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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查封期限?诉讼保全多久开始查封

无忧找律师 作者:菡隐和2021-11-25 15:59:09 诉讼 89人浏览

老赖欠债不还,申请财产保全还需要注意这几点,否则后悔莫及

最近几年,有很多民间借贷中的债权人开始选择新的方式来对付老赖。其中一个用的最多的就是“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因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可以为债权人拿到自己的钱款提供一定的保障。不过,即使债权人申请了财产保全,也需要注意一些细节,否则有可能会浪费这次“诉讼财产保全”的机会。

那么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都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我们来分析一下:

1、申请保全到期未主动续保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申请人)申请保全是有一定的期限的,保全的标的物不同,保全的期限也不同。按照法律规定,对不动产查封以及其他财产权的冻结的期限为3年,对汽车等动产的扣押期限为2年,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1年。当保全日期到期之后,法院可以依职权续保,同时债权人也可以主动进行续保,但是续保需要在保全到期之前进行办理。

2、诉前保全后未在期限内提起诉讼

诉讼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在申请诉前保全成功之后,如果债权人(申请人)未在30日之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那么法院应解除保全措施。所以在申请完保全之后,一定要注意时间问题,以免债务人借机转移自己的财产,最终导致债权人拿不到自己的钱款。

3、证据未能自爱有效期内提供

在财产诉讼过程当中,债权人需要按照要求提供证据或者证人证言来证明“借贷关系”和“债务人欠债不还”的事实。但是如果债权人未能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或者未能提供证言,会导致败诉或者被驳回保全申请的后果。

1、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规范,导致债权人需要赔偿相应的损失。这种现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本人的财产进行了超范围的申请。另一方面是债权人对不属于债务人的第三人财产进行了申请。

2、按照规定,债权人在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保全时,需要提供债务人的财产证明(银行存款账单或者车辆信息、房产信息等)。如果无法提供此类信息,则会使法院无法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而导致案件执行不能的情况。

3、对于特殊的保全对象需要特殊处理,如果因为保全措施不当,最终会导致法院执行无法进行下去。比如一些季节性产品或者易腐烂的物品,如果债权人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处理或变卖,则会对其产生不利后果。

总之,对于以上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需要债权人主动来了解或者主动咨询律师进行处理,否则会影响自己的整体利益。而且对于财产保全一般也是由债权人主动进行申请的,司法机关一般不会主动建议债权人进行财产保全(除去一些特殊情况)。所以,建议当事人多注意这些细节问题,多多了解,为自己的财产权益增加一份保障。

关于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的期限

根据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人民法院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

,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温馨提示:申请执行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法院申请办理续封和续冻手续,如忘记了,被保全的财产给被执行人转移走了需自己承担后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15日前向原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诉讼财产保全中的冻结、查封等法律期限是如何规定

一、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二、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应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基于国家赔偿的压力,一般不会主动地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只有一个条件,即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若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那么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案件,一般要审查下列条件:

第一,须当事人提出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然,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二,申请人须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第三,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避免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第四,保全财产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可见,《民诉法新司法解释》从审理程序到执行程序,从第一次保全到以后的结行保全,再到保全的解除,对财产保全期限作了全面、清晰、合理的规定,有利于统一大家的认识,也有利于司法实务操作。

诉讼中财产保全期限是多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故财产保全期限为三十日。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律师分析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作出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的行为。可见,财产保全只是为了防止财产的流失,不是对利害关系人或提出申请当事人债权的特别保护。因此,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不等于“谁申请归谁”,申请人也不等于因此获得了优先受偿权。债权人之一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其他债权人只要持有金钱债权执行依据,就可以申请参与财产分配。金钱债权执行依据包括: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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