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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未分割财产诉讼时效?离婚后没分割财产几年有效期

无忧找律师 作者:知寒德2021-11-26 21:26:15 诉讼 136人浏览

离婚案件非常重要的7个期限

我们都知道,诉讼有时效,错过了就等于丧失胜诉权。

诉讼时效,可以因某些情形而中断,然后重新计算期限。比如,离婚后对方不按约定付补偿款,有证据反映你曾经跟对方追债,那么时间就从你最后一次追债开始重新计算。

但是,在离婚案件中,大部分期限是一个“死期限”,不因任何事由发生变化,错过就是错过了,根本没法弥补。

今天给大家做个总结。

一、撤销婚姻的诉讼时效:一年

撤销婚姻,只有一种事由——胁迫。

想撤销婚姻,就只能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是除斥期——死期限,不能中断、中止或延长。

二、离婚后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一年

离婚案件中,涉及损害赔偿的情形主要有:

(一)重婚;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是否能够在离婚后提出,视以下情况而定:

(一)如果原告是无过错方起诉离婚,在离婚案件中不提出损害赔偿,离婚后不得再提出!

(二)如果被告是无过错方,在离婚案件中没有提出损害赔偿,可以在离婚后一年提出!记住,这也是个死期限!

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对方发现请求再次分割的:两年。

自发现之次日起诉讼时效两年,可以中止、中断或重新计算。

四、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被分割的,请求分割的法律时间:无限制。

离婚时,如果有夫妻财产尚未分割处理,离婚后可以就尚未分割的财产请求重新分割。

注意对比第三点和第四点的差异:

第三点是追究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和伪造债务的法律责任——少分或不分财产。

若根据第四点起诉,则无法要求对方少分或不分财产的责任。

五、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一年

撤销或变更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原则上只有两个事由:

1.胁迫;2.欺诈。

如以财产分割不公平(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原则上得不到支持。

这个同样是死期限!

六、抚养费支付:无限制

《民法总则》第196条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

七、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对方请求履行离婚协议的:三年

不涉及前述六点内容的,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约定履行到期之次日起起算。

诉请分割离婚时尚未分割的共同财产,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夫妻其中的一方独掌家庭财政大权的情况,导致在离婚时另一方并不知道家庭有多少财产而导致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

但对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有权在离婚后诉请进行分割,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1.服务共有财产制是典型的共同共有。共有人分割请求权名为请求权,但并非是请求他人同意分割的权利,而实质是使他人负有与其协议分割的具体方法之义务。故分割共有物虽名为请求权,实质是形成权,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我国《物权法》未规定时效取得制度,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所有权不会单纯因为时间的经过而发生改变。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不会因为时间的经过而改变性质,更不能使原本属于两人的财产变更为一人所有。

3.如果法律规定,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在经过三年的诉讼时效之后即不能再进行分割,无疑会鼓励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不诚信行为,实际占有或控制夫妻财产的一方,只要能够隐瞒三年,就能合法取得该财产。这种结果与主流价值观亦是相违背的。

离婚后财产分割起诉时效是多久

离婚后财产分割起诉时效是多久

诉讼时效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那么,离婚后财产分割起诉时效是多久?有什么法律规定?接下来由小编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离婚后财产分割起诉时效是多久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2、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3、离婚时有夫妻双方都知道的共同财产未分割,离婚后要求分割的。

对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的权利是基于物权产生的权利,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物权。要求分割时,如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双方或一方掌控下,可以基于物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不应受时间的限制。如要求分割时,共同财产已经不受双方或一方掌控,就演变成一方向另一方要求赔偿的债权,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两年内起诉,否则丧失胜诉权。

如双方婚后购买一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未对房产分割,房产一直由男方居住使用,如离婚后若干年,女方要求分割,就不存在时效的限制。如房产已经被男方卖掉,女方只能要求分割卖出房产后的房款,但对要求分割房款的请求权只能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男方卖出房产后两年内行使,否则丧失胜诉权。

二、自己怎么写离婚协议书

第一部分:主体

结婚的男女双方,当自己起草离婚协议书时,应把对方作为甲方,己方作为乙方,表示对方的尊重,主体身份信息写作时最好写明如下:内容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

第二部分:离婚的合法性及离婚原因的描述

主要写双方的认识时间,结婚时间,登记机关,离婚的主要原因,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的基础条件等。

第三部分:协议书的重要内容

本部分是离婚协议书的重点,关系到男女双方的切实利益,本部分如果表述不清或权利义务不明确,会导致履行困难或履行不能。

1、表明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2、孩子抚养问题。

3、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4、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5、隐匿转移等财产处理。

6、经济帮助权。

7、精神损害赔偿。

8、违约责任的约定。

9、其他约定。

三、离婚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时被告未提起损害赔偿,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这种时效规定有悖于民法的一般原则,前后条文也不一致,在实际生活中亦不尽合理,应当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而司法解释强调的是“离婚时”或“离婚后一年内”而不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后的当时或一年内。在离婚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无过错方不一定能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诸如因家庭暴力、虐待等造成身体器官的损伤在离婚时或一年内没有发现的,一年后诊断出来的,能否提起赔偿。

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对离婚后再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规定又是“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法条之间不一致,在司法实务中难以合理地操作,不能有效保护受害方的利益。因此,从有效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和法条间的协调角度出发,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时效应改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在离婚时或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不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可在离婚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之诉,逾期提出诉讼的丧失胜诉权,法律上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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