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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流程?刑事诉讼程序的完整流程?刑事诉讼程序决定刑事诉讼阶段

无忧找律师 作者:梦桐浮2021-11-25 14:08:09 诉讼 136人浏览

刑事报案、立案的流程及相关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发现很多刑事案件在报案、立案时,存在着许多突出问题。比如,受害人来报警,派出所说这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不予受理。最常见的就是通过借贷的手段掩盖诈骗的实质,这会导致被害人去报警时容易被判定为属于民间借贷经济纠纷,我此前就遇到过以签订买卖合同的手段行诈骗之实,派出所就以经济纠纷为由不予受理。那么公安部门刑事案件立案追诉的标准是什么呢?

此外,对实务中出现的报警回执、受案回执、立案通知书等官方文书格式,对这些文书的作用,许多没有接触刑事辩护的律师都没有厘清,何况是那些从无接触过这些文件的老百姓,因此有必要对这些文书的样式和作用进行说明。

1.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根据法律依据:刑事立案的总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

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其涵义有三:一、认为有犯罪事实;二、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三、属于受理机关管辖。但在实际执行中,其具体表现形式呈现出了多样性。

为此,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出台了三部关于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具体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7]1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1]4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的通知(公通字[2012]26号)。

这三个立案追诉标准中,对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进行了具体的阐述。比如第十一条[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简而言之,对一些具体的犯罪,符合“①有犯罪事实存在;②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③属于受案公安机关管辖”即可立案。

2.公安机关对刑事立案的审查期限是多久?

根据2015年11月4日出台的《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

《意见》规定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决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受案立案处理。

因此,一般而言,刑事立案的审查最长为30天。

3.报警回执、受理登记、立案通知书三者有何区别?

报警回执是公安机关发给前来报警的群众,表示已受理该人报警的一种凭据。报警回执上有报警人的姓名、公安机关对报警人反映情况将依法处理的承诺、报警联系电话、警务监督电话和值班民警姓名等内容。因此,报警回执仅仅是表明群众反映的情况,公安机关已经受理了。需要注意的是受理了不等于就是立案,因此有报警回执不等于案件立案了。而且,每一个去派出所去报案的人都可以索要报警回执,公安是应当出具报警回执的。实务中,很多人都不清楚去索要。那么索要报警回执有什么作用呢?该制度是发挥了提供报警依据、方便群众继续报警联系、便于群众监督投诉和改善内部接警管理等功能,从根本上解决了群众报警难问题,有效地密切了警民关系。总而言之就是起到监督和联系的作用。附图如下:

受理登记,往往是公安初步审查不属于公安管辖的案件,或者不认为有犯罪事实的案件,仅仅在形式上给予群众来所反映的登记,仅是对群众来报警所述情况的一种书面固定。比如,最常见的失踪人口受理登记。因此,受理登记其实与刑事报案、立案是不相关的。

《立案决定书》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决定立案侦查时制作使用的决定类法律文书。其作用是表明公安机关已经立案,案件进入侦查阶段。立案决定书的副联给报警人的是立案通知书或者叫立案告知书。即表明是指群众控告、举报的案件,已经正式立案,对此将展开刑事侦查,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附图如下:

综上,受害人去报警,公安机关受理登记,审查是否符合立案的条件,时间期限最长30天,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则出具立案通知书或者立案告知书,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则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或者不予立案告知书。

4.不立案、立错案如何救济?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高检会〔2010〕5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通知》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二)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

(三)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通知》第七条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应当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以内作出书面说明,客观反映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主动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通知》第八条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人民检察院开展调查核实,可以询问办案人员和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印公安机关刑事受案、立案、破案等登记表册和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相关法律文书及案卷材料,公安机关应当配合。

《通知》第九条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说明依据和理由,连同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以内决定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总之,对不予立案有异议、对立案有异议,找检察院反馈是必要的途径。

此外,不公安不予立案的救济途径除了找检察院立案监督,还可以向不予立案的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同样,认为不应当立案,公安予以立案的救济途径除了找检察院行使立案监督外,依然可以先予以立案的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如何尽可能的让公安机关立案?

