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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分割法律依据,约定夫妻财产有哪些法律常识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0-10-16 21:27:02 婚前财产 207人浏览

就婚姻财产达成一致的法律常识是什么

(1)《婚姻法》关于约定夫妻财产制的现行立法不系统,需要改进

现行《婚姻法》第19条规定了夫妻财产制。本条不包括协议的所有权类型、协议何时生效、是否可以附有期限以及有条件生效;协议方式仅限于书面形式,保守而谨慎,不能满足当前夫妻自由选择约定财产关系的要求。据说这是一个约定俗成的财产制度,但它名不副实。它有太多的限制,立法似乎是被动地应对商定的财产制度;该条未对约定内容、债务能否约定、约定部分不明确时如何适用等具体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使得约定夫妻财产制操作不便,也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约定夫妻财产关系简单化的需要;本条关于协议对外效力的规定不合理,不利于保护夫妻双方约定的合法权益。

(二)、约定的所有权类型,即使用权、收益、占有和处分财产是否可以分别约定

现行《婚姻法》及配套解释中未规定财产的使用权、收益、占有和处分是否可以单独约定。事实上,婚姻财产协议不仅是为可能的离婚做准备,它不应该被理解为一种保险,而是应该服务于婚姻的幸福和稳定。因此,法律不仅应解决离婚时约定财产的所有权问题,还应涉及夫妻在婚姻关系期间对其财产的使用、占有、收入和处置的约定。这样,才能满足夫妻财产约定的现实需要。法律应该在不违反民法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社会交易安全和公共秩序以及良好习俗的情况下,给予夫妻在财产协议中最自由的选择。

(三)协议何时生效,是否可以附期限和条件

当前的《婚姻法》没有提供有效的协议。现行的第《婚姻法》号法律规定,夫妻可以就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期间的财产达成协议。这是否意味着婚前不具有夫妻身份的双方之间的财产协议无效,或者该协议在婚姻成立时生效?如果严格来说,婚前协议被拒绝,那么婚前协议是无效的;只有夫妻达成的协议才有效,那么夫妻达成的协议是否立即生效?法律上什么都没有。

这种情况将直接影响双方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1)]第十五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的婚姻;双方在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应被视为共同所有,除非有证据证明它是一方。这时,如果双方都有协议,协议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它是否立即生效;当附在协议上的婚姻生效时,协议就不生效,这当然不起到证明的作用。在同样的情况下,因为立法是不正确的,它将导致两个非常不同的结果在应用中,这表明很大的危害。

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协议是否可以附有时限和条件。如果没有有效的问题,当然没有时间限制或附加条件。然而,《解释》 (1)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配偶一方拥有的财产不得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配偶双方的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对该协议有两种理解: 第一,婚姻双方可以约定一方的所有财产在约定时间后成为共同财产;首先,婚姻双方同意,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财产将转移到共同所有

(四)在协议的内容上,是选择性协议还是任意协议,以及立法上的模糊性

民法领域的许多学者认为,《婚姻法》第19条第1款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表述选择了封闭的立法模式,明确提出了三种夫妻财产制,即一般连带制、单独连带制和有限连带制,婚姻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有效,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根据《婚姻法》的现行规定,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对本条规定的这种理解可能是立法的初衷,也可能是法学家在他们独特的思维下的理解,而法律适用于一般公众。公众对这一条款的理解往往是自由选择商定的财产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损害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这一条款就是有效的。对同一法律和同一问题的理解存在诸多分歧,但立法并没有做出进一步明确的界定。实际上,这肯定会带来很大的麻烦。

(五)、债务是否可以约定

根据现行《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约定内容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期间的财产,但不包括债务。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中以自己的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范围。根据该条的规定,丈夫和妻子可以同意婚姻关系中的债务是连带债务或个人债务,如果第三方知道这些债务,就会产生外部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债务协议没有规定,但由立法解释直接规定。这实际上是无法令人信服的,这种解释被怀疑超越了它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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