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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诉讼时效?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

无忧找律师 作者:飞槐瑞2021-11-27 09:53:17 诉讼 123人浏览

房屋买卖纠纷,房屋买卖违约金有诉讼时效吗

进行房屋买卖时,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还需要以书面的形式签订。一方出现违约时,违约方需要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那么民法典房屋买卖违约金有没有诉讼时效?深圳冠杰律所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民法典房屋买卖违约金有诉讼时效吗

民法典规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一方有违约行为,另一方主张违约金的,有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是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未按借款合同数额借款属于违约吗

按规定,出借人未按借款合同数额借款,没给的部分借款未建立借款关系,不产生法律效力,所以不属于违约。

不过,借款人可以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提出异议,要求对方及时拿出全部借款。若是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未提出来的话,那么等到被对方追款时不能再有异议,因为将默认借款人接受相应数额的借款。

另外,出借人未按合同约定借款,借款人没有及时提出异议的,到了还款期限,借款人是按实际借到的数额还款。

如果出借人主张按约定的借款还款,并以借款合同为证明的,借款人可以起诉处理。借款人起诉时,可以收集整理以下证据反驳出借人:

1、银行转账凭证、汇款记录、收条;

2、借钱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往来邮件;

3、第三人证言。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另一方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时,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主张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是3年,从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深圳冠杰律所进行咨询。

房屋买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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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告帮房屋买卖纠纷起诉时效是多久呢

房屋买卖,所涉及的方面非常的广。这也就导致了在房屋买卖中,经常会产生纠纷。当我们遇到纠纷的时候,我们的处理办法,往往是进行诉讼。那么在房屋买卖的纠纷中,诉讼时效是怎么样的呢?房屋买卖纠纷的注意问题,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房屋买卖纠纷起诉时效是多久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房屋买卖纠纷起诉时效是多久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房屋买卖纠纷产生原因

1、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守约方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即付出的房款、中介费、利息等)和房屋差价等可得利益损失,违约方应当予以赔偿。

赔偿的范围包括:合同约定价格与房屋现在市场价之间的差额。实践中可以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比照最相类似的房屋(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相同区域内房屋)市场交易价格,与买卖合同价格之差确定房屋差价损失,但合同另有约定或当事人事后能够协商确定的除外。

2、出卖人违约买受人要求解除

出卖人违约行为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但合同不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履行不能的情形,双方可以继续履行,此时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处理,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情况下,如果守约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获得赔偿。

3、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

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当事人有损失的,按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予以分担。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房屋买卖纠纷的注意问题

随着社会发展,房屋交易量逐年增多,而对一般人而言房屋交易价值额较大,相关纠纷的处理具有自己的特色。《规定》此次修改,将房屋买卖从原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单列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并且将其中涉及商品房买卖的合同纠纷都作为第四级案由。而伴随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加大、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经济适用房、农村房屋的买卖也逐年增多,《规定》增加了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农村房屋买卖合纠纷同作为第四级案由。

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以及其他各类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都可使用本案由;而签订商品房预约合同后,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此而发生纠纷的,就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案由。另,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属于特殊的委托代理合同,此处已将其作为独立的第四级案由,就不应适用一般的委托合同纠纷的案由。

房产买卖纠纷诉讼时效应该是为三年的。合同的诉讼时效就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也就是说,合同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不起诉的便失去了胜诉权。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诉讼时效适用于民法总则中一般的时效规定,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的诉讼有无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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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按照一般的理解,

只有债权请求权才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属于形成权(

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得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权利,确认合同无效会导致现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返还原物、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因此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属于形成权

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此外,合同无效是合同的一种效力状态,不因当事人主张与否而改变,也不因时间的经过而变为有效,如果法律硬性地为确认合同无效规定一个诉讼时效,则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一种错误的作用——无效合同经过某一期间而变为有效合同,这与合同无效的基本法理相矛盾(合同无效是“确定无效”,不因任何原因而变为有效)。此外,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防止权利人躺在权利的床上睡懒觉,防止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防止危及交易安全,同时也起到保护债务人的作用。但是,如上所述,合同无效是合同效力的一种状态,如果非得要求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间里去通过诉讼或者其他途径来确认这种合同效力状态,无异于给当事人增加了一项义务,这不符合合同法的私法性质和法律的权利中心的法理。因此,

仅仅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应当有时效的限制

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就会“很自然的”产生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这个法律后果是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依法产生的,也是合同无效制度的内在要求——否则当事人的法律状态就不能回复合同成立之前的状态。因此,

基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返还房屋的请求也不应当有时效的限制

但是,如果当事人想要通过确认合同无效来实现一个积极的请求权,则要受到时效的限制,否则就会与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相违背。因为这个请求权实质上是一个债权请求权,而债权请求权是要受到时效制度的限制的。那么,怎么区分确认合同无效之后的某个请求是否受到时效限制呢?我认为,还是要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即在该条规定范围之内的权利(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在该条规定范围之外的权利,则一般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陈某康、刘胡某某与陈某、陈某建和黄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本案《协议书》签订日期是2004年2月15日,陈某、陈某建和黄某某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山区法院)起诉的时间是2006年3月7日。

裁判原文节选【案号:最高院(2011)民监字第809号】

本院认为,以陈某康、刘胡某某和陈某、陈某建、黄某某签订的涉案《协议书》的主要条款内容来看,虽然当事人并未明确约定买卖涉案房屋所有权,但是结合办理房产手续和征地补偿等内容,一、二审判决认定涉案《协议书》系房屋买卖协议并无不当。本案中,陈某康、刘胡某某并非陈某、陈某建和黄某某原所在村的村民,因此,涉案房屋买卖协议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一、二审判决对涉案《协议书》效力的认定是正确的。至于陈某康、刘胡某某所称陈某、陈某建和黄某某的起诉已经超过2年诉讼时效期间问题,

只有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而本案中,陈某、陈某建和黄某某起诉的主要请求是确认《协议书》无效以及返还房屋,该请求并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因此,陈某康、刘胡某某关于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理由亦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涉案《协议书》无效的情况下,一、二审判决认定陈某康、刘胡某某应向陈某、陈某建和黄某某返还涉案三套房屋以及陈某、陈某建和黄某某应向陈某康、刘胡某某返还12万元款项和涉案五套房屋的装修款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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