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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真题?2020年刑事诉讼法真题?近五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真题

无忧找律师 作者:珍郸霞2021-11-25 11:05:08 诉讼 84人浏览

2020刑事诉讼法模拟试题

1.刑事诉讼法既具有保障刑法正确实施的工具价值,也有补充和监督制约刑法的独立价值。下列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独立价值的是?

A.在某甲涉嫌抢劫罪一案中,甲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检察院的建议下,本案一审适用速裁程序。但甲在庭审上翻供,并声称认罪认罚具结书并非自愿签订。故法院对本案转而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B.在某乙涉嫌盗窃罪一案中,乙于庭审中心脏病发作死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现有证据可证明乙无罪,故对乙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并最终宣判乙无罪。

C.在某丙涉嫌强奸罪一案中,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该案实际上为容貌相似的张三所为。故检察院对丙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建议公安机关对本案重新侦查。

D.某地5年内出现了20起手法相似的连环杀人案,1999年1月1日公安机关发现最后一次类似的案件后,此类案件销声匿迹。2019年2月1日,公安机关通过最新的DNA鉴定技术,确定丁为前述系列杀人案犯罪嫌疑人。经公安机关报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丁核准追诉。

【考点】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独立价值和工具价值的区别

【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是指刑事诉讼法本身直接体现出来的民主、法治、人权和文明的精神,它不依附于实现刑法内容实施而存在,且具有影响刑法实现的功能。体现为“程序”对“实体”的阻碍或者影响,弥补实体法的不足。

A,甲的翻供,对认罪认罚的推翻,属于“程序”事实;而之后导致的结果为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亦为“程序”事实。A项体现的是,程序对程序的作用,不能体现刑诉法(程序)的独立价值。A错误,不当选。

B,本案中,由于缺席审判程序的存在,导致虽然乙已经死亡,仍能得出无罪判决的结果。是程序事实保障了实体事实的实现(犯罪与刑罚),确保无罪的人不被追诉,保障了刑法的正确实施。因此体现了刑诉法(程序)的工具价值。B错误,不当选。

C,犯罪主体,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的内容,是实体法事实。检察院在发现实体法事实错误(犯罪构成不满足)时,决定对丙不起诉(处理其犯罪和刑罚的问题),这是“实体”事实最终影响了“实体”事实。无从体现程序的价值。更不会体现程序的独立价值。C错误,不当选。

D,丁的追诉时效经过属于实体事实(追诉时效规定在《刑法》中,是实体法对犯罪法律结果消灭的一种设定)。但通过层报最高检审批的程序过程,最终最高检决定对其追诉,改变了原来的实体事实,使得丁的犯罪可以被追诉。选项案情体现了程序事实可以改变实体事实,从而影响实体法的实现。这属于程序的独立价值。D正确,当选。

故本题当选D。

2.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审判模式进行了重大改革,主要吸收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对抗性因素,并保留了职权主义的某些特征。这次改革使我国刑事审判模式具有当事人主义的某些特征,一般称为“控辩式”。此后2012年和2018年的修正,对这一改革方向都有所体现。下列2018年修正案的内容,体现了“控辩式”的诉讼构造改革的是哪一个选项?

A.在第一审程序中,增加“速裁程序”一节,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并行。对于符合条件的基层法院一审刑事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B.在对案件的评议中,增加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的处理。修正案要求,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C.增设值班律师制度,在看守所和人民法院等场所,可以由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D.增加“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考点】诉讼构造

【答案】C。解析:控辩式的诉讼构造是吸收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因素,同时保留职权主义特征的构造。因我国原本为强职权主义(1996年之前)诉讼构造的国家。从某种意义来讲,控辩式的改革就是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的改革。

A,速裁程序并未增强控辩双方的对抗,反而在当事人权利的保障上,一定程度会弱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A并未体现控辩式的改革。A错误,不当选。

B,法院一般应当采取检察院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意见,这并未增强控辩双方的对抗,反而从一定程度增强了控方对刑事案件的把控能力。B错误,不当选。

C,值班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可以弥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空缺,从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控辩双方的对抗程度。C正确,当选。

D.认罪认罚从宽与增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无关。D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当选C。

3.某市卫健委副主任张三在2020年肺炎疫情期间严重不责任,致使辖区内多人感染。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张三认为调查人员王某与自己有借贷纠纷,故申请王某回避。对王某的回避应当由谁决定?

