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热点知识 > 诉讼> 工伤诉讼?工伤诉讼怎么写?工伤的申请事项工伤的请求怎么写

工伤诉讼?工伤诉讼怎么写?工伤的申请事项工伤的请求怎么写

无忧找律师 作者:珍刚伟2021-11-25 17:08:09 诉讼 147人浏览

中华明法网:工伤打官司有哪些流程

打工伤官司流程如下:

1、工伤报告

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了工伤保险的才有这个程序)

2、工伤认定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工伤的程序,这是一般工伤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单位书面认可为工伤的,又没有投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可以不走这一程序。

注意工伤认定的两个时间:单位没有提起工伤认定的,工伤者一定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调查认定后,书面通知单位及伤者。

3、工伤鉴定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即走完工伤认定程序后),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4、协商赔偿

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的(特指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保),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劳动仲裁

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的,则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提起仲裁程序。

6、法院审理

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7、执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费的,则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执行局提起执行申请,由法院执行。

工伤的诉讼时效是多长

工伤的诉讼时效是多长

一、工伤的诉讼时效是多长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发生后工伤职工应当在一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且这一年的时效无法中断、中止。而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是可以中断、中止的,因此,从收到工伤认定书或者收到伤残鉴定结论书的时间开始计算,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在此期间,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的,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否则超过一年的,就超过了诉讼时效。

《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工伤认定申请和工伤认定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的申请人分为:

(1)、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申请的,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鉴定、诊断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30日内,向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如果有特殊情况,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同意,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前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提出申请,其期限是1年。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是工伤认定申请表;

(2)、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其中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未经工伤认定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工伤赔偿得支持

不管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发生工伤后,劳动者要求工伤赔偿的前提都是进行工伤认定。但没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错过了工伤认定的期间,劳动者如何进行法律救济呢?

案例:

2006年8月,陈某到重庆利华机械厂从事机电设备维修工作,重庆利华机械厂没有为陈某办理工伤保险。2007年10月,陈某在上班期间左手被模具压伤导致骨折。不久,重庆利华机械厂在沙坪坝区工伤保险伤亡事故快报表上签章表示同意认定工伤。2007年11月,陈某治疗后第一次出院。2008年9月,陈某进行了第二次手术。陈某康复后一直留在重庆利华机械厂工作。2010年底,重庆利华机械厂进行改革,陈某不同意工资改革方式,遂于2011年1月要求重庆利华机械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重庆利华机械厂将陈某的个人档案交给陈某,陈某在档案中发现重庆利华机械厂未给进行工伤认定,2011年4月,陈某、重庆利华机械厂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2011年5月,陈某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该委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后陈某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沙坪坝区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经审查认为,陈某从受伤之日起到申报工伤认定申请之日已超过了一年,决定不予受理。同年6月8日,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根据陈某的申请,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陈某的工伤为八级。陈某由此支付了鉴定费700元。

陈某向沙坪坝去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陈某与重庆利华机械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陈某在工作期间受伤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陈某在工作中受伤以后,重庆利华机械厂承诺为其申办工伤认定等事宜,但又未依法履行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行政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义务,导致其无法获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为前提,故其无法获得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进而导致迟迟不能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应由用人单位即重庆利华机械厂负担。重庆利华机械厂关于陈某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故判决重庆利华机械厂按照工伤八级标准赔偿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

重庆利华机械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职工及其近亲属均可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本案中,陈某现无证据证明其属工伤,亦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陈某劳动能力的相关结论,故陈某是否系工伤无法确认,其工伤保险待遇无法计算。陈某的诉讼请求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该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依法予以纠正,遂判决:一、撤销原审判决;二、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后,陈某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书着重对以下三方面做了说理:

1、未经工伤认定及劳动仲裁,法院能否直接认定工伤。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仅仅规定职工“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并没有排除职工向法院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也没有将工伤认定的权力只授予了行政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赔偿,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依据该司法解释陈某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应当首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或职工在上述时限内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然后才能确定赔偿责任。但是,《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涵盖工伤赔偿的所有情况:与本案有关的就是“超过工伤认定时限且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对超过工伤认定时限、行政机关没有对职工进行工伤认定的情况,如果排除法院的管辖权、按照该司法解释交由《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则职工的权利就会丧失救济渠道。

其次,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规定,在法律上属于行政法上的普通期间,并非向法院请求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未在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的后果是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并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在错过申请时限后,职工在用人单位没有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不能向法院提出工伤认定及相关的民事赔偿。

最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法院对本案的工伤认定及赔偿请求均具有管辖权。

2、劳动者未申请工伤认定与未能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之间的关系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相关保险费用、参加工伤保险是一项强制性义务。本案中,重庆利华机械厂在发生事故时根本没有为陈某办理工伤保险,之后重庆利华机械厂向社保部门提出补增漏增陈某为工伤参保人员的申请相应也未获通过。这说明即使满足了工伤认定的程序要求,陈某也不可能获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作为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因此,重庆利华机械厂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强制性义务,这是陈某不能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根本原因。

由于重庆利华机械厂在实体上没有为陈某办理工伤保险,这造成了即使按照程序申请了工伤认定,陈某也不能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事实。因此,劳动者是否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认定不产生实际影响。

3、关于赔偿标准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该条规定清楚说明,重庆利华机械厂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赔偿。

