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都有时效性
诉讼时效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为什么诉讼时效这么重要呢?因为时效代表着我们能够保障自己权益的时间,大家想一想,每一天都在发生各种各样的事情,要想打官司,什么最重要?证据!
而证据是最容易随时间消逝的,一件事情隔得越久就越不易取证,付出与收获就越不成正比,因此我国有诉讼时效这样的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法院就应当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法院对权利人的权益就不再予以保护。比如说,债务人逾期一直不还钱,债权人一直不主张自己的权益就等着债务人自己“良心发现”,等过了诉讼时效后,发现不诉讼根本就要不回来债务这时候再去主张自己的权益就已经晚了!
大家也不要以为诉讼时效很长,若当事双方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或也没有出现诉讼时效中断的时候,诉讼时效其实是不久的。根据我国现行《民法总则》中第188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虽然说根据法律规定有诉讼时效,但并不是说一件事情发生后一旦过了三年就求助无门了,比如说下列请求权就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即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什么时候起诉法院都应该受理。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
4、法律规定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法律规定的其他请求权,比如说纯粹的身份权请求权就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
举个例子解除收养关系请求权就是身份请求权,不能说自知晓收养关系存在之日起三年内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将永远不予受理。因为,身份权不是权益受损,因此不计算权益受损的时间点自然也就没有诉讼时效。当然大家还是要注意,当自己权益受损时即使主张权益,不要拖着拖着就过期无效了!
犯了罪过几年不搞你就没事了吗——追诉时效全解读
我们知道,民事案件是有诉讼时效的,在诉讼时效之内未起诉,超过时效之后再起诉,就会丧失胜诉权。
也就是说,法院会给你立案,法官会开庭审理,在对方不主张原告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法官不会主动适用时效规定判决原告败诉。但如果被告主张原告超过诉讼时效的,不管原告的主张多么合情合理,证据多么充分,都不会胜诉的。因为“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那么刑事案件也是这样吗?有人犯罪之后,过个几年司法机关没有追诉的,超过时效就不能追诉了吗?
原则上还真是这样的。这就是刑法中的追诉时效制度。
一、什么是刑事追诉时效制度
陈兴良在《规范刑法学》中论述:
由此可见,刑事案件同样是存在追诉时效的。不同于民法上的时效,原告超过时效只丧失了胜诉权,并未丧失起诉权。但刑事司法中,超过追诉时效的,追诉权、求刑权、审判权及行刑权一并消灭,不能再对犯罪人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犯罪不是最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吗?犯了罪受到惩罚不是天经地义吗?为什么我们还要规定过了一段时间久可以不对犯罪人进行惩罚呢?
这个原因很多了,理论界对这一个问题也给出很多解释,不过说实话哪一个都不是特别能让人信服,梳理一下给大家看看,有总比没有好吧。
1、从刑罚的目的来说,刑罚是改造犯罪人,令其弃恶从善、回归社会的。如果一个人在犯罪之后,很多年都不再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时间已经证明了这个人已经弃恶从善,不会再对社会有任何危害,将其投入监狱恐怕没有好处只有坏处了。
2、从刑罚作用来说,刑罚有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个作用。特殊预防是指将犯罪人本人关起来,使他不得继续犯罪,一般预防是指通过惩罚犯罪的人对社会公众进行警告。如果一个人好多年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那么把他关起来起不到特殊预防作用,因为你不关他他也不犯罪;也起不到一般预防的作用,因为过了这么多年,犯罪行为早已被社会遗忘,这个时候刑罚与犯罪难以产生直接相关的联想,按照贝卡里亚的说法,这种情况下刑罚就难以起到什么警告作用了,反倒会引起继承社会秩序的紊乱。
3、从功利角度来说,对好多年之前的刑事案件的追诉,无疑在证据搜集、人员抓捕等等事宜上都会花费更加巨大的人力物力成本,占用更多的司法资源。而且这样的情况下还容易产生冤假错案,得不偿失。
4、犯罪侵害的是社会秩序,经过多年的修复之后,受到损害的社会秩序和失衡的公众心理已经得到平复,在犯罪之后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逐渐建立、稳固。在这种情况下,再翻旧案容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
所以说,以上每一个理论都够人杠的。说到底了,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最期待的是社会秩序的稳定。公平正义是法律获取其权威性的必备要素,但却不是法律的终极目的。
归结为两个词:一要稳定,二要省钱。
二、我国刑事追诉时效规定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可以看出,法律对时效的规定也是遵从“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轻罪时效短,重罪时效长。
在这一点里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是对“法定最高刑”的理解。
最高院在1985年的时候曾发布过《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里面对追诉时效中“法定最高刑”的认定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咱们国家刑法中,很少有罪名规定的是单一的量刑幅度。一般都是依据犯罪情节分为多个量刑幅度。比如最为典型的,故意伤害罪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重伤的三到十年,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严重残疾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那么在故意伤害罪中,怎么确定作为追诉期限计算标准的“法定最高刑”呢?
