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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会冻结被告哪些财产

无忧找律师 作者:悟飞薇2021-11-27 22:08:19 诉讼 55人浏览

打官司怎么冻结对方财产最有效

诉讼保全责任险了解一下

诉讼保全险有什么作用?发生经济纠纷,想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对方听说你要起诉,转移财产怎么办?有了诉讼保全,完全不用担心,直接冻结相应价值财产。

当然万一官司输了,你给人把人家财产冻结发生的损失谁来承担,人家再来告你,越来越多的经济案件,法院冻结被告财产时要求原告提交诉讼财产责任保险,有效规避相应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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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中的冻结、查封等法律期限是如何规定

一、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二、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应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基于国家赔偿的压力,一般不会主动地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只有一个条件,即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若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那么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案件,一般要审查下列条件:

第一,须当事人提出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然,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二,申请人须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第三,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避免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第四,保全财产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可见,《民诉法新司法解释》从审理程序到执行程序,从第一次保全到以后的结行保全,再到保全的解除,对财产保全期限作了全面、清晰、合理的规定,有利于统一大家的认识,也有利于司法实务操作。

诉讼中财产保全期限是多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故财产保全期限为三十日。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律师分析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作出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的行为。可见,财产保全只是为了防止财产的流失,不是对利害关系人或提出申请当事人债权的特别保护。因此,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不等于“谁申请归谁”,申请人也不等于因此获得了优先受偿权。债权人之一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其他债权人只要持有金钱债权执行依据,就可以申请参与财产分配。金钱债权执行依据包括: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法院多长时间冻结被告财产

首先,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诉讼保全的工作期限,只规定了诉前保全的实施开始时间(48小时以内),具体就是“......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这是基于财产状况需要调查核实的理由,当然,及时高效永远是司法为民的基本内容;其次,法院处理民商事案件,总体是处于居中裁判的地位,像这种形式上属于帮一方(主要是原告)去查封扣押冻结另一方(主要是被告)更加需要谨慎从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实践中,法院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交财产线索以供核实,如果有现金最好,不动产和车辆之类的价值较大的财产一般也不会采取扣押,都是办理登记机关限制转让了事;第三、如果你觉得时间太长,就想办法多配合法院,按法院要求及时提交材料。一般法官也没空和你蘑菇,工作太多,一般是做不完的,极端情况有人情案关系案的,你有证据就举报即可。

希望你一切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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