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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投资者认定标准,公司隐名投资的合规要件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0-08-30 14:21:02 公司设立条件 193人浏览

公司匿名投资的合规要求

在实践中,公司投资者,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外商投资法司法解释以及如何把握匿名投资的法律风险等方面仍存在诸多困惑。我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澄清它们。

匿名投资,也称为股权代理或股权信托,在本文中统一表示为匿名投资,以方便写作。《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和《外商投资法司法解释一》均未直接反映文本中的“隐名投资”一词,而是在相关规定中对隐名股东做出了相应的解释。

投资者在使用休眠投资计划时,应注意三个确认:

1.实际投资者股东身份证明文件的确认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三条在股东资格确认诉讼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争议,一方要求法院确认其享有的股权的,应当证明下列事实之一: (一)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了资本,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以其他形式转让或者继承公司股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另一方面,《外商投资法司法解释一》对同一问题也作出了类似规定,即“第十四条当事人约定一方实际投资,另一方为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实际投资者要求确认其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身份或要求变更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下列情况除外: (1)实际投资者已经实际投资; (2)名义股东以外的股东承认实际投资者的股东地位; (三)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将实际投资者变更为股东,并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同意。“;”第十五条第一款合同约定一方实际投资,另一方为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一方仅以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清楚地表明,法院并不依赖于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信息,而是依赖于当事人是否能够证明他们已经掌握了取得股权的基本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件。实际投资者股东身份的获取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原始获取和衍生获取。

在实践中,出资证明书是股东取得原股东身份的重要证明文件。

然而,由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不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向投资者出具“出资证明书”。因此,原投资的实际投资者应注意保留银行汇款凭证,其中大部分应汇给名义股东,金额应与实际投资者主张的金额一致,匿名投资合同中约定公司将向其出具“出资证明书”。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实缴出资额及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及签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衍生产品收购依赖于法律文件,如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赠与合同或遗嘱。衍生产品收购的实际投资者应注意从股权转让方获得原始“投资证明”。

二。合法性的确认

《外商投资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合同约定一方实际投资,另一方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一方仅以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还明确了实际投资者的出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在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进一步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投资者与名义投资者订立合同,约定实际投资者将出资并享有投资权,名义投资者为名义股东。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对合同效力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四)损害公共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在实践中,匿名投资合同失效的最常见原因是所谓的“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众所周知,中国大陆对外商投资企业仍然实行严格的准入审批制度。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其投资领域涉及《外商投资指导目录》中的限制或禁止投资项目,匿名投资合同可能无效。同样,即使是非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实际投资者投资于金融、国防和自然资源领域,其匿名投资合同也可能被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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