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相关规定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诉讼时效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现《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内容已失效,已经开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该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从2017年10月1日起为3年。
抵押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在【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里有规定:
第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一般保证
10月1日起诉讼时效改为3年啦看看民法总则是怎样影响人的一生
来源/法律顾问工作室
导读: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0月1日起民法总则施行后,可能会影响你的一生!
举例来说:小明的一生可能会这样走过
自从小明出生的那一刻起,他就与父母、兄弟姐妹、爷爷奶奶等产生亲属关系。
虽然小明还不能独立保护自己的权益,但他已进入民法总则保护的网络。
每天中国都有上万个孩子出生,无论身处哪里,在民法总则这个保护网中一律平等。
随着小明的长大,8周岁时,他就有权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法律行为了。如果这时小明变“熊孩子”,把爸爸妈妈的钱都打赏了一位网络主播,那么8岁的小明这种赠予行为法律上就是认可有效的。因为,
新出炉的《民法总则》中,考虑中国人生活和教育质量不断提高,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从10岁降至了8岁,小明也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起责任。
此时,尚未成年的小明,
如果父母尽不到应有责任,法律也将会主持公道:必要时甚至会撤销其父母的监护资格。遭受性侵时,小明可以在年满18周岁后追究侵害方责任,要求其给予民事赔偿。
一转眼,小明18周岁了。此时,他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小明找到了一份不错的工作,对劳动得来的收入拥有所有权,这极大地激发他的工作热情。时间一晃,小明完成了人生大事,结婚、生子,也由此产生新的法律上承认的亲属关系,小明也和家人一起撸起袖子加油干,创造幸福生活。
不过,这期间小明却遇到了一些大大小小的烦恼,比如亲属关系中出现了财产纠纷、婚姻生活中出现了子女抚养纠纷、朋友借钱3年不还、个人照片被滥用、遭遇电信诈骗等等……面对这些问题,小明都能在民法总则中找到原则依据。
除了一份不错的工作,年过30的小明还是他们村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民法总则赋予法人资格,以前合同订立、财产处置等难题,现在解决起来都有法可依。这一年,小明受集体委托,到银行以集体的名义开设了账户,为村里的生产经营提供了很大方便。
此时,年过半百的小明已经不年轻了,但是小明仍然像年轻时一样喜欢见义勇为挺身而出。而民法总则对见义勇为也予以鼓励,同时规定如果在救人时受到损害,可以得到补偿,小明说,这样让他更放心大胆地去帮助别人了。
夕阳西下,小明在监护人小小明的陪伴下度过了晚年、有尊严地走完一生。而小明留下的财产,也在法律的保护下按照其生前意愿得到妥善处理,哪怕继承者或接受者目前仍是个母亲腹中的胎儿。这就是民法总则里小明的故事,你我的一生也可能这样走过。
诉讼时效期间已变更为三年 ,保证期间可否约定为三年
法律咨询:
《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民法总则》规定请求民事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变更为三年。那么,可否相应地约定保证期间为三年乃至超过三年?
法律分析
回答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从如下方面展开分析:
一、何为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期间,超过这个期间,保证人可以此为由进行抗辩,免除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有关司法解释,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情形。
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保证期间的期间长短进行限制性规定。我国担保法对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的长短事项未作任何限制。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关于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是否有效的答复》(2001民二他字第27号),该答复第一项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的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在《沧州市展翼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徐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沪0104民初14223号)认定,“关于徐xx的保证期间,本院认为,徐xx对展翼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是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三年,主债权的履行期限根据发货单以及其他确认书上的规定确定。涉案订单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2013年12月25日,故徐xx的保证期间至2016年12月25日。”即该判决书认可合同约定的三年保证期间。上述司法解释和有关实务判例均认可当事人有权自愿约定保证期间的期间具体长短。
三、《民法总则》出台前实务中关于保证期间的期间长短约定惯常做法。在《民法总则》出台之前,诉讼时效为两年,银行信贷实务中有关保证合同标准文本通常都将保证期间约定也为两年。之所以这样做,是出于信贷清收风险的管理控制的考虑。因为绝大多数银行都认为,由于银行清收工作人员习惯于对主债务人和保证人采取同步催收的做法,即每次对主债务人发送催收函的同时也对保证人进行催收,若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为三年,清收工作人员可能基于同步清收的惯性思维,可能在主债务届满后两年半才对保证人和主债务人进行催收,此时保证期间虽未届过,但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中“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规定,保证人仍可以以主债务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故为防范银行清收人员的同步清收思维可能导致的有关失误,实务银行在信贷实务中都将保证期间的长度约定成与诉讼时效期间长度一致,即均为二年。
四、《民法总则》出台后,银行是否可以因诉讼时效期间变更为三年,将保证期间也相应改约定为三年。由前述分析可知,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是允许将保证期间约定的三年甚至更长的。在《民法总则》出台修改诉讼时效前,银行在实务操作中将保证期间约定为两年是处于信贷清收风险控制考虑,让保证期间的长度和诉讼时效的长度保持一致,以便于信贷清收人员的同步清收操作。现《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修改为三年,我们认为,将保证期间相应的改约定为三年便于银行清收人员同步清收的继续操作,也不会给银行的清收工作增加新的风险。这一基于新法新规及时调整有关银行的实务惯例,以充分保护银行信贷债权的安全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
天铎律师建议:
《民法总则》生效后,诉讼时效期间已变更为3年,基于银行清收实务中对主债务人和保证人同步清收的操作惯例,可以将保证期间相应地改约定为3年,但为防止有关保证期间尚未届满时主债务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风险,我们建议保证期间不宜约定超过目前《民法总则》规定的长度,即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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