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案件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民事诉讼案件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地域管辖总则
1)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注:如何确认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
1、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6、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9、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0、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1、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2、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13、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4、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注:如何确认合同履行地?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4、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案件的诉讼管辖
1、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2、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下列案件,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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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民事诉讼案件管辖情形
在民事诉讼中,作为原告要解决一个问题就是管辖问题,遇到新案件时,如果确认不了管辖,你都不清楚应该去哪个法院维护你的权益。而作为被告,你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所以不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都应该关注管辖问题。以下我们简要分析下管辖的问题。
司法实践当中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意思就是说你作为原告起诉其他个体,要去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注册地的法院起诉。当然也有一些情形下管辖法院会有所不同,下面我们对几种常见的管辖情形进行说明,以供参考:
一、民间借贷中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的,双方如未在借款合同、借条等借款凭证中约定的管辖法院的,出借人既可以在自身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也可以去借款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规定中的被告住所地,其实很好理解,那么合同履行地指的是什么呢?在1993年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对山东省高院有个批复(法复<1993>10号)指出: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出了一个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三条指出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从这些规定中都可以看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而在借款合同中争议的标的通常就是货币,在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归还借款时,该出借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属于借款合同履行地,故出借人也可在该地法院起诉。
二、在离婚案件中,一般也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十二条中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ー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中的离开住所地,指的是没有变更住所地才可以适用,但已经将户籍迁出并已落户,那么就属于变更住所地,在变更后的住所地亦为其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则应该由变更后的住所地法院管辖。除上述规定外,离婚案件中其它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主要情形有以下几种: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案件中涉及不动产财产分割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涉及不动产的财产分割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在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中如果存在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九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然如果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法院当然也具有管辖权。
四、在变更、撤销监护人诉讼案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12月18日,法发〔2014〕24号)中第31条规定,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由未成人住所地、监护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为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十条规定,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原告坚持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法院当然具有管辖权。
五、在起诉被监禁及劳动教养的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法释〔2014〕16号)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在不动产纠纷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哪些是属于不动产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除了这些常见案件的管辖情形外,一些非常见案件管辖也有所不同。如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及法律或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其它一些特殊管辖情形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参考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12月18日,法发〔2014〕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法释〔2014〕16号)
2019超详细汇总民事诉讼管辖一览表
一、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利纠纷案件
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
海事法院管辖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
军事法院管辖
二、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
三、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
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
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
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
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
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
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
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
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
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
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
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
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四、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
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
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
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
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
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
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
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六、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七、管辖权转移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八、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
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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