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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能叫老板吗,不能放纵大股东绑架小股东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0-08-18 20:30:07 公司设立条件 203人浏览

——杭州首例公司司法解散案解读

[案例]

被告* *迪达农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原为内资企业。2003年2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公司更名为中外合资企业。变更后的投资者包括两个法人和十个自然人,主要从事农药生产。2005年,由于环境保护的原因,当地政府要求该公司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关闭。2005年12月底,* *公司停止经营。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 *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办理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同时* *公司党委和* *公司工会也被撤销。之后,* *公司召开了关于搬迁的董事会会议,陈某等6名自然人股东(总投资120万元,占* *公司注册资本的17.7%)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司继续经营搬迁的计划,并与* *公司主要股东就是否解散公司发生争议,导致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 *公司股东于2006年6月22日召开了股东大会。会议一致同意会议记录所附转让方股东(即第六起案件的原告)以每股1.2元的价格,将其在XX公司的120万股股份转让给大股东杨。同一天,XX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形成的意见与上述股东大会一致。从那以后,转让失败了,因为双方无法就付款条件达成一致。

此外,还发现:* *公司2006年4月会计报表(损益表)反映本月净利润为-212,875.38元,本年累计为-761,750.50元;* *公司2006年7月的会计报表(损益表)反映本月净利润为-1,660,886.74元,今年累计为-2,819,274.07元。

[裁判]

经审理,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认定,陈某等6名原告向XX公司投资120万元,占XX公司注册资本的17.7%,有权请求解散XX公司。* * 2005年12月底公司被政府责令关闭后,公司已无营业场所,公司所有员工已提前终止,相应机构已被撤销。此外,六名原告与* *大股东在公司解散清算还是搬迁问题上存在争议,公司大股东和小股东明显处于不可调和的状态。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公司僵局确实存在。目前,双方矛盾无法调和,公司处于既不能经营也不能搬迁的状态。持续存在将不可避免地给股东利益造成巨大损失。* *虽然公司大股东有意接受六原告的股权,但双方无法就支付条款达成一致,导致股权转让无法进行。综上所述,* *公司符合法定解散条件,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了合理的支持。经判断,*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散。

一审判决后,* *公司拒绝受理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2007年7月19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作为杭州首例公司司法解散案,本案本身具有典型的指导意义。本案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是否形成公司僵局。分析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价值取向和公司僵局的具体判断标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

一、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价值取向

2006年1月1日生效的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继续存在将导致重大损失

从立法数据来看,关于公司司法解散的规定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些地方、企业提出的,主要是考虑到一些公司经营困难严重,财务状况恶化。虽然尚未达到破产限额,但继续维持会给股东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失;但是,由于股东之间存在严重分歧,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不能对公司的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鉴于这种情况,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认为公司解散在正常情况下应由公司自行决定。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法院才能根据股东的申请解散公司。基于这一考虑,新《公司法》借鉴了其他国家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解散和清算的立法例,并做出了上述规定。由此可见,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引入是必然的结果,立法过程本身也体现了法律的谦抑性。因此,作为合法使用者的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以实现这两种平衡为价值取向。

第一,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作为一个兼具人格和资本的组织,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大股东要求公司继续存在,这是对其自身利益的惩罚,具有不容置疑的合法性。然而,一旦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的利益,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理性基础就会受到动摇,相应的制度安排必须进行修改。途径之一是给予中小股东要求解散公司的权利。此时,作为法官,我们应该在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之间寻求平衡:一方面,我们不能让中小股东通过解散公司来威胁大股东;另一方面,我们不能让大股东压制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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