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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诉讼时效过了怎么办?工伤的劳动仲裁有诉讼时效吗

无忧找律师 作者:芳馥历2021-11-26 10:44:13 诉讼 60人浏览

超过劳动仲裁时效法院是否会驳回诉讼请求

超过劳动仲裁时效法院会驳回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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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超过一年时效怎么办

劳动仲裁时效超过一年时效怎么办?

2019年7月2日,职工贺某向盐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请书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是这样写的:

申请人于2012年2月22日进入被申请人企业上班,于当年签订劳动合同。先后任职行政办公室主任,业务部门负责人。2018年6月30日,被申请人违反法律规定宣布停止一切业务,并停发申请人的工资,使申请人立刻处于无劳动收入的失业状态。

申请人入职以来,在该单位认真工作,兢兢业业,曾先后多次被公司评为先进工作者。但被申请人突然宣布停止业务,不发工资,逼迫申请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现申请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47条规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是5000元)5000x6.5=32500元。

该申请书送到xx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当天,就被驳回,原因是超过仲裁时效。贺某找到法律援助中心的张哥,张哥详细询问了情况后,根据《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规定,申请人不服不予受理决定的,可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给贺某起草了一份《民事起诉状》,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是这样写的: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2年2月22日进入被告xx分公司上班,并签订有劳动合同,先后任职行政办公室主任,销售部主管职务。2018年6月30日,被告虽然宣布停止一切业务,并停发了工人的工资,但作为销售部主管的原告并未停止工作,一直在为公司的销售问题工作,公司也没有停发其工资,也没有哪位上级领导与其谈话,原告一直工作到2018年8月份,但该公司只给原告发工资到2018年7月,当被告停发了原告工资后,原告才知道公司已经单方面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申请人入职以来,在该单位认真工作,兢兢业业,曾先后多次被公司评为先进工作者。被告于2018年8月,停发原告工资,逼迫原告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原告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于2019年7月2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经济补偿,但xx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立案受理。……该起诉状没有把发生争议的时间定在2018年6月30日,而是实事求是的把贺某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时间作为发生争议的时间,这样,贺某申请仲裁的时效就符合《仲裁法》的规定了。该起诉状提交法院后,人民法院已经立案。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超过仲裁时效怎么办】

身在职场中,难免会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比如在工资报酬、福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方面等。发生劳动争议,要尽快与单位协商,如果无法协商解决的话,就得通过劳动仲裁进行处理了,此时一定要在一年的时效之内,向当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需要一定的时效,通常是一年。那么劳动争议超过仲裁时效怎么办?

1、是否真的超过仲裁时效?

许多劳动者不懂的时效的规定,不知道仲裁时效期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往往做出错误的判断。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既然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劳动仲裁的时间为一年期,那么如果劳动者错过了仲裁时效是否就不能争取自己的权益了呢?显然不是的。

误过仲裁时效只是表明了劳动者失去了“胜裁权”,不能通过仲裁的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还有“胜诉权”——即便超过仲裁的法定时效,劳动者也能就该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通过诉讼程序,一般劳动权利的诉讼时效就延长至两年。

3、劳动争议仲裁中的特殊规定

申请劳动仲裁的一般时效为一年。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一年的时效期间还不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在有的行业,尤其是建筑业,拖欠工资问题比较突出,工人的劳动报酬很多到年底才结算;还有些劳动者为了维持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不敢主张权利。如果都适用一年的仲裁期间,不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的情况,则没有维系劳动关系这样的顾虑,因此本条第四款作出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通过本文的介绍,我们的劳动者在维权的时候,如果我们打算走劳动仲裁渠道的时候,就要尽快的向有关部门提出,这样对维权比较有利。当劳动争议超过仲裁时效时,并不是说明就不能进行主张自己的权利了,我们还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来解决劳动纠纷。对于诉讼程序,时效是两年。法律,永远是受害者的靠山。我是律师如有需要帮助,您可以来电咨询详细为您解答。律师13661247699同微信

当发生劳动纠纷时,诉讼超过时效该怎么办

当发生劳动纠纷时,诉讼超过时效该怎么办?

中国的劳动者数量众多,因此劳动纠纷数量也不少。现在很多劳动者的法律意识都比较好,知道通过诉讼或者劳动仲裁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过了劳动诉讼时效怎么办呢?接下来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过了劳动诉讼时效怎么办

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劳动裁决效力

仲裁法规定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几类特殊劳动争议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劳动争议的裁决一般不是终局的,法律规定仲裁这一程序,主要是考虑到这类纠纷的处理专业性较强,由一些熟悉这方面业务的人员来处理效果比较好,有利于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院的诉讼压力,节约了审判资源。

三劳动诉讼的性质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第八十三条还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规定说明,仲裁程序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案件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审判实践中,笔者发现劳动争议案件在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反诉程序时不合适,原因是:

第一,一方不服仲裁起诉后,另一方提出反诉,反诉的请求如未经过仲裁裁决,那么双方的争议是未经仲裁就进入诉讼程序,违反了上述“前置程序”的规定。

第二,一方不服仲裁起诉后,另一方提起反诉的内容如经过了仲裁,那么上述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不服仲裁裁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又形同虚设,没有意义了。

另外,在劳动争议双方都不服仲裁结果的情况下,如果双方都起诉,案件总得有原告和被告,双方的诉请也都应得到处理,而此时适用反诉又会产生一些问题。

因此,笔者建议对劳动争议诉讼也像离婚诉讼一样,作为一种复合之诉,即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提起诉讼后,不管另一方是否服从仲裁裁决,法院都会把仲裁的内容一并审理,对于合理合法的予以维持,对于不合理合法的予以纠正。这样可以和上述劳动法规定协调一致,同时还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对于未经过仲裁的内容,如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可先经仲裁程序,再另行起诉。

由此可见,我们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之后应当及时通过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否则过了时效的话,对方主张时效抗辩会丧失胜诉权。以上内容就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过了劳动诉讼时效怎么办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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