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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民事诉讼时效改为三年

无忧找律师 作者:柔仰绿2021-11-25 13:32:09 诉讼 128人浏览

在民事纠纷中,有哪些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民事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在该期间届满后,发生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效果的民事法律制度。

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但是,在民事纠纷中,并不是所有请求权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具体有以下:

一、部分债权请求权

1、公司享有要求出资人缴付出资请求权。

2、股东对公司分配利润和支付股息请求权。

3、储户对银行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请求权。

4、债权人对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的请求权。

5、业主大会请求业主缴付公共维修基金请求权。

6、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抚养费债权请求权。

二、部分物权请求权

1、不动产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不动产都会涉及到登记,一般都是价值大、流动小,即便年代久远其举证相对普通动产的难度要低。

2、登记的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

对于特殊的动产例如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已经登记的,则不适用诉讼时效。但是,如果该动产并未登记的,仍然使用诉讼时效制度。

3、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保护的请求权,是指占有人请求国家有权机关通过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保护其占有,包括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根据《物权法》第245条的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条文当中的1年期间并不属于诉讼时效期间。

三、确认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的本质在于合同违反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适用诉讼时效有违该制度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以尽快稳定交易的初衷。

四、形成权

形成权适用的是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除斥期间届满后消灭的是实体权利,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适用关于存续期间的规定。

五、部分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是基于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这些具有支配权性质而产生的,并且其请求权具有迫切性,不会产生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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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第三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民法典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九条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第十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支付令;

(二)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三)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五)申请强制执行;

(六)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七)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八)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二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三条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第十五条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六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七条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第十八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第十九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法院不主动适用诉讼时效驳回起诉

长久以来,诉讼时效作为程序正义被高度重视,因为诉讼时效超过,法院驳回起诉的案件并不鲜见。2021年1月1日以后,这一情况要发生改变。

一、诉讼时效作为程序正义发挥重要作用。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法院很重视诉讼时效这一程序问题。当事人不主张诉讼时效问题,合议庭不主动对诉讼时效进行审查;一旦原告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法院会适用诉讼时效驳回原告起诉。这对促进民商事主体及时行使权利,保护民商事法律关系新的平衡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法院中立的重申。

《民法典》第19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这就要求主要当事人不主张诉讼时效,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进一步界定了诉讼时效权利的私权属性,法院不得代替当事人主动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更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驳回原告起诉。

三、诉讼时效是当事人的权利选择,可依据意思自治自主放弃。

诉讼时效只关系当事人权利的行使和放弃,无关争议案件的公正与否,也与正义无关,主张与否是当事人自己的选择。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已经放弃了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况下,法院主动适用诉讼时效会干扰和破坏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权利选择。

民法典这一规定体现了司法权对民商事主体私权的尊重。这一变化与法治发展,公民普遍素质的提高有关。我国已经有执业律师51万余人,法律援助制度也日臻完善,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法律需求基本能够得到满足,权利充分行使已无太大问题。

四、合议庭不得就诉讼时效问题主动释明。

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当然包括合议庭不得就诉讼时效主动进行释明。当事人是否知道诉讼时效,是否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是否放弃诉讼时效抗辩,合议庭不主动介入干预。法院做中立裁判人。

五、法院不得主动依据诉讼时效驳回原告起诉。

法院不主动依据诉讼时效判决驳回原告起诉是《民法典》第193条的重要要求。也就是说,2021年1月1日以后判决的民商事案件,哪怕是原告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只要被告和其它诉讼参与人不提异议,法院不审查诉讼时效,更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超过为由驳回原告起诉。

六、法律对私权的尊重。

法院裁判权是公权力,民商事主体对诉讼时效的主张与否是私权,《民法典》第193条体现了司法权对私权的尊重。

七、当事人应诉能力要求提高。

《民法典》第193条项下,对当事人应诉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法院有时候或许“很贴心”,把诉讼时效作为重点进行审查,还可以适用诉讼时效驳回原告起诉。2021年1月1日以后,这种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主动寻求律师协助参与诉讼活动,或者符合法律援助人员申请政府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协助进行诉讼活动可能显得更为迫切。

法律的点滴改变体现的都是社会的进步,法治的进步。民商事主体及时行使权利,正确行使权利,谨慎放弃权利,都将成为成熟社会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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