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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诉讼时效?民事诉讼遗产继承纠纷起诉状

无忧找律师 作者:琼音盛2021-11-28 10:41:22 诉讼 70人浏览

继承房产有纠纷,存在诉讼时效吗

文章导读:因继承房产有了矛盾,不抓紧时间去法院起诉,会错过诉讼时效吗?

最近有位老先生前来律所咨询,他有一套房子,是他和老伴的夫妻共同财产,十年前老伴去世,留下遗嘱称她的份额由大儿子继承,如今老先生也年事已高,和大儿子关系也不好,现在就分割有难度,就想通过遗嘱把房子留给小女儿,但是他听人说继承也有时效,担心时间久了会有纠纷。那么继承究竟有没有诉讼时效呢?首先要看纠纷的法律性质是属于继承权纠纷还是属于物权纠纷;其次要看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我们通过两个案例来比较分析一下。

案例一

(一)基本案情

1986年邓家夫妻在村里修建了三间平房。家里有三个儿子分别是甲乙丙,1990年朱某嫁给丙并与其共同生活。2002年,邓家夫妻相继去世,同年12月,丙也去世。三间平房由朱某管理、使用,后因朱某外出打工,上述房屋交给乙管理和居住。2015年9月朱某回家要求收回房屋,经村民委员会调解,朱某与乙达成调解协议,乙将田土和房子归还给朱某,由朱某补偿乙田土、房子管理费2.3万元。京云房产律师团了解到,双方履行完协议后,甲找朱某评理,说该房屋是其父母留下的遗产,都应享有权利,双方为此发生争吵,乙起诉至法院。

朱某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产继承的时效为2年,目前主张遗产继承已超过诉讼时效,应视为放弃了继承权。

(二)京云房产律师解析

朱某所认为的遗产继承的时效是两年,所依据的是我国继承法第八条的规定,即“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但是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该纠纷是因2015年9月朱某回家要求要回房屋并与乙签订了调解协议而引发的争议,甲从此时开始知道其继承权受到侵犯故而找到朱某理论,所以继承权被侵犯的时间点为2015年9月,至起诉时并未超过继承的诉讼时效,邓家夫妻于2002年6月相继去世,继承开始的时间即为2002年6月,至2015年也未超过二十年。

因此朱某错误的理解了放弃继承的方式和诉讼时效起算的时间,其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案例二

(一)基本案情

周阿多共生育周明娥、周学新二人。1974年底,三人建造了位于XX镇房屋,面积为68.38平方米。1984年,周阿多病故,但兄妹二人并未对该房屋进行遗产分割。1986年周明娥搬离后,该房屋一直由周学新居住并管理。1989年,该房屋经过改建,用途由原来的住宅改变为非住宅,由周学新对外出租并收益。2000年,周学新在未取得周明娥同意的情况下申请了房屋产权登记,房管处向其颁发了房屋产权证书。周学新认为该房屋已经超过继承的诉讼时效,周明娥不能再对该遗产进行分割。

(二)京云房产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也就是说,继承的放弃必须要有明示,默示不属于法定的放弃继承的方式。京云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周阿多1984年去世后,其遗留下来的房屋起初由子女二人共同居住,

周明娥的居住事实表明其并未放弃对该房屋的合法权利,也即该房屋非完全交予周学新一人所有。因此周学新认为该房屋已经超过继承的诉讼时效,周明娥已经自动放弃继承属于对法条的误读。双方当事人因房屋共有物分割产生的争议并非继承权纠纷,而是不动产共有权确认纠纷,根据我国物权法和合同法的规定,此类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

本文作者:京云房产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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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继承案件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权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刘某1、刘某2与刘某3、刘某4继承纠纷案

刘维连与吴端阳系夫妻,两人共生育四子女:大儿子刘某3(本案被告)、二儿子刘某4(本案被告)、三女儿刘某2(本案原告)、四女儿刘某1(本案原告)。原告刘某1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告刘某1依法继承其父母(刘维连、吴端阳)位于桃花江镇杨家坳村(原向荣村)七星桥组房屋及宅基地四分之一的份额。