比如一个人将他人打伤,致其轻伤,按照刑法规定应该在三年以下量刑,那么对应追诉期限就是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那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五年为追诉期限,超过五年的不应追诉。
同样的道理致人重伤的可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法定最高刑为十年,包含十年本数,那么对应的追诉期限就是十五年。如果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残疾的会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量刑,那么追诉时效就是二十年了。
三、追诉期限的延长
追诉时效不是一成不变的。
由此可见,追诉时效的延长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司法机关已经立案追诉,但犯罪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第二种是被害人提出控告的。
针对第一种情形来看,我们可以看到,要想适用该规定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司法机关已经立案,2、犯罪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
立案这一条没什么好讲的,不管是公安立案还是检察院立案或者是法院立案自诉案件,都属于立案。另一个问题就比较令人困惑,就是犯罪人必须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那难道犯罪人不逃避侦查,即使立案了也受追诉时效限制吗?
理论上确实是这样啊。
现实中我也确实接触过类似的案例。是一个交通肇事的案件,致一人死亡,法定刑为三年以下,追诉时效为五年。嫌疑人和家属一直在与受害人家属沟通、协调。之后赔偿和解,和解达成之后以为没事了。没想到公安立案了。因为刑事立案之后,公安也未对他采取任何刑事强制措施,也未对他进行传唤,就这么搞了个案子在那。而犯罪嫌疑人并不知道司法机关对自己立案了,仍然在家里按部就班过日子,既没有躲避、隐藏,也没有改名换姓,天天在家里正常出入。
过了五年了,不知道公安是发现了这样一个多年尘封的案子还是怎么着,又旧事重提把人拘留了。最后我同事代理这个案件,就是以这一条的规定,主张嫌疑人没有逃避侦查和审判,虽然公安机关立案,也应该受到追诉时效的限制。最终案件到检察院审了一下做不起诉处理了。
除此之外,被害人的控告也可以作为延长追诉时效的一种措施。众所周知,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权限是非常小的,能有这样一个权利对刑事案件追诉时效产生实打实的效果的机会不多。所以被害人如果担心案件被拖过追诉时效,是可以主动采取措施到司法机关控告的。
关于追诉时效的主要问题就这些了,要知道,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就算你是司法机关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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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必须注意的三大起诉期限:15天/2个月/6个月、5年、20年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可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
法定期限
简单来说,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法院将不予立案,导致案件无法进入庭审审理,或者即使予以立案,法院将裁定驳回起诉。
在行政诉讼中必须注意三大起诉期限,分别在《行政诉讼法》第45条(复议案件的起诉期限)、第46条(一般与最长起诉期限)、第47条(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
十五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在葛志慧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丰台区政府”)、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丰台区卢沟桥乡政府”)信息公开案中,葛志慧对丰台区卢沟桥乡政府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向丰台区政府申请复议。丰台区政府作出丰政复字[2017]第5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行政复议决定于2017年5月26日送达给葛志慧,而葛志慧2017年7月20日才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台法院”)邮寄递交起诉材料,丰台法院立案受理。因葛志慧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且葛志慧超期起诉无正当理由,丰台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如此案在立案阶段,丰台法院发现葛志慧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应裁定不予立案。
《行政诉讼法》第4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两个月内
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该条明确规定了,起诉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的案件,应该在申请之日起2个月之后才能起诉。
比如以下案例:哈尔滨市道外区泽堃食品加工厂、哈尔滨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案件中,2017年3月8日哈尔滨市道外区泽堃食品加工厂到市交警队处申请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拟将原登记在哈尔滨市太平区泽堃食品加工厂名下的车牌号黑A×××××帕萨特小型轿车变更登记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泽堃食品加工厂名下,同年3月21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以其起诉不具备法定条件,裁定驳回哈尔滨市道外区泽堃食品加工厂的起诉。此案本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将裁定驳回。
《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是一般起诉期限和最长起诉期限的规定。一般起诉期限为六个月,自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但是,无论原告是何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这是最长起诉期限。
起算点:
所以需要注意,上述两种期限的起算点不一样,就存在一般起诉期限未超过,但已经超过了最长的起诉期限的情形。
比如以下案例:在邢忠越诉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顺义区住建委”)一案中,邢忠越认为顺义区住建委2007年11月15日核发的京建顺拆许字〔2007〕第19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017年8月1日,邢忠越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义法院”)提起诉讼,顺义法院立案受理。因邢忠越针对被诉房屋拆迁许可证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法定的5年最长起诉期限,顺义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如此案在立案阶段,顺义法院发现邢忠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应裁定不予立案。
起诉期限是行政诉讼案件胜败的基础和前提,如果已经超过起诉期限或者未达到起诉期限,则面临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后果,法院也不会来审理案件的争议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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