A.公安局局长

B.检察院检察长

C.检察委员会

D.监察委员会

【考点】立案管辖;回避决定

【答案】D。解析: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决定,可归结为,哪个机关的人,应由哪个机关决定。本案是卫健委工作人员涉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案件,属于监委管辖的职务犯罪,故应由监委立案调查。

《监察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2020年发布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由纪检监察机关作出···”据此可知,调查中的工作人员回避应由监委决定。

故本题选D。

4.下列哪一案件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A.甲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的第三年,又涉嫌敲诈勒索张一,数额较大。

B.乙为出租车司机,在车上捡到乘客王二的新款iPhone手机后拒不交还。

C.丙为某监狱狱警,在押送犯人李三回监狱的过程中,由于饮酒昏睡,致使犯人脱逃。

D.丁虐待自己的父亲赵四,致其身体残疾,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考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范围

【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A.盗窃罪刑满释放第三年再次涉嫌敲诈勒索的故意犯罪,此时对敲诈勒索罪来说,这属于在五年之内曾经故意犯罪的情形,不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A错误,不当选。

B,乙涉嫌侵占罪。侵占罪是纯自诉的罪名,不可能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B错误,不当选。

C,丙涉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即使考生不知道此罪名,仍能判断,其一,丙为过失;其二丙为渎职犯罪。而按照前述法条第二款的规定,渎职犯罪不可以适用和解程序。因此对丙不能适用和解程序。C错误,不当选。

D,《刑法》(2017修正)规定“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据此,首先,丁涉嫌虐待罪,是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犯罪。但因为构成重伤,则不再是自诉罪名,而成为公诉罪名,从罪名条件上满足。其次,《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虐待罪法定刑为2到7年。依据具体的犯罪情节,可能对丁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从刑罚条件上满足。再次,虐待罪属于家庭成员之间的犯罪,为民间纠纷之列。从起因条件上也满足。因此,对丁可以(可能)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故D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D。

5.在王某涉嫌强奸李某案的侦查过程中,下列哪一项说法或做法,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

A.在首次讯问王某时,王某声称,若无律师在场,将拒绝接受讯问。对此,侦查人员拒绝了他的要求,并继续进行讯问。

B.由于王某家中尚有无人扶养的母亲,故虽王某符合逮捕条件,公安机关仍对王某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对王某的讯问,只能在王某家中进行。

C.由于李某身上的痕迹、液体、DNA等物质,对于本案的定罪量刑具有关键作用,故虽然李某不同意检查,但经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负责人的批准,仍由法医检查了其身体,并提取相关生物样本。

D.李某报案后,公安机关初步认定王某和张某符合李某的描述。为锁定犯罪嫌疑人,在两名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李某对此二人进行辨认。至少要准备身高、气质、体貌类似的5个人,才可以满足法定的辨认要求。

【考点】侦查行为;强制措施

【答案】A。解析:A,我国法律并没有被告人接受讯问时的要求律师在场权。故侦查人员的做法并无不当。A正确,当选。

B,对王某采取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并无不当,但被监视居住的人,实际上并未被羁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讯问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指定的地点进行。虽然,王某被限制人身自由,但仍可传唤王某到指定的地点进行讯问。故B错误,不当选。

C,强制检查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被害人,不能适用强制检查,对其进行二次伤害。C错误,不当选。

D,《公安部规定》(2012)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多名辨认人对一个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分别进行;但未处理一个辨认人对多个辨认对象应当如何辨认。此处不应对法条做反向解释。而是应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出发,进行体系解释。由于《公安部规定》对于辨认对象的要求是不少于7人。设想,若一共有7个辨认对象,若能一起辨认,则7人无需任何陪衬对象,就可以进行辨认。这种辨认毫无意义。因而可以反推,一个辨认人对多个对象进行辨认时,也应个别进行。对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修正)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多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或者一名辨认人对多名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个别进行。”从法理上讲,刑事证据的要求理应严于行政案件证据,故应参照上述规定,在刑诉中亦采取无论是“多辨一”还是“一辨多”都应个别进行的做法。同时,在一辨多的场合,每组辨认陪衬人不得重复使用,否则辨认人就能识别出来陪衬人,因而使得陪衬人失去作用。

结合选项,对两人进行辨认,应当分两组进行。第一组,被辨认的人数至少为7人。则至少应有6位陪衬人。第二组辨认时,之前的陪衬人不可重复使用,此时至少还有6位新的陪衬人。因此总的来说,对两个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至少有12位陪衬人才是合适的。D错误,不当选。

6.2020年2月1日,张三与王二合谋抢劫路人甲,此后二人因甲的控告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下哪一个选项可以成为张三的辩护人?

