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最全的诉讼费收费标准
全网最全的诉讼费收费标准
诉讼费收费标准
婚姻案件:每件50-300元,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收0.5%
侵害人身权案件:每件100-500元,超过5万至10万的部分,收1%;超过10万的部分收0.5%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50-100元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注意:提起民事诉讼收费;申请劳动仲裁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每件500-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标准;
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減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八、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九、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50-100元;
十、财产案件收费
1、1万元以下:50元
2、1-1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2.5%-200元;
3、10-2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2%+300元;
4、20-5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1.5%+1300元
5、50-100万的部分:标的额×1%+3800元
6、100-2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9%+4800元;
7、200-5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8%+6800元
8、500-10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7%+11800元
9、1000-20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6%+21800元;
10、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标的额x0.5%+41800元
十一、案件执行费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每件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不超过1万元:每件50元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1.5%-100
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1%+2400元
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0.5%+27400元
6、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01%+67400元
十二、保全费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
件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1%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0.5%,但最多不超过5000元
十三、申请支付令: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十四、申请公示催告:每件交纳100元
十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每件缴纳400元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标准大全(2018最新版)
诉讼费包括两个方面:
一、案件受理费
就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案件受理费可分为: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2、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二、其他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
主要包括:
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以下诉讼费计算公式(速算表)根据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标准及计算公式
受理费交纳标准
(一)财产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
标的金额
计算方法
1万以下
50元/件
1万-10万
标的额×2.5%-200元
10万-20万
标的额×2%+300元
20万-50万
标的额×1.5%+1300元
50万-100万
标的额×1%+3800元
100万-200万
标的额×0.9%+4800元
200万-500万
标的额×0.8%+6800元
500万-1000万
标的额×0.7%+11800元
1000万-2000万
标的额×0.6%+21800元
2000万以上
标的额×0.5%+41800元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费。
(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一般情况
50-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足20万元的
不另行交纳
超过20万元的部分
0.5%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一般情况
100-5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
不另行交纳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0.5%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100元。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管辖权异议案件,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100元。
(五)知识产权案件:
知识产权案件
收费标准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500-1000元
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100元
其他行政案件
50元
申请费交纳标准
(一)执行案件:执行申请费无须申请人预交,待执行后按下列标准由被执行人负担:
没有执行金额的
50元至500元
1万元以下
50元
1万-50万
执行金额×1.5%-100元
50万-500万
执行金额×1%+2400元
500万-1000万
执行金额×0.5%+27400元
1000万以上
执行金额×0.1%+67400元
(二)诉讼保全: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
30元
1000元-10万元
1%+20元
10万以上
0.5%+520元
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其他类型案件:
申请支付令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申请公示催告
100元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400元
申请破产
依照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哪些情况下可以免交、减交、缓交诉讼费用呢?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依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本文来源:综合每天学点法律知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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