前,“刑动派”合规团队曾就该事件给银行业带来的启示为题写过一篇分析文章。详见:《
演员池子个人信息遭泄露给银行业带来的启示
其实,在企业获取数据与信息及使用的过程中,最易触犯的刑事风险是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此,“刑动派”合规团队特别选取上海市近四年发生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作为分析对象,以期发现一些审判中的司法态度及变化,供相关企业与人员参考。
近几年,大数据行业发展尤为迅速,但却呈现出一种野蛮生长的状态,正如一家大数据公司的创始人说的那样:“目前行业确实没有划定明显的边界,很多企业都是撞线式经营。”
2019年初,中国最大的简历大数据公司“巧达科技”被警方调查,员工被带走,据悉,该公司被查可能缘起在没有获得授权下抓取用户简历。紧接着,又有几十家数据公司被调查,相关人员被带走,就连新三板上市公司北京瑞智华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瑞智华胜”)也涉及其中,其核心控制人因窃取30亿条公民信息,被警方带走。多家通过爬虫技术开展大数据信贷风控的公司被查,主要原因也是他们涉嫌采取违规手段过度获取用户大量隐私信息,并将这些数据信息转卖给其他机构获利。整个数据行业风声鹤唳,多位从业者称,在大数据公司的这轮洗牌之后,起码有90%的公司要被清理。大数据行业正处于一个过渡期。从原来的草莽和无边界,到现在的肃清和规则重建,这其中,必然有一个残酷的阵痛期。
大数据行业的核心是数据,而数据的获取与使用则是最核心的部分,这次严打的原因就在于大量数据和信息的外泄与滥用。在大数据公司获取数据与信息及使用的过程中,最易触犯的刑事风险是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此,“刑动派”合规团队特别选取上海市近四年发生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作为分析对象,以期发现一些审判中的司法态度及变化,供相关企业与人员参考。
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持续高发、屡禁不止。由此滋生的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下游犯罪也愈演愈烈,危害性极大。为了打击此类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修正案(七)》的基础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做了进一步规制,也相应加大了惩治范围及力度。“两高”也于2017年5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本罪的定罪量刑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也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配合多部监管法律文件的出台,公安部也加大了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力度,这些措施也意味着,国家比以往更加重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刑动派”团队为了让大家能更清晰的了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上海具体审判情况,以无讼案例数据库为数据来源,以“刑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上海市”、“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一审”、“判决书”为关键词,案例选取从2017年6月1日起,截止到2020年5月13日,共检索到上海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相关案例共计386个,进行相关分析。
一.审理年份
通过分析每年的案件数可以看出,排除2020年上半年因疫情的特殊原因,案件数的异常减少。2018年、2019年两年案件数较2017年均有大幅增长,究其原因,是因为2017年5月以来,相关的法律规定更加的明确,为界定犯罪行为提供了准确的参考依据。
二.审理法院分布
由上述图表分析发现,从地域管辖上看,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最多的法院是静安法院与宝山法院,而崇明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数量最少,为2件,这与静安法院和宝山法院形成了鲜明对比。
三.审理程序
在审理程序上,尽管《刑法修正案(九)》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最高刑提高至七年,但本罪相比严重的人身犯罪、财产犯罪等仍属于轻罪,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本罪行为类型分为非法提供、出售与非法获取,并且在认定上较为宽泛。这也导致了本罪的侦查、收集证据等都较为简单,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同时,适用简易程序,也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犯罪情节较轻,刑罚尺度较为宽松。在386件案例中有293件适用简易程序,93件适用普通程序。由此可见,本罪简易程序的适用比例之高。
四.刑罚情况
(一)“情节严重”
可以看出,在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情形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处罚相对来说较为轻缓,有相当一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拘役,绝大部分被告人的刑罚在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占到了很大比例。与此形成对比,判处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只有50件。
(二)“情节特别严重”
在“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下《刑法》的规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法定刑最低为三年,最高为七年。通过上图我们发现,即使被告人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情节标准,法院对其判处的刑罚总体上也较为轻缓。
第一点,判处五年(不含)以上有期徒刑的人数为23,判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41人,绝大部分被告人被判处的刑罚为4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点,有相当一部分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部分被告人均具有不同程度的“减轻处罚”情节,譬如自首、坦白、立功等,因此能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特别需要注意第三点,从图表可看出,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占到了半数以上,结合缓刑适用的条件之一“......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透过分析案例的过程,“刑动派”团队发现,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有很大一部分被宣告缓刑。由此可以看出法院的态度,对缓刑的适用较为宽松,只要满足可以宣告缓刑的条件,一般会宣告缓刑,这也是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案件如此多的原因之一。
