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新规 4月1日起实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1〕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
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依法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职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听取报告、召开会议、组织研究、下发文件等方式进行指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指导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释明,告知其以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能部门为被告。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职能部门为被告。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集体土地征收中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除有证据证明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外,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等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经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该职责或者义务属于下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应职能部门的行政职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经转送下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应职能部门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起诉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以下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应职能部门为被告。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其他实际履行该职责的职能部门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实际履行该职责的职能部门为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之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不动产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继续行使其职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实际履行该职责的职能部门为被告。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指定具体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指定机构以自己名义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指定机构为被告。
第七条被诉行政行为不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指导和释明,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人民法院释明仍不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立案,也可以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八条本解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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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起,行政机关不履行补偿协议不再难以应对
引言:2019年12月10日正式对外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全面弥补了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留下的审理涉及行政协议案件规则的空白。本项司法解释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那么,新出台的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施行将对行政机关不履行协议的案件发生什么影响,我们又该如何在新法的规范下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第一、因行政机关不履行协议提起诉讼,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规规范确定。”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民事诉讼的一般时效是三年,所以因行政机关不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同样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值得注意的是,这三年的诉讼时效并不是从签订行政协议之日起开始计算,而是从行政机关违约之日起计算。违约也分两种情况,一是实际违约,即超过法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后行政机关仍未履行协议;二是预期违约,即虽然尚未超过法定或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但行政机关已经正式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协议约定。
比方说2015年5月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约定3年后领取回迁房,就是从2018年5月开始计算诉政府违约的三年诉讼时效。
第二、行政协议约定不明的,可以以民事法律填补漏洞
这次颁布的行政协议最大的特点就是将大量民事法律的规则引入到行政协议案件中来,尤其是它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
行政协议约定不明时,可以依法填补漏洞,正是得益于此。
这一点对那些签订的补偿协议中没有明确行政机关应当何时履行协议的被征收人至关重要。
在民法体系里,合同缺失一些要素,比如履行时间、履行地点等,并不意味着合同无效,而是有专门的合同漏洞填补规则来应对。《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基于此,在补偿协议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协议义务的,被征收人就可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行政机关仍不履行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现实中,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没有约定回迁期限,过了四五年还不能领取回迁房的,就可以采取这样的方法维权。
第三、行政机关未履行协议,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在因行政机关未履行协议提起诉讼中,原告提出继续履行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优先判决行政机关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尊重行政协议的初衷,保障原告应有权利的实现。同时,判决行政机关继续履行的,并不妨碍其赔偿因延期履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法不强人所难”,由于客观条件限制,行政机关确实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行政机关采取其他相应的补救措施,因此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同样应当予以赔偿。
另外,如果行政协议中有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行政机关违约未履行协议义务时,原告就可以按照相关条款,直接要求行政机关支付相应的赔偿。因此,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如果能够提前写明明确的违约金条款,比如行政机关延期交房时按拖延的期限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将会为后期维权带来巨大的便利。
第四、行政协议签订的时间与法律的适用问题
这次新颁布的行政协议司法解释以2015年5月1日为界,区分了不同时间订立的行政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在2015年5月1日以后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新颁布的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在2015年5月1日之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
之所以设置2015年5月1日为界,其用意非常明显,就是:充分保障老百姓诉权,不留遗憾。
这里特别需要提一下,2015年5月1日正是当年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正式施行的日子。在这部司法解释中,参照民事法律有关规范,针对行政协议案件做出了许多具体而明确的规定。2018年2月8日,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颁布,同时宣告2015年司法解释的废止。而2018年的司法解释只涉及行政协议的案件如何受理,如何审理却只字未提,也就出现了一个法律的真空期。本次行政协议司法解释以2015年5月1日为界区分适用法律的规定,完整地覆盖了这段真空期,对保障老百姓的诉权具有重要意义。
编辑|马佳斌;运营|超超
《行政诉讼法》又出新解释,从此民告官不再难
行政诉讼作为“民告官”的制度设计,不仅是监督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确保公权力规范运行,更是老百姓合法权益受到公权力侵害时的救济途径。目前行政诉讼制度主要在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24日通过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简称若干解释)和2015年4月20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简称适用解释)的法律框架下构建的。
今天2018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简称《行诉解释》)正式生效施行。该解释弥补和完善《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和《适用解释》漏洞,使行政诉讼制度更加的完善,也将“公权力的笼子”越扎越紧,为老百姓的“民告官”之路开启绿灯。
下面小编从《行诉解释》中的亮点也是与我们切身利益相关的规定出发,为大家剖析一下该解释是如何限制政府行使公权力,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首先,《行诉解释》明确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度,从此立案难将成为历史。《行诉解释》增加了五种不可诉的行为:一、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二、过程性行为;三、协助执行行为;四、内部层级监督行为;五、信访办理行为。此项规定明确了可诉行政行为的标准,为法院准确把握和正确理解可诉行政行为指明方向。
其次,《行诉解释》明确了当事人资格,不仅畅通了救济渠道,也确保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充分利用。《行诉解释》对原告诉讼资格主要在四个方面做规定:一、投诉举报者拥有原告资格;二、债权人拥有原告资格;三、非营利法人的出资人或设立人拥有原告资格;四、业主委员会及业主拥有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原告主体资格。对于被告的诉讼资格《行诉解释》明确规定:一、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部门有被告资格;二、村委会和居委会有被告资格;三、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有被告资格。
最后,也是《行诉解释》中的最大亮点,更是我们老百姓的福音。《行诉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该款规定是对《行政诉讼法》中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规定的延续。
同时第二款规定,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该款明确规定因行政机关的行为导致财产损失无法认定时,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即行政机关申请鉴定,如果行政机关为申请鉴定,则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此规定大大减轻了老百姓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证明责任,为老百姓“民告官”之路保驾护航。
此外第三款规定,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该规定是为老百姓的损失能够得到合理补偿、赔偿的兜底,赋予了法官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充足的自由裁量权,为老百姓的权益保驾护航。
《行诉解释》今天正式生效实施,可以说该解释的生效实施是老百姓的福音,尤其是近几年越演越烈的拆迁纠纷中受到侵害的拆迁户的福音,同时该解释也彰显了国家建设法治政府的决心。
我们国家通过立法和司法要求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我们律师也将以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为最高原则,督促政府更能依法行政。相信日后我们将更加安全幸福。同时当您的权益受到侵犯时我们也时刻准备着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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