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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试题?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无忧找律师 作者:寒汪力2021-11-28 07:47:21 诉讼 104人浏览

民法民诉主观题真题及解析(2018)

甲公司中标了某地块的开发权,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负责建筑施工,但甲公司未支付工程款项,于是甲公司和乙公司协商又重新达成协议,将甲公司之前的欠款本金8500万元作为对乙公司的借款,乙公司同意以未完成的工程做抵押向银行贷款2亿元,甲公司偿还借款5000万元后剩余的1.5亿元作为资本继续开发。但甲公司的公章要交由乙公司保管,甲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要经过乙公司同意。甲乙两公司约定若发生争议,由a省b市仲裁委管辖。

乙公司拿到甲公司公章后,私自重新做了补充协议,并加盖了甲公司公章,并且将仲裁委改成g省c市仲裁委。后来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丁公司签订购货合同,并加盖了甲公司公章。

后甲乙公司发生争议,乙公司向g省c市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受理,甲公司提出管辖异议,g省c市仲裁委认为仲裁协议有效,继续审理,并作出了裁决。甲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后甲乙公司与丙公司的韩某签订房屋销售委托合同,经乙公司同意,加盖了甲公司公章,由丙公司负责销售甲公司的楼房。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才发现,丙公司刚换了法定代表人,但未办理变更登记,韩某是被替换的法定代表人。

后丙公司销售不力,甲公司向法院起诉以此解除委托合同,一审判决丙公司败诉。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中变更了诉讼请求,请求判决合同无效,并请求赔偿。

后来甲公司还是负债很多,于是和丁签订了借款合同,同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丁借款2亿元给甲公司,若甲公司到期无法清偿,则房屋归丁所有。

甲公司没钱给乙公司支付工程款,乙公司遂罢工,导致甲公司想建成房屋出售后营利的计划无法实现,遂提出解除合同。

后甲公司负债累累,有债权人向a省b市法院提出破产申请,a省b市法院受理了申请。之前与甲公司有购货合同的丁公司向甲公司发货,已经发货后,收到了破产通知,遂通知卡车返回。

1.乙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是否属于表见代理?为什么?若甲公司能证明仲裁协议是乙公司私自用甲公司公章盖的,g省c市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2.若甲公司要撤销仲裁裁决应向哪个法院提出?

3.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合同是否无效?为什么?韩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4.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丙公司的委托合同?为什么?甲若解除委托,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5.丙公司在上诉中能否变更诉讼请求?为什么?

6.若甲公司到期无法偿债,丁是否有权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

7.甲公司与丁的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看成物权担保?为什么?

8.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合同?为什么?

9.丁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10.a省b市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案件,b市法院能否将债权人诉讼交由其他法院管辖?为什么?

1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有仲裁协议,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甲公司与乙公司就仲裁协议约定事项发生争议,该争议应由仲裁委员会仲裁还是由法院管辖?为什么?

12.如果乙公司先起诉甲公司主张合同款项的本金,在胜诉之后再次起诉主张利息部分否构成重复起诉?为什么?

13.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工程房屋是否有优先权?为什么?优先权的范围是什么?

1.乙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是否属于表见代理?为什么?若甲公司能证明仲裁协议是乙公司私自用甲公司公章盖的,g省c市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1)不属于。

根据《民法典》第172条,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本案中,相对人和行为人都是乙公司,乙公司没有理由相信自己有代理权,其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效,不属于表见代理。

(2)无效。

根据《仲裁法》第16条,仲裁协议应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甲公司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故仲裁协议无效。

2.若甲公司要撤销仲裁裁决应向哪个法院提出?

向g省c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根据《仲裁法》第58条,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3.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合同是否无效?为什么?韩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1)合同有效。

韩某作为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丙公司进行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直接归于丙公司承受。丙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后未进行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有效。

(2)韩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表。

韩某实际上已经不是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代表丙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代表,但未经变更登记,甲公司有理由相信韩某仍是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韩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表。

4.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丙公司的委托合同?为什么?甲若解除委托,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1)有权。

根据《民法典》第933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故甲公司作为委托人,享受任意解除权。

(2)需要。赔偿范围是丙公司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根据《民法典》第933条,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5.丙公司在上诉中能否变更诉讼请求?为什么?