五、缓刑适用情况
(一)“情节严重”
(二)“情节特别严重”
通过以上两个饼图,我们发现在这些案例中,183件适用缓刑,211件未适用缓刑。适用缓刑比例与未缓刑比例相差很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本罪信息获取来源、信息提供去向等做出了细致的划分。如果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则对其从严惩处,如果信息系用于合法经营,则相应提高入罪门槛,并且对其处罚也相对较轻。我们在整理本罪数据过程中发现,其中178件案例的被告人将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合法经营,比例高达45%,其与适用缓刑的比例相近。可见,尽管本罪有规制的必要,但是也要对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进行综合考量,这样才能符合其轻罪的特征。
六、缓刑适用与自首、坦白、立功
(一)“情节严重”
(二)“情节特别严重”
整体上讲,由于本罪较轻,且许多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性质、后果及其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不清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了解较少,所以被告人基本都会在被询问或讯问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因此,透过图表发现,坦白对被告人被宣告缓刑的作用没有想象中的大。此外,通过对比坦白、自首与缓刑的关系可以看出,有自首情节的从轻、减轻刑罚程度要略高于坦白和立功的从轻程度。
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型及被告人职业情况
案例分析过程中,我们发现被侵犯的公民个人信息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其中包括:姓名、电话、住址等个人信息、户籍资料;身份证号码、淘宝账号、支付宝账号、登陆密码、支付密码;手机通讯录、短信;婴幼儿个人信息;学生及家长的姓名、电话号码、中小学学生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医院、就读学校名称等;贷款人信息;快递单信息、买家账号、收货人姓名、电话、收货地址、购买商品情况等;公司客户信息;交易信息与征信信息等。
按照司法解释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二是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三是普通信息。显然,司法解释颁布之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类型自2017年6月1日之后有了一个更加明确具体的标准。
与此同时,本报告以其为基础统计发现,在涉案人员的分布上,房地产公司的涉案人员最多,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咨询公司、教育培训机构的员工因拓展业务需要也涉案较多,表现形式上多为互相交换、非法购买或利用其他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信息。另外,银行、快递公司等行业本身就会接触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所以应该严格做好风险防控,预防内部成员将客户信息、交易信息等非法提供、出售给他人,避免给客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八、警方一般会收集哪些重要证据
(1)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证据。请注意,自刑法修正案(九)之后,把旧法条里“违反国家规定”改成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其实就是扩大了刑法打击圈,增加了违反部门规章的行为(以前仅限于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也有可能符合这一要件,从而构成犯罪;
(2)证明出售、提供行为的证据。QQ、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行为人的供述、辩解;云盘、电脑存储介质、FTP等;
(3)行为人或者购买者、收受者接收并控制信息的证据。一般会进行搜查,伴随扣押等行为,对存有公民信息的电脑、手机、U盘、移动硬盘、云盘等进行扣押;
(4)涉案公民个人信息真实性的证据。我们在办案中发现,侦查机关会关注公民个人信息的内容是否与权威数据库具有“同一性”,一些不了解情况的涉事企业还以为说自己从权威数据库“缓存”了数据是一种罪轻的辩解,其实正好相反;
(5)非法手段的证据。被害公司数据库中是否发现入侵IP地址的情况、从行为人电脑中提取的侵入被害公司数据的痕迹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是否有木马程序。
九、针对大数据公司行业风险应对处置
1.对底层数据来源进行风险评估,剥离问题数据;
2.整改有风险的业务、运营模式,净化业务样态;
3.做到规章制度合规、定岗定规,排除单位犯罪意志;
4.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检查,表明单位态度;
5.遇有突发刑事风险,不销毁、隐藏证据。
康烨律师简介
康烨律师,盈科全球总部合伙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监事会副主任、刑事部主任,上海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盈科全国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金融犯罪研究中心(上海)分中心主任,上海市工商联信息技术商会法律分会会长,复旦大学研究生院实务导师。
康烨律师助理:董奥迪简介
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英国皇家霍洛威学院管理学硕士。专业基础扎实,逻辑思维清晰,表达能力强。本硕专业涉及企业和政府两大主体,法律和管理的复合专业学习拓展了他的知识面,提升了分析问题的高度。曾实习于浙江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两次政府部门的实习经历使其对法律与公共事务管理的关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关于“刑动派”律师团队
盈科上海刑事部是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核心部门之一。部门业务领域遍及全国,主要针对经济犯罪(金融犯罪、走私犯罪、涉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职务犯罪、涉外犯罪、公司反舞弊调查与诉讼等领域提供专业服务。
部门在康烨主任、辛本华副主任、姜曙滨副主任、洪凌副主任带领下,秉承专业化、精细化辩护理念,不断发展壮大。部门现成立4大研究中心,现有成员30人,其中教授2人,博士3人,硕士14人,司法工作、高校背景等5人,建成了一批知识层次高、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刑辩经验丰富、资历深厚的精英律师团队。
盈科上海刑事部康烨律师、辛本华律师:行政诉讼何以影响刑事辩护
