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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债权债务诉讼时效?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与主债务诉讼时效

无忧找律师 作者:访烟狄2021-11-26 15:41:13 诉讼 139人浏览

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衔接问题

一、保证期间

1、主债务履行期限: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务人履行义务、主债权人得以行使请求权的时点。

债权人和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包括视为没有约定,即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情形。在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情形下,主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到期,在主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尚未现实发生的情况下,债权人既无法要求主债务人履行义务,也无法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该保证期间的约定没有意义。在约定的保证期间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情形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债权人刚刚取得对债务人的请求权,保证期间即已结束,保证责任消灭,相当于主债权债务并未获得保证担保,该保证期间的约定同样没有意义。

约定的保证期间起点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但保证期间届满日晚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民法典》并未约定此种情形下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

主债务履行期限至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届满日不足六个月时,可考虑视保证期间整体为没有约定,按照六个月确定保证期间;如等于或超出六个月,则可仅视保证期间起算点为没有约定,并将主债务的履行期限至约定的保证期间届满日作为保证期间。(《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保证责任受制于保证期间,债权人要求保证人现实地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权的时间段即为保证期间,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债权人未依法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相应的法律后果为保证责任归于消灭。(《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衔接:

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第六百九十四条第1款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在一般保证情况下,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687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第六百九十四条第2款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为什么说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后,不必再计算保证期间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2年还是3年民法总则规定是普通短期诉讼时效是2年,可是担保法还是2年,我晕了

对于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起初《担保法》没有作明文规定,2000年《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34条规定了“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此处也并没有直接规定具体是否是2年,而是采用了准用性的立法技巧,因此对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这一表述的内涵,自然应当回到民法总则寻找答案,所以应当是依照民法总则的普通诉讼时效,亦即三年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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