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与法院诉讼有什么区别
仲裁机构与法院区别主要有:
一、性质不同。仲裁是由仲裁机构即仲裁委员会受理。而审判则由人民法院负责,法院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
二、对案件的管辖不同。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授权,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案件,仲裁机不能受理。而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则是强制管辖,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可依法受理案件。
三、审理组织的组成原则不同。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是由当事人各方选定或共同选定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其组成是基于当事人的选择,而审判庭的组成则是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无权过问,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人民法院决定。
四、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案情不公开,裁决不公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原则,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
五、仲裁依法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而法院审判则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可上诉于上一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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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和仲裁,为什么建议选择诉讼
实务问题:
大多民商事纠纷案件可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
仲裁一裁终局,双方无上诉权,无需通过二审,程序快捷简单。当事人还能选仲裁员,自己选的仲裁员应该会比别人选的放心。所以是不是选择仲裁比诉讼好?
一、仲裁和诉讼的主要区别
1、保密性,不公开审理,法院的大多数案件可持身份证旁听,但仲裁庭开庭是不允许旁听的。当然裁决也不公开,在裁判文书网上无法查询到相关的仲裁裁决。
2、一裁终局。对诉讼一审判决书不服可申请二审,但在仲裁程序中,裁决作出后即生效,当事人可申请法院执行裁决书。
3、可选择审理人员。这也是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中较大的不同,仲裁程序可由当事人选择审理人员,而诉讼程序则由法院分配审理人员。
4、协议性。必须由当事人明确选择仲裁程序,否则仲裁机构无权受理。而诉讼程序无需当事人明确选择,可根据管辖规定确认法院。
大多数选择仲裁主要是因为仲裁具有保密性和一裁终局,认为能快速解决纠纷,不让个人(公司)的纠纷公之于众。
二、不建议选择仲裁的几点原因
若当事人不是考虑到保密性的问题,我会建议你选择诉讼解决纠纷,理由主要是几点:
1、仲裁庭无法保全,需通过法院。仲裁庭一般在受理案件后通知对方当事人仲裁案件,若此时未完成保全,则对方收到通知后转移财产,不利于后续的执行。
现在法院诉讼保全的操作一般是完成保全后再通知对方当事人,若能查封对方的财产,有利于在诉讼中给对方施加压力,有利于快速解决纠纷,后续的执行也有保障。
2、收费较高。仲裁费用一般偏高,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标的100万的案件收费3.8万左右,而诉讼程序收费1.38万元。
3、仲裁一裁终局,若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认为仲裁员偏袒对方或未查清事实,只能申请法院撤销。但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大多审查的是仲裁程序问题,对实体内容不进行审查,要想撤销实体内容错误的裁决非常困难,救济途径有限。
仲裁裁决有不予执行的风险。
法院系统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执行庭应当执行,执行庭不得审查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规定、诉讼中的证据是否合法。
但法院执行庭除了对仲裁程序是否合法,还可对仲裁程序的证据进行审查,换句话说,执行庭可对裁决中的实体问题进行核查,并决定是否执行该裁决。一旦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胜诉裁决相当于一页废纸。
当事人只能达成协议重新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相当于重新走一遍程序,花费的时间和金钱白白浪费。
三、隐瞒证据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例
基本案情:华昌公司与汇通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潍坊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汇通公司支付华昌公司工程款66399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汇通公司向潍坊中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认为华昌公司应有完整的施工资料档案,但在仲裁程序中拒不交出,隐瞒证据,使仲裁机构无法确认华昌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影响工程款的计算,应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法院裁定:潍坊中级法院驳回汇通公司的申请。
山东高院撤销潍坊中级法院执行裁定书,对潍坊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
裁定理由:华昌公司作为工程施工单位,应有完整的施工资料档案,包括施工日志、阶段工程等。其拥有的这些资料,完全能够证明该工程的施工进度及其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工程质量状况。但在仲裁过程中,华昌公司一直没有提交上述资料,,使仲裁机构仲裁庭不能查明该工程的施工进度情况,也不能明确计算华昌公司逾期竣工的违约金数额,直接影响仲裁裁决的公正性。
相关案例和规定:
案例:山东汇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4)鲁执复议字第48号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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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和仲裁有哪些相同点和不同点
您对诉讼仲裁的过程了解吗?您知道诉讼中哪些证据是非常必要的吗?您知道如何让自己的损失最小化吗?
北京兆驰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给您说一说诉讼的那些你不知道的事。
仲裁与诉讼,是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所规定的解决民商事争议、并具有法律效力的两种不同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和其它财产权益争议,可以将纠纷提交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那么,仲裁与诉讼有哪些异同呢?
他们的共同之处表现在:
1.处理争议的主体都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设立的专门机构,即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2.仲裁和诉讼都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进行。
3.仲裁和诉讼中的某些规则和制度是相一致的。
4.仲裁裁决与诉讼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区别则主要表现在:
1.管辖的依据不同。诉讼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具有强制性。而仲裁实行协议管辖,由双方当事人自愿约定,具有自主性,且这种自主性有排斥法院管辖的效力,但仲裁协议必须明确约定仲裁事项和仲裁机构。
2.受理范围不同。仲裁委员会只受理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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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程序:
先向仲裁部门提交仲裁申请,申请中包含:事实原因、经过、仲裁请求及条件。
还要向仲裁部门提交相关证据。其中要注意的是仲裁请求部分要有凭有据。
仲裁请求要有重点,如有多项请求,需要选择最为重要的和赔偿最多的申诉为主要。其他为次要。
向仲裁部门提交申请成功以后,由仲裁部门安排开庭时间
诉讼时效分类:
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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