税务犯罪是典型的行政犯,税务犯罪案件通常涉及行政与刑事两个方面,如何运用行政程序影响刑事追诉结果,对此我们提出“隔山打牛”概念,所谓“隔山”,就是两个不同程序相隔;所谓“牛”,税务案件动辄成百上千万,数额不菲,好比一头大牛,而最关键的在于“打”这个字,怎么打?这里,我们结合本团队办理的一起特大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的具体做法,向大家做个介绍:
一、案情简介
2015年,国家审计署对某省国税系统进行延伸审计,发现某县有十三家公司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大嫌疑,涉及虚开数百亿。后公安部、国税总局指示省公安厅、省国家税务局联合展开调查。其中二家涉案关联公司委托盈科上海分所刑事团队正式介入本案。介入之时,案件刚刚进入侦查程序,企业负责人随时可能被抓,根据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两家公司涉及到的下游单位分布在6个省份,共32家,虚开的金额共计7亿多,税额7、8千万,情形非常严峻。
我们团队介入后发现,两家公司财务资料非常混乱,且被税务机关一直扣押拒不退还,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流合一”,无一满足,资金流,有回流;物流,仅有区区6000元的运输发票;发票与清单不附;当事人辩称没有虚开,缺少客观证据支撑。如果按照通常的思路,待到审查起诉阶段,木已成舟,为时已晚;如果一旦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案件将如脱缰之马,形势堪忧。
二、诉讼策略
经过团队讨论,我们决定采取进攻型辩护策略,如何进攻?以行政诉讼作为突破口,因为税务机关犯了一个程序错误,这恰恰为我们的进攻型辩护留下了空间,什么错误,我们先按下不表,先谈一谈我们如何“隔山打牛”:
一是打行政诉讼是动摇承办人内心确认,防止“快侦快审”。
本案是督办案件,行政处罚认定企业自2010年以来的五年里,全部开票均为“无货虚开”,向涉案32家下游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出了《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刑事案件也如雷霆之钧,泛泛而谈提出异议很难被理睬,启动行政诉讼法律程序,司法机关应当对诉讼结果有所考虑,防止快侦快审。
二是打行政诉讼是为了在侦查阶段实现信息对称。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只有在移送审查起诉之后才能查阅、复制、摘抄全案材料,在此之前,律师和办案机关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律师也很难提出有说服力的意见影响侦查工作,通过行政诉讼,达到信息平衡;
三是行政诉讼是为了弱化职业风险,实施调查取证。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能否收集证据、能够收集哪些证据还是存在较大争议的,但是《行政诉讼法》虽然证明责任在被告,不排斥原告提供证据,这一点为我们收集证据,提供给专家论证和动摇控方证据起到了至关作用。
四是行政诉讼是为了借力打力、控制事态发展。
第一步:出于时间效率考虑,我方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外省的下游企业委托律师在当地提起行政诉讼,两地先后拉开战线;
第二步:法院受理后,公安机关提供了《案件受理通知书》,辩方指出案件事实不清,税务机关认定不客观;
第三步:邀请国内知名专家,从行政法到刑法,从实体到程序,从证据到证明标准等各个方面进行权威分析,出具《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
第四步:公安机关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未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辩护工作取得阶段性胜利;
第五步:外省下游企业的行政诉讼先期取得胜诉,相关行政判决叙述详细、论证充分,长达100余页,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步:法院最终以被告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撤销行政处罚的判决,二审维持。
通过辩方提供证据、专家论证意见、生效裁判文书,侦查机关将行政机关认定事实当中98%的内容排除在侦查方案之外,在侦查终结时,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的虚开税额不足200万元,涉及6家下游小客户,原本一起发票金额7亿多,税额七、八千万的案件,辩护效果显现,当事人一直取保在外,没有被羁押。
在审查起诉阶段,《起诉书》又减去3家,指控虚开税额170余万元,案件有了进一步推进。该案最终结果是: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五年;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分别判处两家被告单位罚金30万元、10万元。被告人未上诉。
三、本案涉及的若干问题
(一)行政处罚违法问题
我们之所以果断提起行政诉讼,而且能打赢,主要抓住了一个关键问题,即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后,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原因是:
1.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未有处理结果前不应当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行政机关根据调查情况发现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我们除了作上述法律的论证外,还找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大量的规范性文件①,尤其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0年就选编了“枣庄永帮橡胶有限公司诉山东省枣庄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案”作为行政诉讼第14号指导案例②,在该案例中,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在已发现原告行为涉嫌犯罪并移送公安机关后,司法机关对该违法犯罪行为未作出最后处理之前,对原告作出枣国税罚字【2005】第00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之规定。
这些规定说明以下两点:其一,在实体上,刑事处罚优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必须和刑事处罚进行折抵;其二,在程序上,刑事程序原则上优于行政程序(逃税罪是唯一的例外)。如果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必须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在司法机关对该违法犯罪行为未作出最后处理之前,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构成程序违法,应予撤销。本案判决,事实上也采取了以上观点。
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除了先移送后处罚的情形外,还可能出现先处罚再移送的情况,我们认为如果构成犯罪,既便先行政处罚,后移送也属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行政机关只能按照“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四种方式之一结案,不能并用。
