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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时效6个月?行政诉讼时效6个月能否中断

无忧找律师 作者:爽康琇2021-11-26 17:05:14 诉讼 129人浏览

行政法时间总结

一、行政处罚

1、追究时效:2年,治安处罚6个月,税收处罚5年。

2、处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不在场的,7日内送达(治安处罚2日内)。

3、当事人要求听证,被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7日前,行政机关通知当事人时间、地点。

4、受处罚人收到决定书15日内款交银行。当场罚的,执法人员2日内交行政机关,行政机关2日内交银行。

二、行政许可

1、除当场许可外,受申请之日20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批准可延长10工作日。准予许可的,需颁发证件的,决定后10日内颁发。

2、统一、联合、集中办理的,不得45工作日办结,经批准可延长15工作日。

3、“下审上决”的,下级受理20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材料直接报上级行政机关。

4、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的,被告知后5日内提出,行政机关20日内组织听证。

5、要延续许可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例外)

6、不正当手段获得许可的,应撤销,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3年内不得再申请。隐瞒情况,报假材料的,不予许可,涉及上述情况的,1年内不得再申请。

三、行政复议

1、附带审查

(1)依申请,30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7日内转送,有权行政机关60日内处理。

(2)依职权,30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7日内转送有权国家机关。

2、复议申请期限60日,法律例外可多不可少。(自知道之日起算,行政机关不履责的,履责期满起算)

复议审理期限60日,法律例外可少不可多,经批准可延长不超30日。

3、受到申请后,5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属本机关,告知申请人复议机关是谁,符合条件的,7日内转送。

四、行政诉讼

1.诉作为的:

(1)知内容不知诉权:自知道诉权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不得超过知道或应当知道内容之日起1年。其中,6个月是起诉期限,1年是最长保护期。

(2)不知内容不知诉权:自知道内容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不得超过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不动产为20年。

2.诉不作为:

(1)行政机关作出行为有履行期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

(2)法律未规定履行期的,则推定履行期为2个月。

3.诉经过复议的行为:

(1)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2)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在复议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五、国家赔偿

赔偿请求时效2年,申请复议或起诉时一并提出的,适用申请复议和起诉时效。最后6个月遭遇不可抗力或障碍的,时效中止,消除后继续计算。

(一)行政赔偿

1.诉讼中一并解决赔偿争议

(1)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也可在起诉后至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也可在二审期间提出。二审提出的,可以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2)一审中提出的赔偿请求被漏判的,二审认为不应赔则驳回,认为应赔可以调解,不成就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2.单独受理赔偿的

(1)收到申请2月内作出是否赔偿决定,决定作出后10日内送达请求人。

(2)规定期限内未作决定的,期限届满3月内提起赔偿诉讼,决定不赔的,作出决定之日起3月内提起赔偿诉讼。

(3)审理期限,一审3个月,二审2个月。

(二)司法赔偿

收到申请之日起2月内作出是否赔偿决定。

对赔偿义务机关处理不服的:

(1)赔偿义务机关是法院,30日内向上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其它行政机关,30日内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2月内作出决定;仍不服的,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3)赔偿委员会应在3月内作出决定,疑难、复杂、重大案件,院长可批准延长3月。

六、行政强制执行

1、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起诉期限届满日起180日内提出。

权利人———行政裁决——行政机关申请期限届满日起90日内提出。

2、法院受案后,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合议庭作出是否准予执行裁定。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且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非诉强制执行;

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非诉强制执行

一、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二)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三)申请人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四)被申请人是该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五)被申请人在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催告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未按照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没款缴纳期限缴纳罚没款的,可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可以对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一并执行。

二、催告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之前,应当依法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如果经催告十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在申请强制法院执行时,必须向法院提供关于催告情况的材料。

三、申请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有权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之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但是,法定期限因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而不同: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那么,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非诉强制执行的期限为:

1、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且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后起算的三个月内;

2、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后起算的三个月内。

对法院判决和裁定的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作者:齐婧茹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2018年最新诠释行政诉讼法:诉讼时效与起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制定的法律。

诉讼时效与起诉期限的差别

诉讼时效与起诉期限并不能一概而论,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可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法定期限。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法律设定的起诉条件之一,解决的是行政起诉能否进入司法实体审查的问题。

综上所述,起诉期限是行政诉讼中的术语,而诉讼时效是民事诉讼中的术语,尽管起诉期限与诉讼时效都有一定的时间,过来特定时间后会针对当事人产生不利的法律结果,但两者在本质上的差别十分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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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与起诉期限性质差别:

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到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当事人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即起诉期限为程序性规定;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到至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了当事人诉讼时效,《民法总则》属于实体法,即诉讼时效是实体性规定。

诉讼时效与起诉期限价值和立法目的不同:

法的价值体系包括了法的各种价值目标,如秩序、安全、效益、公平、自由、正义等,它指导着法的具体功能和作用的实现。起诉期限寻求法律自由和正义价值的同时,更偏向寻求法的秩序和效益价值,行政诉讼法规定起诉期限的目的在于督促相对人行使其权利,提升行政机关执法效率,维护行政管理层秩序的维稳。假如当事人在任何时间段都可以申请行政行为救济的话,必然其行政行为处于质问、怀疑、否定的形态出现,造成行政效率不良后果,行政管理秩序的混乱。而诉讼时效在寻求法律的秩序和效益的同时,更偏向于法的自由和正义价值,更偏向于最大程度的保护权利人的权益。即民事中规定诉讼时效,目的在于法定存续期间使权利人长期存在事实情况的合法状态,有利于秩序的维稳。

诉讼时效与起诉期限计算时间差别:

行政诉讼法中规定,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其采用客观行为的准则,强调其行为,期限基本为6个月之内。而诉讼时效时间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采用当事人主观意识权利被损害为准则,强调其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与起诉期限结果差异:

行政诉讼法中,人民法院依法审核起诉期限,如超期的话,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第(二)款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即,超起诉期限的,当事人将无起诉权,将无权得到法律保护,判决结果为法律裁定书。民事诉讼中,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即,即使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也有权利进入法律程序寻求保护,判决结果为法律判决书,即当事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起诉权。

行政诉讼起诉时效:

关于十五日的:

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为的: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土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关于三十日的:

针对相关主管部门作出的土地所有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于九十日的:

未作出赔偿或不服赔偿的: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六个月的: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一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7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其中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关于五年、十年的: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于行政不作为起诉期限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关于证实行政行为无效的起诉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关于在行政诉讼中出现民事争议提出的时间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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