A.张三的父亲老张。2002年通过司法考试,目前为案发地基层法院法官。

B.张三的母亲李四。2000年已经是青龙律师事务所知名刑辩律师。2010年因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

C.王二的父亲老王。现任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10年担任刑辩律师以来,经验丰富,业务精干。

D.张三的哥哥张大三,在某律师事务所工作,刚刚取得律师执业证。

【考点】辩护人的范围

【答案】D。解析:依据题干,本案在侦查阶段,此时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高法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据此做题,A,老张并非律师,不可以作为侦查阶段的辩护人,A错误,不当选。

B,李四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故应当被吊销律师执业证。李四虽然未被限制、剥夺人身自由,但其已经不能做律师,因此B错误,不当选。

C,老王是王二的父亲,而王二是本案的同案犯。因此老王和本案的结果有利害关系,故老王不可以做辩护人(利益冲突)。C错误,不当选。

D,张大三是执业律师,可以作为侦查阶段的辩护人。D正确,当选。

故本题当选D。

7.关于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以及值班律师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在审查起诉阶段,某甲(17周岁)认罪认罚,但没有辩护人,检察院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B.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若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也不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则检察院应当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并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

C.《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情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盲、聋、哑人,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且没有委托辩护人。

D.在某县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县公安局查获了一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成员共51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时,其中50人已经委托了辩护人。对于没有辩护人的某乙,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进行辩护。

【考点】法律援助辩护;值班律师

【答案】B。解析:A,《高检规则》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向犯罪嫌疑人了解其委托辩护人的情况。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在审查逮捕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符合通知辩护条件的,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据此,对于符合通知辩护条件的,且无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应当通知法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进行辩护。而不是通知值班律师进行辩护。A项中,甲为未成年人,属于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故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辩护。A表述错误,不当选。

B,《高检规则》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值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提供便利。”认罪认罚的案件,若无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值班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可以查看案卷材料。B正确,当选。

C,《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据此,缺席审判中,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也应当为其通知法律援助辩护。C表述片面,不当选。

D,依据《高法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共同犯罪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情形属于“可以通知”法律援助辩护的情形,而不是应当通知。D错误,不当选。

8.关于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在对某甲涉嫌抢劫案的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对甲进行了讯问。在检察院对认罪认罚从宽以及自首等制度的详细解说之下,某甲放下了心理包袱,供述了自己一年前入室盗窃的情况。由于案件已经被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只能对抢劫案提起公诉,并把甲涉嫌盗窃的线索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B.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以内审查完毕,作出决定。

C.某乙涉嫌暴力取证罪。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故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对乙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D.某丙涉嫌非法搜查罪。检察院已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再次审查时,证据仍然不足。本案应当经检察长的批准,对丙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考点】审查起诉;不起诉;速裁程序

【答案】A。解析:A,《高检规则》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监察机关二次补充调查或者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将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据此,检察院应当对查清的事实提起公诉并移交相应线索。A正确,当选。

B,《高检规则》第一百七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据此,认罪认罚,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应当在10日内审查完毕。只有可能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才可以延长到15日。B错误,不当选。

C,《高检规则》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负责捕诉的部门对于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建议撤销案件。”据此,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审查起诉后出现需要法定不起诉的情形,应当退回并建议撤销案件,而不是决定不起诉。C错误,不当选。

D,《高检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以及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因此,对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拟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批准。D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当选A。

9.张三得知邻居李四最近卖掉十头牛,得到了15万的现金。一天夜里,张三来到李四家中物色财物,恰被室内监控拍到。张三在客厅找到现金和一个青花瓷后正想离开,被要上卫生间的李四迎面撞到。张三拿出准备好的匕首把李四捅伤后,李四自知命不久矣,隧用手蘸鲜血,在地上写“杀人者张三”然后死去。对于某县公安局对本案的侦查过程中,发现的下列证据,说法错误的是?

