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与法院诉讼有什么区别
仲裁机构与法院区别主要有:
一、性质不同。仲裁是由仲裁机构即仲裁委员会受理。而审判则由人民法院负责,法院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
二、对案件的管辖不同。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授权,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案件,仲裁机不能受理。而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则是强制管辖,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可依法受理案件。
三、审理组织的组成原则不同。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是由当事人各方选定或共同选定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其组成是基于当事人的选择,而审判庭的组成则是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无权过问,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人民法院决定。
四、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案情不公开,裁决不公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原则,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
五、仲裁依法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而法院审判则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可上诉于上一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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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和仲裁,为什么建议选择诉讼
实务问题:
大多民商事纠纷案件可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
仲裁一裁终局,双方无上诉权,无需通过二审,程序快捷简单。当事人还能选仲裁员,自己选的仲裁员应该会比别人选的放心。所以是不是选择仲裁比诉讼好?
一、仲裁和诉讼的主要区别
1、保密性,不公开审理,法院的大多数案件可持身份证旁听,但仲裁庭开庭是不允许旁听的。当然裁决也不公开,在裁判文书网上无法查询到相关的仲裁裁决。
2、一裁终局。对诉讼一审判决书不服可申请二审,但在仲裁程序中,裁决作出后即生效,当事人可申请法院执行裁决书。
3、可选择审理人员。这也是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中较大的不同,仲裁程序可由当事人选择审理人员,而诉讼程序则由法院分配审理人员。
4、协议性。必须由当事人明确选择仲裁程序,否则仲裁机构无权受理。而诉讼程序无需当事人明确选择,可根据管辖规定确认法院。
大多数选择仲裁主要是因为仲裁具有保密性和一裁终局,认为能快速解决纠纷,不让个人(公司)的纠纷公之于众。
二、不建议选择仲裁的几点原因
若当事人不是考虑到保密性的问题,我会建议你选择诉讼解决纠纷,理由主要是几点:
1、仲裁庭无法保全,需通过法院。仲裁庭一般在受理案件后通知对方当事人仲裁案件,若此时未完成保全,则对方收到通知后转移财产,不利于后续的执行。
现在法院诉讼保全的操作一般是完成保全后再通知对方当事人,若能查封对方的财产,有利于在诉讼中给对方施加压力,有利于快速解决纠纷,后续的执行也有保障。
2、收费较高。仲裁费用一般偏高,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标的100万的案件收费3.8万左右,而诉讼程序收费1.38万元。
3、仲裁一裁终局,若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认为仲裁员偏袒对方或未查清事实,只能申请法院撤销。但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大多审查的是仲裁程序问题,对实体内容不进行审查,要想撤销实体内容错误的裁决非常困难,救济途径有限。
仲裁裁决有不予执行的风险。
法院系统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执行庭应当执行,执行庭不得审查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规定、诉讼中的证据是否合法。
但法院执行庭除了对仲裁程序是否合法,还可对仲裁程序的证据进行审查,换句话说,执行庭可对裁决中的实体问题进行核查,并决定是否执行该裁决。一旦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胜诉裁决相当于一页废纸。
当事人只能达成协议重新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相当于重新走一遍程序,花费的时间和金钱白白浪费。
三、隐瞒证据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例
基本案情:华昌公司与汇通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潍坊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汇通公司支付华昌公司工程款66399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汇通公司向潍坊中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认为华昌公司应有完整的施工资料档案,但在仲裁程序中拒不交出,隐瞒证据,使仲裁机构无法确认华昌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影响工程款的计算,应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法院裁定:潍坊中级法院驳回汇通公司的申请。
山东高院撤销潍坊中级法院执行裁定书,对潍坊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
裁定理由:华昌公司作为工程施工单位,应有完整的施工资料档案,包括施工日志、阶段工程等。其拥有的这些资料,完全能够证明该工程的施工进度及其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工程质量状况。但在仲裁过程中,华昌公司一直没有提交上述资料,,使仲裁机构仲裁庭不能查明该工程的施工进度情况,也不能明确计算华昌公司逾期竣工的违约金数额,直接影响仲裁裁决的公正性。
相关案例和规定:
案例:山东汇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4)鲁执复议字第48号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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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详解: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仲裁?诉讼?傻傻分不清楚。不都是解决纠纷的方式吗?二者有什么区别呢?本文,我们就来重点聊一下: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对任何事物的界定和解读,都需建立在其与同类事物比较的基础上。仲裁和诉讼具有共性,从宏观层面上讲,二者都是第三方机构解决纠纷的程序性制度。但是,在发生、管辖、裁判者选择、审理案件的规则与标准、审级等方面,二者的差异还是相当明显的。
什么是仲裁?