(二)取证原则问题
1.合法原则。尽管《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了“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似乎说明辩护律师有收集证据权,但是《刑事诉讼法》第36条又规定了“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似乎辩护律师侦查阶段的权利又不包括收集证据权,因此,有人主张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只能收集上述三类证据。所以,我们以行政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调查取证,师出有名,被调查人也没有顾虑,比较容易配合,取证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2.侦查优先原则。对于侦查机关调查过的证人,我们原则上不去接触,不去作相反的调查,只针书证等客观证据,对下游企业,我们挑选财务资料齐全、入库出库、检验手续完备的企业进行调查,其中甚至还有一家准备上市的公司。收集证据悉数向侦查机关提供,透明产生信任,最大限度地防止侦查机关先入为主。
(三)证据标准问题
行政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础证据,税务案件往往是行政调查先期介入,实际上证据体系在税务调查阶段已经形成,侦查机关主要的工作是审核证据以及对某些证据予以转化,此外还会有些完善性的补充调查。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明显要高于行政诉讼法的证明标准,税务机关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经不起行政诉讼的检验,刑事诉讼的证据合法性也难以成立,因而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
(四)诉讼中止问题
在我们行政诉讼立案后,税务机关曾以案件正处于侦查阶段,证据移交给侦查机关,向法院提出中止诉讼。案件一旦中止,则丧失提出诉讼的意义。给法院系统提交书面异议。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它是针对确定的处罚决定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不取决于刑事案件的结果。税务机关即使是证据移送给侦查机关,也完全可以复印相关证据,中止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五)既判力问题
生效判决的确定性,必然产生拘束力。下游企业的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撤销行政处罚,一审生效;我方提出的行政诉讼,一审以程序违法判决撤销行政处罚,二审维护。因此行政判决书作为压顶泰山,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不可能置若罔闻,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也不可能不予理会。我们用生效判决书借力打力,对证据合法性、证据证明力、证据体系提出“降维打击”,有效改变律师辩护的被动局面。
案件的顺利推进是多方面有利因素的结合,战略上主动进攻、借力打力;战术上积极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支持、与司法机关保持良好沟通,获得理解与支持。最后,复杂案件辩护应当有赖于团队的力量、专业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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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②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1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康烨律师简介
康烨律师,盈科全球总部合伙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监事会副主任、刑事部主任,上海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盈科全国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金融犯罪研究中心(上海)分中心主任,上海市工商联信息技术商会法律分会会长,复旦大学研究生院实务导师。
辛本华律师简介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盈科全国刑委会涉税犯罪上海中心主任、质量控制中心主任,兼任东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主要专业方向为走私犯罪、税务犯罪等经济犯罪的辩护与危机处理。承办的走私犯罪、税务犯罪多以缓刑或者免予处罚结案,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有利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多次被评为“盈科优秀律师”。
关于“刑动派”律师团队
盈科上海刑事部是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核心部门之一。部门业务领域遍及全国,主要针对经济犯罪(金融犯罪、走私犯罪、涉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职务犯罪、涉外犯罪、公司反舞弊调查与诉讼等领域提供专业服务。
部门在康烨主任、辛本华副主任、姜曙滨副主任、洪凌副主任带领下,秉承专业化、精细化辩护理念,不断发展壮大。部门现成立4大研究中心,现有成员30人,其中教授2人,博士3人,硕士14人,司法工作、高校背景等5人,建成了一批知识层次高、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刑辩经验丰富、资历深厚的精英律师团队。
上海律师-上海刑事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刑事辩护律师
上海市律师、上海市刑事律师、上海市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刑事辩护律师
上海律师、上海刑事律师、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承接上海刑事案件,上海看守所律师会见。
注意事项:
1、根据相关刑事诉讼法律规定,除律师外,看守所在押人员家属或其他相关人员均不得会见在押人员,仅可以通过看守所接济窗口送衣物及其他生活日用品,具体会见时间请致电相关看守所确认。
2、王西迪律师提醒您:及早聘请刑事辩护律师,有利于当事人节约诉讼费用,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在各个阶段得到刑事律师的会见与沟通,有利于充分地利用各种司法资源。聘请本律师将能够得到及时、有力和有效的法律支持。
3、王西迪律师,承接看守所刑事案件,为您办理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提供缓刑、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辩护,能够与办案单位进行有效地沟通,极大的提高取保候审、缓刑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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