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诉讼指引
第一条
知识产权法庭受理案件,由诉讼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当事人递交的诉讼材料,应当尽可能通过发送至知识产权法庭指定邮箱等方式提交电子版,必要时也可以按照要求提交纸质材料。
第二条
上诉人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过长的,应当提交概括要点的简化版上诉状。上诉人直接向知识产权法庭提交上诉状的,知识产权法庭依法移交原审法院办理。
第三条
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准确填写能够接收诉讼材料和裁判文书的邮寄送达地址及邮编、收件人姓名、电话号码等通讯方式;选择电子送达的,还应当准确填写能够接收诉讼材料和裁判文书(电子版)的电子邮箱等有效电子送达地址,并及时将送达地址确认书交回知识产权法庭。
第四条
当事人通过电子方式提交证据材料时,可以同时抄送其他方当事人。各方当事人在收到其他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可以就无争议的证据、案件事实进行确认,并提交无争议证据或者事实确认书,共同列明无争议的证据、案件事实。发现本案已有在先类案生效裁判的,应当制作并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同时一并提交相应的类案裁判文书。
第五条
当事人是个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当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等有效证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业主证明。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第六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应当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出庭函;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当提供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当事人的关系证明。
第七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员工的,应当提供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及社保信息等能够证明其系当事人员工的有效材料。
第八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专利代理人的,应当提供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推荐证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复印件、所在单位同意出庭函。
第九条
当事人或者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及时查收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或者询问传票、其他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裁判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和诉讼文书。送达回证、送达地址确认书等需要交回知识产权法庭的诉讼文书或者材料,应当及时填写并交回知识产权法庭。
第十条
知识产权法庭严格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诉讼义务,诚信诉讼。存在故意虚假陈述、隐匿或者销毁诉讼证据、提供伪造证据等妨碍诉讼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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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源:知产热点资讯
文/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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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12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7日
法释〔2018〕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8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56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主要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
知识产权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设在北京市。
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决定。
第二条
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案件:
(一)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二)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行政处罚等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五)对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六)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管辖权争议,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报请延长审限等案件;
(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的审理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知识产权法庭移送纸质和电子卷宗。
第四条
经当事人同意,知识产权法庭可以通过电子诉讼平台、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以及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件、证据材料及裁判文书等。
第五条
知识产权法庭可以通过电子诉讼平台或者采取在线视频等方式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
第六条
知识产权法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到实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巡回审理案件。
第七条
知识产权法庭采取保全等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案件的立案信息、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流程、裁判文书等向当事人和社会依法公开,同时可以通过电子诉讼平台、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查询。
第九条
知识产权法庭法官会议由庭长、副庭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等。
第十条
知识产权法庭应当加强对有关案件审判工作的调研,及时总结裁判标准和审理规则,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
第十一条
对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省级人民检察院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并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于2019年1月1日前作出,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于2019年1月1日前作出,对其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经批准可以受理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上述案件。
对于基层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尚未审结的前款规定的案件,当事人不服其判决、裁定依法提起上诉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编辑:吴凡
知识产权的诉讼程序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简单的侵权诉讼与一般民事并无太多不同,不同案件中内容自然不一样,最简明的步骤就是:
1、找信得过的律所
2、听取律师(双证律师)意见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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