A.在张三家里发现的15万元存折,用以证明张三盗窃的数额。这属于书证。

B.在李四家里地板上发现的“杀人者张三”的血迹,因为属于被害人所写,所以属于被害人陈述。

C.监控录像,属于视听资料。

D.侦查人员在李四家里圈定警戒线后拍摄的照片和录像,属于勘验检查笔录。

【考点】证据的种类

【答案】B。解析:A,书证以字符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存折上写的数字用以证明张三盗窃的数额,因此属于书证。A正确,当选。

B,被害人陈述是被害人向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陈诉。而被害人生前用字符表达出来,被固定下来的属于书证。故B错误,不当选。

C,监控录像属于视听资料。C错误,不当选。

D,侦查人员在现场勘验检查过程中拍摄下来的照片和录像属于勘验检查笔录,而不是视听资料、书证。D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当选B。

10.肖某涉嫌故意杀人孟某而被A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在侦查阶段收集到的以下证据,其中应当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的是哪一个?

A.侦查人员赵某和刘某在送孟某到看守所拘留之前殴打肖某,他只能承认是自己杀害了孟某。进入看守所例行检查时,看守所驻所检察员发现了肖某身上的伤痕。在了解原委后建议A公安局排除上述口供。A市公安局重新安排了高某和铁某两人进行讯问,告知肖某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的后果后。肖某出于对高、铁两人的信任,供述了自己杀害孟某的过程和前因后果。

B.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对肖某说,如果你不承认,就把你女朋友也抓进来,按同案犯处理。肖某对女朋友情意深重,因此承认了自己杀害孟某。

C.侦查人员讯问时对肖某说:“再不承认,我落黑用车拉出去你,一脚把你跺下去,就说你逃跑了,一枪打死你!”肖某感觉生不如死,只好承认自己杀害了孟某。

D.侦查人员使用测谎仪对肖某进行讯问,每当仪器显示他可能在说谎时就大声告诉他“你说谎”。肖某无法忍受这种高强度的心理压力,只好承认自己杀害了孟某。

【考点】证据;非法证据排除

【答案】C。解析:A,2017年6月27日“两院三部”颁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属于2018年新增法律法规。《规定》第五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1)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2)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据此,换人或者换阶段,又取得的重复供述可以不排除。A项中,在更换了侦查人员,并告知权利后,肖某重新作出的供述无需排除。A不符合题意,不当选。

B,《规定》第三条规定:“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据此,暴力、以及严重损害人身的威胁,其对象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女朋友不具有法律上近亲属的地位。这种威胁下得到的口供并没有被强制排除。B不符合题意,不当选。

C,侦查人员说开枪打死犯罪嫌疑人,属于针对其人身的严重暴力威胁。依据前述《规定》第三条,应当予以排除。C符合题意,当选。

D,《规定》第二条规定,“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而测谎仪测谎不属于肉刑或者暴力,虽然测谎仪本身的结果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但通过测谎仪辅助侦查,得到的供述没有需要排除的法定理由。D无需排除,不符合题意,不当选。

故本题当选C。

11.以下关于刑事执行监督的说法,正确的是?

A.随着“捕诉合一”改革的落实以及201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修正,对于同一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以及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监督,都由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

B.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被执行死刑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临场监督。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

C.某监狱近期相继发生了被监管人员“鞋带自缢死”、“睡姿不对死”、“喝开水死”等事件,对此,检察院可以开展事故检查。

D.在减刑、假释活动中,若监狱等执行机关将不符合减刑、假释法定条件的罪犯,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或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罪犯,不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检察院都应当对其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考点】刑罚执行;执行监督

【答案】D。解析:A,《高检规则》第八条规定,“对同一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工作,由同一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负责,但是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由不同人民检察院管辖,或者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应当另行指派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履行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职责的办案部门,本规则中统称为负责捕诉的部门。”据此,负责捕诉的部门对同时负责对同一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监督,但不负责刑事执行监督。刑事执行监督,一般由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A错误,不当选。

B,《高检规则》第六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承担。人民检察院派驻看守所、监狱的检察人员应当予以协助,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情况。”据此,死刑临场监督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承担。2019年《高检规则》修正后,不再有监所检察部门。B错误,不当选。

C,《高检规则》第六百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监狱、强制医疗机构等场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事故检察:(一)被监管人、被强制医疗人非正常死亡、伤残、脱逃的;(二)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情节严重的;(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四)其他重大事故。