不能。丙在上诉中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构成反诉,根据民诉法解释,反诉应当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在二审中提出反诉的,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诉。当事人同意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6.若甲公司到期无法偿债,丁是否有权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

无权。

根据民间借贷的有关规定(24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要求履行买卖合同、交付买卖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变更诉讼请求,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拒绝的,裁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7.甲公司与丁的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看成物权担保?为什么?

不能。

不动产担保物权的成立需要办理登记。

8.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合同?为什么?

无权。

根据《民法典》第562、563条规定,合同解除必须具有约定的解除条件或法定的解除权。

本案中,甲作为先违约方不具备法定解除权,也没有约定解除条件,故无权解除合同。

9.丁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根据《破产法》第39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未提到甲公司已付清全部价款,故丁公司可以取回。

10.a省b市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案件,b市法院能否将债权人诉讼交由其他法院管辖?为什么?

可以。

根据《民诉解释》第42条,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法院审理。

1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有仲裁协议,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甲公司与乙公司就仲裁协议约定事项发生争议,该争议应由仲裁委员会仲裁还是由法院管辖?为什么?

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根据《破产法》第2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故,仅诉讼只能由法院管辖,并不排斥仲裁管辖。甲公司和乙公司有有效的仲裁协议,有效的仲裁协议排斥法院法院管辖。

12.如果乙公司先起诉甲公司主张合同款项的本金,在胜诉之后再次起诉主张利息部分否构成重复起诉?为什么?

不构成。

后诉和前诉的诉讼请求不相同,也没有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13.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工程房屋是否有优先权?为什么?优先权的范围是什么?

(1)有优先权。

根据《民法典》第807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优先权的范围仅限于建筑工程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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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考研真题精选

试读(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

一、概念题

1民事诉讼法[湖南师大2007年研]

答: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事诉讼法有以下性质:①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民事诉讼法是规范国家(法院)行使审判权程序的法规,与规范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私法不同,因此性质属于公法。②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民事诉讼法规范审理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以民事诉讼程序与技术层面的事项为规范内容,追求如何以理性科学的程序技术公正、公平地审理民事案件,在性质上属于程序法。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广西民大2016年研;西北政法2005年研;华东政法2005年研]

答:(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对立与平衡。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存在于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相互之间也会发生诉讼法律关系。

③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诉讼权利义务。

3辩论原则[湖南师大2018年研;华东政法2005年研]

答: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诉讼程序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意见和主张,互相进行反驳和辩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辩论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②辩论的内容,既可以针对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针对实体方面的问题。③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形式多种多样。辩论既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进行,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进行。

4法院调解[中山大学2014年研]

答:法院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对他们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合意解决的诉讼活动和方式。法院调解是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当事人相互协商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法院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全过程;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结案方式。

5职权探知主义与辩论主义[河北大学2019年研]

答:(1)职权探知主义

职权探知主义是指法院不限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的范围,依职权主动收集事实和调取证据。职权探知主义的基本内涵有三点:①对于当事人没有主张或已经撤回的决定实体法律效果的事实,法院应依职权收集并作为判决的依据,而当事人不负担“行为主张责任”。②法院除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判断和采用外,还应依职权收集和采用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证据,而当事人不负担“行为证明责任”。③对于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得调查其真伪以决定是否采用,即使当事人在诉讼中对案件事实所做出的自认,也不构成“诉讼上自认”而对法院没有约束力。

(2)辩论主义

辩论主义是规范审判权作用对象与作用范围的基本原则。按照辩论主义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并经辩论的事实,才能作为法院裁判依据。反之,当事人没有在诉讼中提出的事实就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辩论主义的内容包括三点:①判断权利发生或消灭的法律效果所必要的要件事实(或称主要事实),只要在当事人的辩论中没有出现,法院就不得以其为基础作出判决。②法院应将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并且不得作出相反之认定。③法院认定事实所需要的证据,只能由当事人提出,法院不能依职权收集调查证据。

(3)二者的关系

职权探知主义与辩论主义,是民事诉讼中就作为判决基础的事实证据由谁负责主张和提供所作的区分。辩论主义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并经辩论的事实,才能作为法院裁判依据。职权探知主义适用于民事公益案件或含有公益因素的事项,它强调审判机关的作用,审判机关可以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但也应当经过当事人质证辩论或发表辩论意见,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6民事诉讼诚信原则[人大2015年研]