此处我仅以刑事诈骗的报案立案来阐述说明,尤其是以合法手段来掩盖诈骗刑事犯罪的报警操作。

很多被害人遇到诈骗后,都会匆匆忙忙的拨打报警电话,试图通过报警去追回被骗取的损失。然而一去到派出所,民警一番询问下来,就判定认为属于经济纠纷,而不属于刑事犯罪。为什么警官会这样认为呢?大多情况下,都是报警人自己的阐述导致的误会。

那么去报刑事诈骗案件时如何阐述案情呢?我认为应当根据事情的发展顺序来展开,比如借贷式诈骗,不能仅仅因为签订了借条就否认了诈骗的存在。这时报案人就应当重点的阐述借条其实是诈骗的一个手段,签订借条时,债务人压根没有还款的意愿,当然除了说理,还应当列举一些客观证据进行印证,比如,借钱的人称钱款的用途是用于商业经营,但是实际上却是用于赌博或者挥霍了。以客观的行为来证明债务人借钱时压根就没有还款的目的,从始至终都是非法占有为目的。

诚然,这搜集这些证据确实有点强人所难。因为实务中确实很多情况下看到了借条就草率的认定为民间经济纠纷了。因此,只有更充分的说理才能打动警官。

综上:紧紧围绕立案的条件去阐述案情,方可使得立案的可能性更大。

希望以上对知友有所帮助。撰写不易,还请点赞转发!

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介绍

作为法律人,我觉得自己有责任将更多的基础法律问题掰开揉碎讲给大家听,让更多的人知道法律是怎么运行的。当运行机制透明化,大家自然就会对法律更加信赖。

所以这篇文章就将刑事诉讼的流程简要给大家分析下,篇幅所限,这里只分析最普通刑事案件到一般流程,不另行分析刑事自诉、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等问题。

刑事诉讼是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并列,但却完全不同的诉讼流程。主要区别在于刑事诉讼会与公检法三家打交道,而且最终的判决结果不仅会处分财产权,还可能会处分自由权甚至生命权,是后果最为严重的诉讼活动。

绝大多数人对于刑事诉讼缺乏基本的了解,很多当事人咨询的时候喜欢这么问:丁律师,我家某某被抓了,多久能出结果?我告诉他们正常情况下大概七八个月,多的可能一年多,最长的我见过三四年一审判决没下来的,他们都会很吃惊。但大家看看下文就知道我所言不虚了。

刑事案件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分别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负责。三家互相独立行使职权,互相协助同时也互相监督。监察委对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进行调查,这个不同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咱也不清楚、咱也不敢问。

一、侦查

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极少数案件由检察院侦查,这里只讲公安侦查的问题。

公安机关发现犯罪行为时应当立案侦查,接到报案时需要审查,经审查发现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当立案侦查。

有一个问题捎带着跟大家解释下,很多人抨击中国的正当防卫案件难以认定,其实很大一部分原因是,非常明显的正当防卫案件在公安机关立案审查时就被刷掉了,还有的在检察院阶段被不起诉了,真正走到法院审判的正当防卫案件往往是比较不清晰的正当防卫,所以无罪几率偏小。我国司法实务中正当防卫确实比较难认定,但真心没有网上说的那么夸张。

公安机关中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部门主要是刑警队,经济犯罪一般是由经侦大队负责侦查,与卖淫赌博等行为的相关犯罪,比如组织卖淫罪等经常是治安大队进行侦查。

公安机关立案之后可以传唤嫌疑人录口供,调查案件。之后可以决定是否对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如果决定刑事拘留就会将人送进看守所,不刑事拘留的话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期为三天,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到期之后对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对需要逮捕的必须要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检察院有七天的时间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拘留期三十天加上批准逮捕期七天,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刑事案件“黄金37天”的由来。

这个时候案件并不是真正移送检察院,只是申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很多人一听到送到检察院就容易和审查起诉搞混。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之所以我们说这是“黄金37天”,是因为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候相比于刑事拘留会更加审慎,很多情节都可能成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理由,比如犯罪证据不充分有可能不构成犯罪、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或者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等情节,都可能影响检察院的逮捕决定。而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话,不仅嫌疑人可以不在看守所羁押,后期不起诉或者最终法院判处缓刑的几率也会更大一些。所以刑事辩护过程中,申请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内容。

批准逮捕之后,公安机关有两个月的侦查时间,两个月期满之后可以申请上一级检察院延长一个月,期满之后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省级检察院再延长两个月,期满之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的案件可以申请省级检察院再延长两个月。

所以不考虑特殊情况的话,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侦查阶段时长可以达到:

30天+7天+两个月+一个月+两个月+两个月

正常情况下37天+两个月比较多。

二、审查起诉

侦查阶段结束之后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之后,将所有案件证据材料进行提取、固定、装卷,然后将案件卷宗移送到检察院,由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这个阶段在整个刑事案件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阶段,其重要性甚至可能超过庭审。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是可以调阅全案卷宗的,在卷宗中最重要的是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这个文书可以全面展示公安机关的侦查思路以及案件事实。辩护人可以以起诉意见书为纲,对照全案卷宗审查案件证据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充分,是否足以证明案件事实,并依据案件证据设计辩护思路。

