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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20年?超过诉讼时效还能起诉吗

无忧找律师 作者:进博雅2021-11-25 10:56:09 诉讼 76人浏览

准确适用刑事案件的20年最长追诉时效

刑法上的追诉时效,是指对已过法律规定追诉期限的犯罪不继续追诉或对所判刑罚不得再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设置该制度的意义在于:第一,节约司法资源,对陈年旧案的侦查会影响大量现行案件的侦查、追诉,且时间越长、犯罪证据越容易灭失,纠缠于旧案容易降低司法效率、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第二,纠缠于旧案,无功而返、无获而返的可能性较大,会伤害民众对司法的信赖和法律的尊严权威;第三,追诉时效也能促使刑事案件得到及时的侦查、审结,而不是拖延办案,同时,“不提旧账”也能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因为犯罪嫌疑人不再继续犯罪,意味着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降低,“旧账重提”会破坏已经趋于稳定的社会关系。

对于已经超过20年最长追诉期限的案件,是无限地延长追诉期限,还是仍然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呢?

截止目前,现行《刑法》经过1979、1997、2017、2020年四次修订,不同时期《刑法》对追诉期限延长的规定不同(其中,1997年、2017年、2020年的规定一致),这导致对不同时期出现的案件,也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法应当追诉,按照当时的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依据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适用本法。

能一直追诉的犯罪需要依据当时刑法的规定为犯罪,这就排除了不同版本刑法新增加的罪名,因为新罪依据当时刑法不构成犯罪;也排除了一些被删除或刑罚变轻的旧罪,因为依据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适用新刑法,不继续追究刑事责任或判处刑罚更轻。

(1)在1997年9月30日之前超过20年最长追诉期限的案件

众所周知,我国的第一部《刑法》是在1979年颁布(1980年1月1日正式施行),此前国家没有出台刑法典,而是制定了个别单行刑法,如《惩治反革命条例》、《妨害国家货币之罪暂行条例》等,司法机关办案主要依赖制定政策。该阶段并没有规定刑法追诉时效,因此对1979年之前的案件,正如1979《刑法》所言“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如果认为是犯罪的,对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任何时候均可追诉。

采取强制措施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定强制方法,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这就意味着,如果司法机关仅仅立案而没有采取强制措施,对于该类案件,在经过了最长20年的追诉时效,则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当然,既未立案、也没采取强制措施的,则在经过20年最长追诉期限,依法应当报请最高检核准,否则不再追诉。

(2)在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的超过20年最长追诉期限的案件

1997年《刑法》(199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对于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案件是指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相比1979年刑法,该条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以后”修订为“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扩大了可追诉案件的范围。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和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到采取强制措施,必须确定具体犯罪嫌疑人才行,而往往许多案件因案情复杂、一时半会并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进而采取强制措施,无形中将许多有犯罪事实发生、而找不到犯罪嫌疑人、在经过20年后才找到犯罪嫌疑人却面临无法追诉的案子囊括在内,只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即使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经过20年仍然可以继续追诉,而不用报请最高检核准。

不同时期《刑法》对追诉期限延长的规定不同,这导致对不同时期出现的案件,也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在1997年最高院《关于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文规定,对于1997年9月30日之前实施的犯罪,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适用修订前1979年《刑法》第77条规定。

也就是说,在1997年9月30日之前发生的犯罪,司法机关确定犯罪嫌疑人并采取了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而如果司法机关仅仅对犯罪事实立案而未找到犯罪嫌疑人、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则不发生追诉期限延长的效果,经过最长20年追诉期限后,不继续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想要继续追诉的,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笔者暂举几例报请最高检核准的案例进行说明:

(1)1989年5月19日,马世龙等犯抢劫罪致人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也未对马世龙采取强制措施,2014年3月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时隔近25年,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2)1989年9月2日,杨菊云犯故意杀人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未对杨菊云采取强制措施。2013年4月,辗转逃亡多地的杨菊云被抓获,2013年6月8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杨菊云核准追诉。

(3)1991年3月12日,蔡金星、陈国辉等犯抢劫罪,案发后公安机关立案,对除蔡金星、陈国辉在内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展开了通缉,但蔡、陈二人在追诉期限内并没有被发现、也没有采取强制措施,案件经过20年追诉期限,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最高检最终作出不核准追诉的决定。

