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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纠纷诉讼?二手房买卖纠纷诉讼时效多长

无忧找律师 作者:芬晁良2021-11-26 21:14:15 诉讼 75人浏览

成功案例-贾某诉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事实】

原告贾某与被告周某(委托人),固安县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居间方,2017年3月8日签订《廊坊市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周某的房屋还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贾某先支付90万元的房款,剩余房款于办理过户时支付完毕,后贾某支付了房款,周某将房屋交付给贾某。

2017年6月2日廊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政策,非当地户籍的居民在本市拥有一套住房后,暂停在本地购买房屋。贾某并非本地户籍且于2016年5月27日已经取得一套住房。现贾某购买该套住房受到限制,因此贾某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

【双方的诉求】

1、被告周某的要求

不退还购房款,买卖合同有效,可以继续履行。

2、原告贾某的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贾某与被告周某签订的商品房屋买卖合同。

(2)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120万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办过程】

1、诉讼思路

在接到委托后律师迅速研究案情,制定诉讼策略。

律师在接到该案件时,认为该案件难度比较大,因为确实当时已经出台了限购政策,该房屋在贾某购买时确实还没有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当限购政策出台时,确实导致贾某无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是通过双方签订的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和当时河北省的整个购房政策,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律师迅速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

本案中,贾某对周某未取得涉案房屋登记证书的事实明知。即便目前没有实施限购令,周某也无法与贾某办理过户手续。贾某在签约时,明知周某未取得房产登记证书还愿意继续购买,是想等房本办理下来之后,再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即便没有限购令,现在也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2、锁定本案的争议焦点

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具备解除条件。如果解除,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3、原被告双方的辩论

原告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被告认为,双方于2017年3月8日签订《廊坊市商品房屋买卖合同》,而2017年6月2日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实施《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并且在2017年3月到6月期间,河北省多市相继出台了限购政策,由于签订房屋合同与政策出台的时间间隔接近,因此房屋政策的出台并不是突发的情况,贾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就应当预见到可能存在的风险。因此,不能认定贾某在2017年3月8日签订合同时对于风险的发生是无法预见的。贾某在订立合同时,是有预见限购政策出台的可能性,但仍旧订立合同,表明贾某的购买行为是自甘风险的投资行为,并非是自用居住。因此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案件结果】

1、一审判决结果

(1)解除原告贾某与被告周某签订的《廊坊市商品房屋买卖合同》。

(2)被告周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退还贾某购房款120万元。

(3)原告贾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退还被告周某位于固安县的房屋。

2、二审法院判决结果

(1)撤销河北省固安县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

(2)驳回被上诉人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民事起诉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姓名:,性别:,民族:,年月日出生,住址:省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

联系电话:

被告:

单位名称,住所地:省市区路号座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

联系电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依法判决确认坐落在市区号两间两层住房及水泥场和对面附房等产权和使用权为原告所有;

依法判决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于2004年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元,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作出(2004)坛民一初字第1079号民事调解书,原告于年月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被告所有的位于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连山村委曙光新村15号的房屋一幢,经评估,涉案房屋价值为人民币元。

年月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被告将该房屋及其附房出卖于原告以抵消上述债务。协议书签订后,两被告将上述房屋腾空后交付原告,原告对上述房屋予以翻修、改造并居住。原告认为,上述房屋属原告所有。

故原告诉至法院,请贵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房屋买卖纠纷中出现的纠纷如何正确的维权呢

现实生活中房屋买卖是比较普遍的,也容易产生纠纷,需要我们及时进行解决,那么到底房屋买卖中经常出现的纠纷该怎样正确去维权呢?下面四川履正律师事务所小编给大家整理线管内容,欢迎阅读!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纠纷案件呈逐年大幅上升趋势,主要包括:房屋产权纠纷,城镇商品房屋买卖纠纷,房屋优先购买权纠纷,房屋租赁纠纷,房屋抵押、典当纠纷,房地产相邻关系纠纷,房屋拆迁纠纷。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发生房地产纠纷后可区别不同情况,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第一,凡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使用、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以及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拆迁人与被拆人因拆迁补偿、安置等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第三,单位内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权,是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对分房有意见,或者单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应由本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解决。

第四,单位分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离职、辞职,或被单位开除时,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由此引起的纠纷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者由于污染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是,当事人以违章建筑物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相邻纠纷,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在民法典中房屋买卖中经常出现的纠纷怎样正确处理的的内容,出现房产纠纷的时候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话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申请诉讼,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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