律师评价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二审推翻一审判决,再审又推翻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可谓一波三折。笔者详细阅读了再审判决书,对再审法官表示由衷的敬佩。再审法官没有机械地套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和《工伤保险条例》,而是通过逻辑缜密的法理分析,从劳动者权益保护、立法目的等角度,运用文理解释、伦理解释和系统解释的分析方法,层层深入论正法院对工伤认定的具有管辖权。

本案有两个重要的法律事实:

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购买社保;

2、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未《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仅劳动者的权益将失去救济途径,而且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购买社保的法律责任及后果将转嫁到劳动者身上,对劳动者不公平。

《工伤保险条例》要求获得工伤保险基金赔偿的前提是经过社保行政机构的工伤认定,该行为导向的结果是由社保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赔偿。工伤认定是该系列行政措施中一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脱节都会给行政行为带来程序瑕疵。在这样的情况下,工伤认定是必不可少的。

在用人单位未购买社保的情况下,发生工伤的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属于民事赔偿的范围。民事赔偿程序并未要求权利请求人需经过行政机关的行政确认方得寻求权利救济,因此,工伤认定不是向用人单位请求工伤赔偿的前置条件,法院具有认定权。

律师提示

1.工伤发生后,用人单位需在30天内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在30天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用人单位未在30天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重点提示: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都应该及时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3.为每一个劳动购买社保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即使是劳动者个人自愿不购买,也不能因此免除用人单位未购买社保的法定责任。

重点提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保是防范用工风险的有效手段,百利无一害。若发生工伤工亡事故,用人单位未购买社保,将可能承担巨额的赔偿。

查看更多相似文章
*明提示:法律条款可能随时更新,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能做为法律依据。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 欠钱不还的诉讼时效?欠钱不还的诉讼时效

    债务纠纷起诉流程是怎样的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大状说:找大状,中小企业自己的法律顾问。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文章,是《债务纠纷起诉流程是怎样的?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是关于债务纠纷的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导读:债务纠纷很多人并不了解很多,其实所谓的欠钱不还同样属于债务纠纷,那么债务纠纷起诉流程是怎样的?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包括提交诉状申请立案——法院发出受理通

  • 诉讼参加人与诉讼参与人的区别

    行政法第3讲行政诉讼的参加人(谁能去告去告谁还有谁参加到诉讼中)哈喽大家好,上一讲我们讲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通俗地讲就是我们能告什么?这一讲我们接着讲我们怎么告谁做原告谁是被告还有谁参加到诉讼里。通俗地说就是谁能去告?去告谁?还有谁参加诉讼?我们不仅要理解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的确认规则,还要理解

  •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怎么填?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怎么填写

    谨慎填写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防止企业因无法参加诉讼而败诉2020年1月20日上海高院与上海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企业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相应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意见主要内容如下:1、企业在本市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注册业务或申报年报时,告知企业关于填报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以及承诺相关责任的内容。2、企业可以将注册地址作为默认送达地址,也可以填写备用送达地址,企业填报的

  •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

    行政诉讼中被告如何确定鑫天律师事务所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

  • 诉讼离婚多久开庭?诉讼离婚第一次开庭后多久出判决结果

    起诉离婚立案后要多久开庭起诉离婚立案后要多久开庭?开庭时间需要等法院通知,起诉离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一审一般3—6个月,二审一般3个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决不离的话,六个月之后可以重新起诉,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情况下认定为确实感情破裂无法挽回才起诉第二次的,司法实践中第二次起诉

  • 民事诉讼起诉费是多少?民事诉讼起诉费是多少

    法院诉讼费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民事诉讼的起诉费是多少你好,一般不用看《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那些条条框框,看了八成会蒙圈的。最简单的办法,百度一下“诉讼费计算器”,把标的额往里一输入,直接就算出来了,不香吗?如果担心算得不准确,就多搜几个,挨个往里输入,保准帮你算得明明白白的。当然,非财产案件和特殊类型的民事案件,还是要参照一下法条的

  • 法庭离婚诉讼流程?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流程

    法院起诉离婚流程及特别注意事项离婚的途径有两种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核准颁发离婚证;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调解离婚或判决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解除婚姻关系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经核准或判决撤销婚姻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经判决婚姻无效的。解除婚姻关系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4、配偶一方死亡的,婚姻关系自然终止,但这不是离婚。5、办理离婚登

  • 离婚诉讼费收费标准?离婚诉讼费一般是多少钱

    起诉离婚要向法院交多少诉讼费该交多少诉讼费其实这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本婚姻律师之所以在此说明,是因为大多数打算起诉的当事人都会问这事儿。法院立案庭的法官会首先审查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查看原告主张需要分割的财产数额。如果没

  • 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

    关于如何认定必要共同诉讼的研究必要共同诉讼(或称“必要的共同诉讼”)概念源自《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该条文实际上定义了“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两个概念,从该条文中“、”来看,必要共同诉讼无需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应该合并审理。即,当事人至少

  • 法庭调解诉讼费怎么收?法庭调解诉讼费多少

    法院的诉讼费怎么承担近日,有人问到具体案件诉讼时,判决后法院的诉讼费如何承担?现就此问题整理如下:一、诉讼费承担一般性规定根据现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一审案件的诉讼费用依照以下原则确定。1、败诉方负担。2、双方当事人分担。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

CopyRight?2021 51zlaw.com ALL Rights Reservrd 版权所有无忧找律师网
   京ICP备190438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