发生被监管人、被强制医疗人非正常死亡的,应当组织巡回检察。”选项列举事件皆为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的情形。对此,检察院“应当”启动事故检察,而非可以。C表述错误,不当选。

D,《高检规则》第六百二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公安机关暂予监外执行的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一)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提请、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二)提请、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没有完备的合法手续,或者对于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没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开具的证明文件的···”据此,D表述正确,当选。

故本题当选D。

12.2019年2月1日,甲以一盒巧克力为诱,与10岁女童发生性关系,并在此过程中致其重伤。2019年5月1日,A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对甲被指控强奸一案的审理,宣布判处甲死刑缓期执行,并当日送达了判决书。2019年5月5日,甲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对此,检察院并未提出抗诉。关于本案的第二审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若二审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本案,因为本案属于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故应当不公开审理。

B.第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对甲应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限制减刑。对此,第二审法院应当维持原判。

C.二审法院应当由审判员组成三人、五人或者七人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

D.若甲在5月7日撤回上诉,则本案的判决书于5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

【考点】二审程序;公开审理;死缓复核;合议庭组成;上诉不加刑

【答案】D。解析:A,《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据此,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是指未成年人作为被告人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立法目的是对未成年人隐私(曾经涉嫌犯罪的过往)的保护。本案中10岁女童为被害人,不是被告人。但这不意味着本案应当公开审理。本案仍应当不公开审理,原因在于涉及当事人隐私。A错误,不当选。

B,《高法解释》三百五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据此,依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一审没有限制减刑,二审法院即便认为限制减刑是合适的,也不应当适用限制减刑。B正确,当选。

C,《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据此,二审法院合议庭的组成方式只有两种,即审判员三人或者审判员五人。不能是审判员七人。并且本案并非“应当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C错误,不当选。

D,《高法解释》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据此,5月1日判决书送达,从5月2日开始计算上诉期限。到5月11日晚24点前都在上诉期限内。5月12日上诉期届满。对一般的判决来说,就发生法律效力了。但本案甲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需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才可生效。D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当选B。

刑诉法主观题真题及解析(2018)

王大某日和李四到饭店吃饭,遇上了王大的仇人张三,两人发生口角,李四劝阻不成,王大用饭店的板凳打张三的头部致其昏迷。李四将张三送往医院,但李四到达医院停车场后并未立即将张三送往就医,而是将车停在停车场,第二天凌晨才将张三送往医院时,张三已经死亡。

李四的口供:王大将张三打昏迷后,当晚10:20左右李四和赵二将张三抬上车,10:50李四驾车到医院停车场时,发现张三大量出血,呼吸微弱,害怕承担责任所以不敢把张三送到医院,于是把车停在停车场后,自己回去找王大商量,第二日凌晨5点和王大一起赶回停车场把张三送到医院,医院认定张三已死亡。

王大的口供:在晚上将张三打昏迷,李四送张三到医院,半夜李四找王大商量,告诉他并没有送张三就医,然后二人次日凌晨将张三送医,此处口供与李四吻合。

赵二的证言:当晚10:20左右和李四一起将张三抬上车,此时张三仍有心跳和呼吸,赵二认为如果当时及时就医,张三一定不会死亡。

饭店监控录像:当晚10:20李四和赵二一起将张三抬上车。

医院停车场监控录像:当晚10:50左右李四的车出现在停车场,李四独自下车离开,一直将车留在停车场,直到次日凌晨五点和王大一起又出现在停车场,将张三抬往医院。

法医死亡鉴定:张三头部被重击,痕迹与饭店板凳吻合,无其他伤,张三自身有凝血止血障碍,因大量出血而死亡,但无法鉴定出具体死亡时间。

医院送诊记录:凌晨5点李四王大将张三送往医院,但医院认定张三已完全死亡。

李四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在庭审中,李四翻供,并提出其口供是刑讯逼供的,实际上他当晚将张三送往医院停车场时,张三已经没有呼吸完全死亡,但迫于侦查人员的淫威他才承认当时张三并未死亡。李四提供了刑讯逼供的手段和时间。李四的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公安机关仅提供了部分李四所提时间的刑讯录像,该录像显示并没有刑讯逼供发生。李四的辩护人提出重新鉴定张三具体死亡时间,但新的证据均无法证明张三的具体死亡时间。

