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起诉立案的规定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2019年8月1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全面实行网上立案,做到凡是能网上立案的案件,应上尽上。对当事人选择网上立案的,除确有必要现场提交材料外,一律网上办理。对当事人选择现场提交立案申请的,不得强制网上立案。
最高法的规定很好,但具体执行起来,也会不尽人意。
一、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二、民事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明确的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3、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三、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的事项: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四、立案法官让提供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以外的信息,可以说NO。
1、关于立案是否要提供被告人身份证信息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网,发布时间:2019-09-1616:58:26)
大树:
您好。您的来信收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起诉时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也作出了与前述内容一致的规定。因此,只要原告提供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即使没有自然人被告身份证号码,也应该依法登记立案。如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在实际中,能使被告区别于他人的信息很多,如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社会关系、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其他户籍登记内容等等。信息越多,越利于确定具体的被告。当然,原告如果在起诉阶段能够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码,一方面有利于被告身份的识别,足以使该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另一方面有利于后续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自2004年12月2日起施行。)
近来,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依据民事案件的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度问题请示我院。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人民法院依据原告版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相关法律规定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一)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处于参加之诉的原告地位,是诉讼的当事人。在第三人参加之诉中,原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作为参加诉讼中的被告。
(二)参加诉讼的条件
1.对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所谓独立的请求权,是指第三人所主张的请求权不同于本诉原告向被告主张的请求权,而是同时直接针对本诉原告和被告的。这种独立的请求权包括全部的独立请求权和部分的独立请求权。
2.参诉方式
以起诉的方式参加。法院不得主动追加。
3.参诉时间
(1)第一审程序中,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参加;
(2)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一)参加诉讼的条件
1.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将受原告和被告间诉讼结果的影响,从而使权利义务有所增加或减少。
2.参诉方式
自己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3.参诉权利
(1)可以行使的诉讼权利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也是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举证、质证、参加辩论等。
(2)无权行使的诉讼权利
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申请撤诉。
(3)附条件行使的诉讼权利
是否有上诉权,取决于是否直接承担义务。被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
【参考题目】
甲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关于甲、乙诉讼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乙以申请或经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
B.甲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乙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C.甲的诉讼行为可对本诉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乙的诉讼行为对本诉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D.任何情况下,甲有上诉权,而乙无上诉权
【答案】A。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A项正确,当选。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属于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承担责任时,属于当事人。B项错误,不当选。
甲、乙作为第三人,其诉讼行为对本诉的当事人均发生效力。C项错误,不当选。
《民诉解释》第八十二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需注意的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并非绝对的无上诉权,他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时,有权提起上诉。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
上述便是中公法考关于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介绍,大家可以了解一下民诉中第三人的分类情况,如有问题可直接留言咨询,关注“中公法考网”了解更多法考问题。
今天,你读民法典了嘛 第三条:私权神圣原则(基本精神)
欢迎关注民法书斋,一起进入法律的殿堂,细心品味法律的基本思想。
一般从规范性质、规范意义、适用范围、构成要件、法律效果、证明责任及其他程序问题等角度精读民法典草案条文。
对于法条的解释来源的参考
:①中国目前通行的教科书观点;②公报案例、经典案例、最高院其他案例、下级法院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案例中的裁判观点;③核心期刊文献以及其他专著。
比较法层面
:参照台湾地区民法典及其解释与适用。对于合同编部分的精读,亦重点参照如CISG、PECL、PICC等国际性法律文件的解释与适用。
本条被称为
私权神圣原则
。民事权利受到法律充分保障,任何人、任何威权均不得侵犯,并且非依正当的司法程序,不得限制、不得褫夺。
民事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是民法的基本精神,统领整部民法典及各民事特别法。
本条并非独立的请求权基础
,即法院不得直接援引其作为裁判依据,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不得以该条作为请求依据,无法成为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标的。
一、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该说法丰富了《民法通则》第5条的内涵,将“合法的民事权益”表述细化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这种说法其实蕴含了
权利系统的开放性特征
。权利类型具有发展性和开放性,不能以“权利法定主义”僵化权利类型及类型的内容。
物权法定原则为例外,但是有论者从不同的角度亦对物权法定原则的松动进行了论证
(可阅读:苏永钦:《物权法定主义松动下的民事财产权体系——再探大陆民法典的可能性》)
私权神圣的重点在于人格权和所有权的神圣。
①人格权神圣
,人永远是目的,而不能成为个人实现其目的的手段和工具。
②所有权神圣,
所有权是财产权的基石,作为市民社会的健全理念,所有权神圣不意味着权利不受制约,而是应当遵法,不逾越所有权的保护边界。
二、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范围很广,亦包括各类机关及公职人员。
“不得侵犯”是反面表述,为权利人的行使提供了充分的保障,
至于侵犯后如何救济、权利边界之外如何合理限制等有赖具体条文的规定。
在解释上,需要细化民法典具体条文的构成要件、界定法律效果、厘清程序问题。并且需要梳理法院判决,进行详尽的案例研究并反向指示条文解释,形成良性循环
,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每个人的权利。
关于民法书斋:
“民法书斋”是由一群来自于北京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财经大学等院校的法科学子发起设立的微信公众号。
“民法书斋”将以中国民法典的解释与适用为基础,系统精读中国民法典条文(简明评注),并立足于中国实证法,尝试运用请求权基础方法进行案例研习,注重对方法论的训练与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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