答: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中必须公正、诚实、善意的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对这一原则应从两个层面加以理解:一是行为意义上的诚实信用,指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诉讼行为时,以及法官行使国家审判权进行审判时,主观上应该诚实、善意。二是实质意义上的诚实信用,意指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需维持双方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其实质是公正与衡平。

7诉讼标的[武大2013年研;北邮2009年研;中南财大2008年研;南开大学2006年研;华东政法2006年研]

相关试题:诉的标的[湖南师大2015、2007年研]

答: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是诉讼构成的要素之一。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和判断的对象。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诉讼标的不仅是民事诉讼中法院裁判的对象,也是裁判对象的最基本和最小的单位。

8反诉和反驳[武大2013年研;西北政法2005年研]

相关试题:

(1)反证与反诉[武大2011年研]

(2)反诉[中南财大2009年研;华东政法2009年研]

答:(1)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系属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本诉的原告在反诉中称为“反诉被告”,本诉的被告称为“反诉原告”,如果不是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的诉讼,就不是反诉。

(2)反驳,是被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根据,以否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的一项诉讼权利。

(3)反诉与反驳都是被告享有的诉讼权利,但二者有明显的区别:

①性质不同。反诉是被告针对原告的本诉提起的,是一种独立的诉,具有诉的性质。而反驳则只是被告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诉讼手段,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诉,不具有诉的性质。

②前提不同。反诉是以承认本诉的存在为前提,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不加以否定。而反驳则是以否定原告提出的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为前提。

③目的不同。被告反诉的目的除抵消、吞并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使本诉的原告败诉外,还对本诉的原告提出了独立的反请求,主张独立的权利。而反驳的目的则只是否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

9诉讼权利能力[广西民大2019年研]

相关试题:

(1)诉权与诉讼权利[河北大学2019年研]

(2)当事人能力[湖南师大2018年研]

答:诉讼权利能力,即当事人能力或称为诉讼法上的权利能力,是指能够成为一般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能力或资格。当事人能力是一种抽象的能力,具有这种资格或能力才能成为诉讼法上各种诉讼行为与诉讼效果的主体。没有当事人能力,人民法院就不能对其行使民事审判权。诉讼权利能力又分为自然人和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以及非法人团体的诉讼权利能力。

10必要共同诉讼[广西民大2018、2015年研;北航2015年研;湖南师大2009年研;南开大学2011年研]

答: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同一,是指共同诉讼人在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中存在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即享有共同的权利或承担共同的义务。必要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②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③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④共同诉讼人行为具有一致性;⑤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资料来源:会考试网校)

民法民诉主观题真题及解析(2019)

甲公司主业为轮胎生产制造,为扩大生产规模,向乙公司借款8000万元,借款期限未到,双方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约定将甲公司的办公楼过户给乙公司,以抵偿债务,但未办理过户登记。

甲公司的债权人丙认为,办公楼应当值1.2亿,该“以物抵债”协议价格过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以物抵债协议。乙公司认为,甲公司还有大量财产可以偿还丙公司债务,丙公司主张撤销的理由并不成立。

其后,甲公司又向丁公司借款,这时公司财产已经全部抵押或出质。无奈,甲公司股东A在未与妻子商量的情况下,向丁公司做了保证担保。

丁公司认为,这种保证尚无法保障甲公司履行义务,甲公司于是又将一张以自己为收款人的汇票出质,背书“出质”字样后,交付给丁公司。但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的字样。

为获得更多融资,甲公司又与戊公司签订生产车间租赁合同。在与戊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因甲公司车间尚有原材料、半成品没有清点,结果戊公司在租赁期间使用了这些原材料和半成品。

甲公司的债权人罗马轮胎公司认为,虽然甲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但是因在与戊公司的租赁合同履行中,财产没有清点清楚,存在财产混同,遂在向法院要求偿还债务的同时,主张甲公司与戊公司“人格混同”,要求戊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罗马轮胎公司的请求对甲公司财产保全。

另外,在甲公司与己公司的一份轮胎买卖合同中,己公司已经支付货款,但甲公司一直没有交付轮胎,遂起诉甲公司要求其履行轮胎的交付义务,并获得胜诉判决。己公司收到轮胎后认为,甲公司交付的轮胎质量大不如前,于是又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的诉讼。

此外,为了资金周转,甲公司利用其控股地位,向其全资子公司多次无偿调取资金,各个子公司之间如果资金短缺,甲公司就在其所有全资子公司之间统一调度资金使用,且关联公司之间账目不清。

甲公司某全资子公司的债权人庚公司、辛公司,因到期债权不能获得清偿,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及其所有全资子公司进行合并重整。

1.丙公司提起撤销“以物抵债协议”的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

2.该“以物抵债”协议效力如何?为什么?