请利用相关证据、法律规定等对李四的判决作出说理。

本案的焦点在于张三的具体死亡时间。如果张三被送往医院停车场时已经死亡,则李四不构成犯罪;如果张三被送往医院停车场时并未死亡,而是由于李四的不作为导致了死亡的发生,则李四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本案的证据依次分析如下:

1.李四的口供。李四称其口供系刑讯逼供所得,并提供了刑讯逼供的手段和时间,同时李四的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公安机关仅提供了部分李四所提时间的刑讯录像,该录像显示并没有刑讯逼供发生。本案中,公安负有证明无刑讯逼供的证明责任,其不提供全部录像,无法排除暴力取证的可能,按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李四的口供应当依法排除。

2.王大的口供。王大的口供仅能证明李四并没有送张三就医,并不能证明张三的具体死亡时间。

3.赵二的证言。仅凭赵二的证言,仅知道他和李四一起将张三抬上车时,张三没有死亡,并不能证明张三被送往医院停车场时没有死亡,不能证明张三的具体死亡时间。其自己所做“如果当时及时就医,张三一定不会死亡”的推断,按照意见证据规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4.饭店监控录像、医院停车场监控录像、法医死亡鉴定、医院送诊记录,均不能证明张三的具体死亡时间。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中,与张三死亡时间相关的证据仅为李四的口供和赵二的证言,李四的口供按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排除,赵二的证言中所做的推断,按照意见证据规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张三被送往医院停车场时并未死亡。根据刑诉法的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是故,根据疑罪从无的裁判准则,法官应当认定李四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对其宣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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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刑法真题(回忆版)

2019法考刑法真题回忆版

多选题1:

关于刑法的解释,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按照体系解释,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性病罪的“传播”含义一致

B、将副乡长冒充市长招摇撞骗解释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违反文理解释原理

C、依据伦理解释,倒卖文物中,“倒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买入或者卖出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D、“体罚虐待”被监管人解释为“体罚或者虐待”被监管人罪,符合文理解释原理

2、关于刑事着手的认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认为当开始实施具有现实犯罪的现实危险性的行为时是着手,那么,行为人通过邮局讲毒药寄给外地的某人,希望某人饮用后死亡的,已经着手故意杀人行为了

B.如果认为当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就是着手,那么,行为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意图骗取保险金的,已经着手保险诈骗行为了

C.如果认为侵害法益的危险达到紧迫程度时才是着手,那么行为人对小孩说“去把隔壁叔叔桌上的电脑偷过来”的,已经着手盗窃行为

D.如果认为侵害法益的危险达到紧迫程度是才是着手,那么为了诈骗公私财务而伪造文书的,就属于诈骗罪的着手

答案解析

1、答案:CD

解释:体系解释具有相对性,传播性病罪必须在卖淫嫖娼的性行为中传播性病,但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传播并无该种限制,故A错误。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既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下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上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符合对“冒充”一词的理解,因此,这是一种文理解释,故B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26条规定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这对“倒卖”一词进行了扩张,因此属于伦理解释,故C正确

“体罚虐待”虽然没有用顿号隔开,但是根据中文的基本理解,可以解释为体罚或者虐待,故D正确。

2、答案:AB

解释:本题涉及有关着手的认定标准,关于着手的标准,在学界存在争议,有三种观点:1、行为说,只要实施了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属于着手,比如为了骗保,将被保险人杀害,还未去保险公司理赔,按照这种学说就是着手。2、结果说,只有当对法益产生紧迫的威胁时,才能成立着手,按照这种观点,刚才的行为还没有着手。3、居于前两者之间的行为危险说,这种学说认为开始实施具有现实危险性的行为时就是着手。在绝大多数案例展示中,结果说和行为危险说的结论是一样的,两者只是在隔离犯中,结论可能不同。比如甲通过邮局将毒药寄给李四,希望将其毒死。按照结果说,只有当李四收到毒药才属于着手(到达主义);但按照行为危险说,只要寄出去毒药,就存在致人死亡的现实危险,故属于(投递主义)。再如间接正犯中,甲教唆10岁的小孩去盗窃,按照行为危险说,只要小孩接受了教唆即为间接正犯着手,但按照结果说,只有当小孩着手盗窃,甲才属于间接正犯着手。

显然,A选项的表述是行为危险说,寄送即为着手,故A正确;B是行为说,正确;C是结果说,错误;D结果说,按照这种观点,只有当对财产权有紧迫危险才成立着手,而本案中属于犯罪预备,故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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