仲裁[Arbitration]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做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质上是兼具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通俗一点来说,仲裁不是司法机构,而是民间机构。仲裁的法律工作者都是兼职的做案件审理工作,可以是律师、法律顾问,或者是退休的法律工作者。要仲裁的话,在100个仲裁员里面,我方选一个仲裁员代表,乙方选一个仲裁员代表,还有个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几个要点:
1、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仲裁协议是提起仲裁的前提。
这体现了对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事务上的意思自治的尊重。众所周知,诉讼是解决各类纠纷的法定的、最终的途径。法谚有云:“司法乃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说的便是这个道理。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无需当事人事先约定,这是诉讼与仲裁的一个显著的区别;
2、仲裁机构是非司法性质的第三方纠纷解决机关。
仲裁机构不是司法机关,不列入司法机关序列,具有成立、组织、活动等方面的独立性;
3、仲裁机构针对特定案件的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劳动仲裁是专门的司法机构。跟仲裁不一样。
什么是诉讼?
诉讼[lawsuit/litigation/legalaction]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解决具体案件的活动。是人民或检察官请求司法官本着司法权作裁判的行为。
中国大陆的诉讼程序一般实行二审终审制,分为一审和二审,但部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如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第一,仲裁没有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限制。
在约定仲裁机构时,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灵活选取。而在进行诉讼时,必须按照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规定,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和应诉。
对于诉讼来说,一旦纠纷发生,管辖法院基本就确定好了。之所以诉讼有管辖制度的规定而仲裁没有,主要原因是诉讼是一种法定的纠纷解决方式,全国有近4000个法院,出于流程完整与成本节约的考量,需要将案件分流到特定的法院,以节约成本。
此外,从方便查明案件事实与便利执行的角度来看,传统的诉讼更重视诉讼参与人或争讼的标的,所以,按照被告或争议财产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就合情合理了。
仲裁的考虑与诉讼颇有不同。因为仲裁是当事人自愿提起的流程,所以,赋予当事人根据业务需要选择不同的仲裁机构的权利便理所当然。相比于诉讼,仲裁更为关注争议事件本身。所以,仲裁制度没有也不适合有管辖制度的约束。
第二,仲裁申请人有权指定仲裁员来审理案件,但诉讼当事人无权指定法官。
回避制度是诉讼当事人对法官的消极选择权限,即不选择某法官或某些法官审理自己的案件的制度。
传统的诉讼理论认为:诉讼是法官居中审理案件的过程,法官必须持中立立场,无需事先了解案情。既然这样,那任何一个法官均可胜任案件的审理。但是,民商事案件类型多种多样,随着信息化进程的发展,民商事争议的技术含量与日俱增。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具有复合背景的裁判者的要求也与日俱增。
相比于知识结构相对单一的法院,仲裁员普遍具有较高的职称和更为多元的背景。在赋予仲裁申请人选取仲裁机构权利的基础上,再赋予其选择具有特定专业能力的仲裁员进行仲裁的权利,会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第三,不同于严格以法律为审理案件标准的法院,仲裁机构的审理标准更为灵活。
如上文所说,仲裁员的背景较为复合,有利于解决专业性纠纷。此外,各仲裁机构都有权限制定自己的仲裁规则。而对于法院来说,制定自己的组织规则的权限显得不可望亦不可及。
第四,不同于诉讼的四级法院两审终审制,仲裁采取的是一裁终局制度。
我国法院共分四个级别,分别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为了防止一次诉讼程序可能发生的错误,并规避可能存在的诉讼中的主场优势问题,我国规定了诉讼普遍采取两审终审制度。
而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的期限为6个月,并可延长,二审的期限为3个月,也可延长,如果案件进入再审、重审或抗诉环节,审理流程可能会从头开始。所以,当一个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后,其时间成本便不容忽视。
而仲裁的一裁终局制度保证了仲裁裁决一经做出,便具备了强制执行效力,可以为争讼人节约大量的时间成本。
网络仲裁的好处
传统的线下仲裁审理期限为6个月,而网络仲裁审理期限则大大缩短。线下仲裁的主要弊端在于,仲裁员兼职,出差,开会等原因,大家凑不到一起,仲裁时间保障不了。而网络仲裁通过在线立案,在线资料传输,在线看电子证据,批量接单,批量审案,大大减少因为资料整理、资料传输等带来的时间浪费,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仲裁一裁终局之后即可去法院强制执行,为诉讼节省大量时间成本。
以法大大电子合同平台为例,用户点击“申请仲裁”后(即一键仲裁功能,仅适用于签发时已勾选相关选项的文件,如下图),将进入广州仲裁委员会(下称广仲)的系统进行网络仲裁,仲裁时间可由原来的最长6个月缩短至22个工作日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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