检察院的公诉人专业水平和专业素养是比较高的,他们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是需要提审嫌疑人并且听取辩护人意见。公诉人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还是比较容易接受辩护人的意见的,因为到法庭上时,公诉人与辩护人是对手,辩护人与公诉人交流案情差不多相当于辩论赛开赛前,一方选手提前将自己的辩论思路展示给对手看,对手当然是很开心的。

那为什么辩护人还会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将自己的观点展示给公诉人看呢?因为如果辩护人认为嫌疑人无罪,可以把自己的理由展示给公诉人看,说服公诉人决定不予起诉。拿到不起诉决定书之后,刑事案件基本就终止了,我曾经就有一个案件,当事人在看守所羁押八个多月之后最终拿到了不起诉决定书,人马上释放。

如果辩护人经过阅卷,认为嫌疑人有罪的可能性比较大,可以通过自己的辩护为嫌疑人减轻罪责。比如诈骗案件中,如果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中列举了五起事实,但其中两起可能证据不充分,可以说服公诉人在起诉时将存疑的部分不予起诉。而且在检察院积极推广认罪认罚的关头,辩护人可以通过辩护意见的展示,为嫌疑人争取到一个更加有利的量刑建议。

真正有效的辩护往往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取得实质性结果。如果审查起诉阶段没有取得实质性的成果,在法院阶段难度会更大。

审查起诉时限一个月,情况特殊可以延长半个月。而且检察院认为案件证据不是非常充分的时候,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每次补充侦查时间是一个月,最多可以退查两次。

所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可能会是:

审查一个月+审查延长15天+退查一个月+审查一个月+审查延长15天+退查一个月+审查一个月+审查延长15天

真要拖的话,光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拖到半年左右。

三、审判阶段

检察院经过审查之后认为嫌疑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将案件卷宗移送法院,同时将起诉书一并提交给法院。

辩护人在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后,应该及时跟承办法官取得联系,递交委托手续,领取起诉书,根据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和案件事实有针对性地组织辩护观点。

审判阶段嫌疑人就改称被告人了。这个阶段最重要的环节是庭审。

刑事案件庭审比其他案件更加严肃,流程更加精细,控辩双方对证据的质证、庭审发问的设计都会更加用心更加精妙,容易擦出火花,更符合大家对庭审的想象。

比如当辩护人认为公诉人的讯问违规时可以直接向法庭提出反对意见。打个比方,之前我办理的一个涉黑案件,黑老大设立小贷公司放贷收债牟利,收债不成会组织年老人员到债务人家中乱吐乱躺干扰其生活。

我给其中一个被告人辩护,公诉人在讯问时问道:你平时是不是不太注意个人卫生?他问这个问题明显时为了说明被告人不注意个人卫生,把债务人家中搞得又脏又乱。但这个问题设计得并不好,直接这样问出来是很不合适的,我当即举手反对,指出公诉人讯问的问题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审判长提醒公诉人注意发问方式。

准备充分的法庭辩论就更加激烈了,公诉人首先对案件的定罪、事实、证据、量刑等问题发表公诉意见,然后辩护人有针对性地发表辩护意见。一轮结束之后,审判长可能会总结争议焦点,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二轮辩论,二轮辩护一般是即兴组织语言,往往更加考较双方的理论和实务功底。

庭审结束之后,合议庭会对案件进行合议并择期宣判,到宣判之后,一审程序才告一段落。

审判阶段一审公诉案件两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不考虑变更管辖等特殊情况,一审公诉案件正常情况下最长半年。

一审判决之后,十日之内可以上诉,如果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如果不上诉,到期之后判决生效,交付执行。

刑事案件流程简要介绍完毕,希望能让更多人对刑事案件流程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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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流程期限一览表(2020)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及其家属,对于刑事诉讼的流程及期限,总是很难搞明白的,即使律师对此进行过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大多时候他们依旧茫然。对他们而言,毕竟这仍是一个相对陌生的专业知识。

诚知,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羁押又往往是常态,大多数时候,当事人都是被羁押在看守所而等待刑事程序的终结。针对于此,特整理了普通刑事案件从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一审审理阶段、二审审理阶段的诉讼流程期限一览表,并以思维导图的方式进行了流程演示及呈现。

当然,下述所总结的刑事诉讼流程及期限,主要针对于常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其他诸多程序及特殊案件并未涉及,比如包括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自诉程序案件、死刑复核程序案件、审判监督程序案件等。所以,万一在自身或家属遭遇刑事案件之时,对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及诉讼期限没有任何了解或是存有疑惑的,可“借图”查阅,以期便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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