原告诉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第二十五条: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当属此种情形,故原告诉求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解析法定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

在笔者之前的文章当中,已经对诉讼时效的重要性进行了阐述,大意是:诉讼时效经过,则丧失胜诉权。①由于中国人并没有立遗嘱的习惯甚至忌讳立遗嘱,因而在实践中,遗嘱继承案件的量要远少于法定继承案件,因此,本文着重讨论法定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

一、问题的提出

之所以提出法定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一是由于由于该话题对于司法实践异常重要;二是由于针对如此重要的问题,理论界尚存重大争议,且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院有完全不同的观点,这不仅有损司法的权威性,还导致当事人在面临这一问题时,无所适从。当然,本文主要探讨与实践相关的问题,理论争议不会过多涉及。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一)《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二)最高人民法院[1987]民他字第12号批复,内容是:各继承人都没有表示过放弃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诉争的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他们之间为此发生之诉讼,可按析产案件处理,并参照财产来源、管理使用及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具体分割。析产案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三)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77条: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这条规定与《物权法》相冲突,已经被废止。

(四)《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三、问题的梳理

(一)如何理解《继承法》第八条“权利被侵犯之日”?

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1.继承开始以后继承权就变成了现实的权利,可以主张取得遗产。如果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信息,则其继承权诉讼时效已经开始计算。②

2.在前一种观点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条件,即遗产上的权利发生变动,包括对遗产进行处分、变更登记、变更使用方式、对不动产遗产进行改建、扩建或者推倒重建。③

笔者认同第一种观点。因为这种处理方式有利于遗产的及时分割。

(二)遗产分割前,各继承人对遗产是共同共有关系吗?

研究遗产分割前各继承人对遗产的共有关系具有实践价值吗?当然是有的。因为如果是共同共有关系,那么对于共有物的分割请求权属于物上请求权,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的12号批复认为是共同共有关系,然而,该院最新的观点认为“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放弃的是继承权,而非所有权”。继而又认为“直到遗产被分割,遗产都处于继承人共有的状态,但由于此时各继承人对其可继承的份额和内容都未明确,也不能单独支配该遗产份额,故并未实际取得该遗产份额的所有权。此时,该权利只能消极的行使,如放弃;不能积极的行使,如转让。”④该观点部分改变了12号批复的观点。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也有值得商榷之处。其一方面认为,遗产分割前,各继承人对遗产不享有所有权,仅享有继承权;另一方面,为了说明遗产分割前,遗产并非属于无主物,又认为各继承人对遗产是共有关系,这明显有矛盾之处。因为《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即,共有的也是所有权,而非继承权。

此外,如果将各继承人之间的关系理解为共同共有,则《继承法》第八条几乎就不存在适用的空间。因为,只要继承人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则视为接受继承,各继承人之间形成共有关系,分割共有物权则不受时效的限制。

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如何理解《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意思是否是说,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即取得了遗产的物权呢?这样的话,分割遗产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有观点认为“只有在继承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被继承人物权的,物权的效力才追溯到继承开始之时”⑤笔者认同该观点,因为从继承过程来看,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和遗产范围均无法确定,就谈不上继承人之间共有遗产。⑥

(三)是否应当适用《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总则》与《继承法》同属法律的位阶,虽然《民法总则》属于新法,但该条明确表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继承法》的规定属于特别规定和另有规定,应当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

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闵海涛律师

文章注释:

①闵海涛:《

解析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②(2012)商民三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2437号民事判决书。

③(2012)州民一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2012)闵民一(民)初字第10969号民事判决书。

④赵玉东.白海侠诉刘永等分家析产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年第3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

⑤杨忠建:《放弃继承权公证中的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载《中国公证》,2008年第10期。

⑥杜志红:《法定继承中遗产分割纠纷的时效限制》,载《河北法学》,201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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