第一个例子属于既未立案、也未采取强制措施的,经过20年追诉期限,必须报请核准才能追诉,否则不继续追诉;

第二个例子,司法机关虽然对犯罪事实立案侦查,并确定了犯罪嫌疑人,但因未采取强制措施,依据1979年《刑法》,未采取强制措施、逃避侦查或审判的,在经过20年追诉期限后,仍然要报请核准才能继续追诉,否则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个例子则是对犯罪事实立案,未确定蔡、陈二人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属于有犯罪事实、但无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经过20年追诉期限,仍要报请最高检核准追诉,否则不继续追诉。

前不久爆出的“南大碎尸案(1996年)”,案发已经过25年,迟迟未侦破,虽然侦查机关对犯罪事实进行了立案,但始终未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也没有采取强制措施。在经过25年、已过20年最长追诉期,依据1979年《刑法》,虽然立案、但未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判的,即使找到犯罪嫌疑人,仍然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否则不继续追诉。

诉讼时效是什么1年2年3年20年21年要怎么区分

民法总则的制定,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正确处理传承和创新、继承和发展的关系,既坚持已被社会实践和司法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规定,尊重民事立法的历史延续性,又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与时俱进,在现行民法通则等法律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创新

————中国法院网

《民法总则》生效后,诉讼时效规定的变化点:

01诉讼时效期间的变化

《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普通纠纷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种特殊情形的案件诉讼时效的期间为1年,包括:

1.身体受到伤害案件、

2.出售产品质量不合格案件、

3.延付或拒付租金案件、

4.寄存财物丢失或损害案件。

《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期间统一为3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02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变化

《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03诉讼时效延长条件的变化

《民法通则》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总则》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04诉讼时效中止和恢复的变化

《民法通则》规定,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民法总则》规定,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中止事由消除后,剩余诉讼时效的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情形发生在最后六个月,《民法总则》在此处无变化。

但对于中止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的恢复计算,此前规定是,“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言下之意为,缺多少,补多少,最多六个月。

而《民法总则》第194条规定,“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也就是说,不论缺多少,一律补六个月。

05明确诉讼时效因诉讼或仲裁程序中断后,重新起算的时间点

《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以下两则时效需特别注意,单列说明

01新增单列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方式

由于在过往现实中,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对于“性”一知半解或遭受蒙蔽,受到性侵却浑然不知,也可能慑于侵害人淫威不敢声张,导致未能及时主张权利。等到成年后,再欲寻求司法救济,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总则》第191条正是针对以上情形,务求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在成年后有机会对之前所遭受的性侵害寻求司法救济,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这意味着,

受害人可以在18岁至21岁期间

,向法院主张权利,如果发生法定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等,该期间还可能延至21岁之后。

02明确规定哪些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196条规定,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以及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也就是说,

以上请求权不会因为超过一定期间而丧失胜诉权。

文章来源:中国普法;综合山东高法、法务之家、许亮律师一文《研析|《民法总则》之“诉讼时效”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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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时效的20个法律规定

1,诉讼时效的期间。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向,依照其规定。2,诉讼时效从什么时间计算。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日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伤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的抗辩。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4,诉讼时效的援引。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就是说法院不得主动说明、释明。5,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约定对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尤其是网贷逾期,债权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电话对本人或其通讯录进行追债,可以收集债权人的违法追债行为合理维权。6,未成年时遭受性侵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这是民法典新增加的内容。7,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8,诉讼时效的中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权利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提起仲裁。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时效重新计算。9,诉讼时效中止。下列情形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以上情形可产生诉讼时效中断,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10,以下情形不适用诉讼时效:(一)请求停止人,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11,诉讼时效法定。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时人不得约定,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12,当事人可以对债券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以下债券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13,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提出再审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14,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申请支付令;。(二)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三)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过死亡;(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五)申请强制执行;。(六)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被通知参加诉讼;(七)在诉讼中主张抵消。15,权利人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或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诉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16,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17,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1??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或盖章、按指印或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被授权主体;对方为自然人,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被授权主体。(二)一方以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数据电文到达或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18,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19,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20,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灯承诺或行为的,应当认为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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