3.债务人有大量财产可以清偿债务是否构成对于撤销权行使的障碍?为什么?

4.甲公司股东A在未与其妻子商量的情况下,负担保证债务,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为什么?

5.因票据中作了不得转让的记载,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质是否有效?为什么?

6.罗马轮胎公司认为甲公司与戊公司的租赁合同履行中,财产没有清点清楚,存在财产混同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7.己公司在获得生效判决后,又提起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的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为什么?

8.庚公司、辛公司是否可以请求甲公司及其所有全资子公司进行合并重整?为什么?

9.假设甲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可以进行合并重整,则重整程序开始后,对于相关公司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有何影响?

10.开始合并重整后,对于所有债权人的影响是什么?

1.丙公司提起撤销“以物抵债协议”的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

丙为原告,甲为被告,乙为无独三。

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提起撤销权之诉,仅以债务人为被告,法院可追加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

2.该“以物抵债”协议效力如何?为什么?

以下两种观点择一即可:

(观点一)有效。

本案中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且不存在无效事由;以物抵债协议为诺成合同,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生效要件,协议有效。

(观点二)无效。

依通说,以物抵债协议为实践合同。本案中,协议签订后双方未办理过户登记,因此协议未生效。

(注:本案中,以物抵债协议纯粹是以物抵债,不包含任何担保的意思,因此不属于前让与担保和后让与担保的范畴,误入坑。)

3.债务人有大量财产可以清偿债务是否构成对于撤销权行使的障碍?为什么?

构成。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之一为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本案中,债务人甲公司还有其他大量财产可偿还债权人丙的债务,债务人的行为不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因此构成对撤销权行使的障碍。

4.甲公司股东A在未与其妻子商量的情况下,负担保证债务,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为什么?

不构成。

根据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

本案中,A的担保不属于以上任意一种,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5.因票据中作了不得转让的记载,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质是否有效?为什么?

以下两种观点择一即可:

(观点一)出质无效。

根据《票据法》第2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本案中,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的字样,甲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无效。

(观点二)出质有效。

根据第《民法典》四百四十一条,以

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本案中,出质合同有效,且完成票据交付,质权设立。

(注:观点一从商事规定,观点二从民事规定,规定不同,结论不一。从商事票据法规定,丁公司无法获得票据权利,即无法承兑。但其手中有票,甲公司也无法去承兑,就像丁拿了一个只有甲能开启的宝箱做质押,虽无法打开,但确有价值。因此在民法上的质权设立。我偏向于观点二。)

6.罗马轮胎公司认为甲公司与戊公司的租赁合同履行中,财产没有清点清楚,存在人格混同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不成立。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人格混同的实质要素为财产混同,表现为资金混用、财产随意调用等。

本案中,仅仓库中财产没有清点,不构成财产混同,未丧失独立人格,不能定义为人格混同。

7.己公司在获得生效判决后,又提起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的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为什么?

不构成。

根据《民诉解释》第274条规定可知,满足下列三种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即: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本案中,己公司的起诉是基于出现了“轮胎质量大不如前”的新情况,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都不相同,不构成重复起诉。

8.庚公司、辛公司是否可以请求甲公司及其所有全资子公司进行合并重整?为什么?

可以。

根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实际上是九民纪要),当关联企业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重整。

本案中,由于甲公司利用其控股地位,不仅向其全资子公司无偿调取资金,并且还在其所有的其他全资子公司之间调度资金,导致关联公司之间账目不清,因此构成人格高度混同,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重整。

9.假设甲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可以进行合并重整,则重整程序开始后,对于相关公司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有何影响?

根据《破产法》第19条、20条规定可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10.开始合并重整后,对于所有债权人的影响是什么?

答: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影响:

(1)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3)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5)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注:开放式作答,只要是破产法中涉及债权人的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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