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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不动产诉讼时效?物权法不动产诉讼时效多少年

无忧找律师 作者:雪裴浩2021-11-26 09:11:13 诉讼 91人浏览

最高法院判例: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和最长起诉期限

【裁判要旨】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涉及两个重要问题,一是涉及专属管辖,二是涉及最长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被称为专属管辖。作出这种制度安排,主要是考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便利性。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能够就近调查、勘验、取证、测量,以及就近执行判决。实践中,对于何为“不动产”并无争议,一般是指不能移动其位置或者其位置移动后就会引起其性能、价值、形状等改变的财产,主要指土地(包括滩涂、草原、山岭、荒地等)及其地面附着物。真正存在争议的是何为“因不动产”,亦即如何界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通说认为,一般是指因行政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而引起的行政纠纷,而不应当扩大解释为与不动产有任何联系的行政纠纷。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进一步作出界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所谓“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是指因行政行为直接导致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法律效果。

最长起诉期限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也涉及最长起诉期限的确定。《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虽然是对《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解释,但也同样适用于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亦即,适用二十年最长保护期限的案件,仅限于“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

【裁判文书】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提醒各位朋友们:“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也涉及最长起诉期限的确定。《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物权为何不适用诉讼时效

物权当然适用诉讼时效了,为什么不适用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

不适用

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

的权利人请求

返还财产

换言之,未登记动产的物权,适用诉讼时效之规定。

此外,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第二项规定,不动产、登记动产不适用诉讼时效,这主要是因为以上物权永久保护。恶霸占了你家房子(车子),三年以后恶霸被铲除了,你却要不回来了(诉讼时效经过)?这多不合理。

房屋确权案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作者: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

【案例】

张某名下有一套建设楼的房屋,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张某。1995年,张某将该房屋借给了其兄一家居住。2005年该房屋拆迁,其兄一家作为房屋使用人,被安置到回迁房屋内,成为房屋的承租人,并在此后购买了产权。2015年4月张某获知:其兄已成为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人,经与其兄沟通未果,于2015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人为张某,并要求其兄返还房屋。其兄认为张某的诉讼请求超过了最长的20年诉讼时效。

【法律分析】

其一【诉讼时效的概念】时效是民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是指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的持续,而导致一定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

民事权利

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限内未行使权利,当一定时限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的

抗辩权

该时效的设定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的行使权利,如果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内不行使权利,诉讼时效过了以后,不再享有胜诉权。

其二【诉讼时效的期间】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这是从主观上判断诉讼时效起算点标准。

如果严格按照主观标准判断诉讼时效起算点,这就会出现因权利人不知而导致诉讼时效迟迟不起算,导致诉讼时效的客观长度无法预计的问题。因此,从法律安全的角度出发,设定了最常不得超过20年的必最高期限,即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

其三【超过诉讼时效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诉讼时效仅是当事人胜诉权的一个指标,且需由当事人主动提出,法院不能主动适用。因此,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在受理后,如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法院将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若对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应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其四【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通常仅适用于请求权,其他权利,如撤销权、形成权等不受时效限制,但是并非所有的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以及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均不适用于诉讼时效。

其五【房屋确权案件的性质】房屋确权是对房屋权属的确认,即保障真正的房屋所有人依法能够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属于物权性质。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即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本案中,张某借用给其兄的房屋在拆迁安置中,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其兄,多年后张某发现该情况要求其兄返还,其兄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自己是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该情形即属于双方对于物权归属的争议,张某有权要求确认权利,即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其六【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我们认为,物权请求权是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具体理由在于:首先,《诉讼时效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即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其次,最高人民

副院长在《民事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曾讲到“物权请求权的作用在于保障物权恢复圆满状态。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具体体现。只要物权存在,物权请求权就应该存在;物权为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作为物权一部分的物权请求权,也不应当因时效届满而消灭。而且,我国《

物权法

》未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如规定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则将出现物权人虽享有物权、但在物权被侵害时,无法行使物权请求权、使其物权恢复圆满状态,导致物权成为空洞权利的问题。”

再次,《民法总则》规定“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那么可以这样理解为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确认物权请求权也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房屋确权案件一般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

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作者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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