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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离婚的概念及特征,无形财产的概念及特征有哪些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0-10-14 07:12:03 婚前财产 165人浏览

本文在阐述了无形财产(知识产品)的概念和特征后,指出了我国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制度缺陷。在考察了获得无形财产权的理论基础,即知识产品的生产过程和夫妻共有财产制度后,提出了完善夫妻共有财产制度的基本设想:确立知识产品的概念,将知识产品纳入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同时,鉴于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和不可分割性,本文提出了推定分割的方法来解决离婚诉讼中无形财产(知识产品)的分割问题。

[关键词]无形财产,知识产品,夫妻共同财产制,建设性分割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采用约定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相结合的方式,即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协议或协议无效外,均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7条第1款列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知识产权收入。作者认为,知识产权收入是指行使知识产权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如果一方出版了一部作品,就获得了报酬,这已经是以金钱和其他物质为代表的有形财产,应该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然而,配偶一方或双方已经完成了智力创造成果,但在婚姻关系中尚未获得经济利益。例如,虽然一方已获得发明专利,但尚未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或者已经完成发明创造,尚未申报或者正在申报专利权,离婚后已经取得专利权的;或者文学或者艺术作品已经完成、未发表或者未经许可他人使用等。所有这些都没有真正的经济利益,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智力创造没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对于如何描述和界定这些创作,其中包含的无形财产是否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及离婚时如何处理这些财产,没有任何规定,这对法律研究和司法实践造成了障碍,必须立即予以消除。

无形财产的概念和特征

(a)无形财产的概念是相对于有形财产而言的。本文所讨论的无形财产具体是指基于人类智力的创造性劳动所产生的智力成果。法律赋予作者或发明者享受其知识成果的权利,即无形财产权,也称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产生于18世纪的德国,* *本义,原意为“财产”或“产权”,在英国知识产权中是财产的同义词。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3条第8款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部分第1条(简称trips协议),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和邻接权(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 (二)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录音制品和广播作品有关的权利; (3)商标权(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品名称和其他商业标志的权利); (4)工业设计权(与工业设计有关的权利);5专利权(与人类创造性活动所有领域的发明相关的权利);发现权(与发现有关的权利)等。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都接受了上述定义。知识产权也已成为一个国际法律术语。

与此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成果仍然没有统一的科学概念,这是立法、司法和法律研究的一个缺陷。在立法方面,这些具有世界影响的国际公约,如1883年的《世界知识产权公约》、《trips协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1886年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及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其他知识产权部门的法律,都采取了单独的做法,只是列举了它们的保护范围,而没有对知识产权的客体作出一般性的定义和解释。理论上,前苏联的法学家试图将其统一为“创造性活动的成果”[1]。大多数中国学者将其归因于“智力成就”。以上没有一个概括了智力创造的共同本质的特征。

前苏联学者所谓的“创造性活动的成就”倾向于限制人们对版权客体的理解,即创造性作品,并不涵盖智力劳动生产的所有产品。然而,我国大多数学者的“智力成果”理论片面强调和夸大了这一客体的精神属性,而忽视了其商品性质和财产价值。概念的缺失不仅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发展带来不便,也给这一无形财产在婚姻法领域的正确定位和把握带来理论障碍。幸运的是,学术界对这一问题有了清晰的认识,并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吴旭东教授等人曾将其概括为“知识产品”。原因如下: 第一,在中国《民法通则》中,在知识领域获得的所有民事权利统称为知识产权,但不采用知识成果权;其次,“知识产品”概括了知识形成产品的本质含义,强调这种对象来自科学、技术、文化等精神领域,是人类知识的创造,并表现出其非物质性。同时,知识产品的内涵突出了其在商品生产条件下的商品属性和产权性质,准确地反映了版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的产权内容[2]。人类劳动的所有成果都可以称为“产品”,而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来源。“产品”反映了此对象中包含的价值和属性。“产品”前的“知识”一词表明该产品是人类脑力劳动的产物,并指出其非物质和精神属性。因此,作者-读者认为这个概念是可取的,所以作者-读者倾向于它。在下面的讨论中,知识产品和无形财产这两个概念是共同的。 查看更多相似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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