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7条解释:【禁止结婚的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不宜结婚的疾病的。
[解释]
一、文章内容介绍
该条是对结婚禁止条件的规定,是对1980年《婚姻法》第6条的修正。禁止结婚条件,也称消极结婚条件或婚姻障碍,是指法律不允许当事人结婚的要件。
该条款的具体含义解释如下:
(一)“直系血亲”的含义
本条所称直系血亲,是指生育过自己或者自己的后代的人。也就是说自己的身体或者自己的血亲。从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下至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都是直系亲属。直系血亲之间有直接关系,有以下三个特点:
(1)宏观纵向。也就是属于不同的世代。每一个有生殖关系的人,都属于不同的世代。比如父母与子女之间,祖父母与外祖父母之间,孙子女之间,孙子女之间等等。
(2)微观直接性。即世代之间的关系是线性的。有生殖关系的后代之间有直接的生殖关系。如果孩子是父母生的,父亲生爷爷奶奶,母亲生爷爷奶奶等等。
(3)整体系统性。也就是说,属于直系血缘关系的上、下两代的所有亲属,形成了一个相互联系、密切相关的有机整体。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自然直系血亲外,还有直系血亲。
(二)“旁系血亲”的含义
本条所称旁系血亲,是指双方无任何关系的共同祖先所生的血亲。就像父母的兄弟姐妹,爷爷奶奶的叔叔阿姨外甥一样,堂兄妹是旁系血亲。与父母生的,有血缘关系,与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异母兄弟生的,称为同父异母血亲。
二、本规定的立法目的及有待解决的问题
该条规定禁止结婚。
第一,禁止一定范围的亲戚结婚。人类有意识地通过立法限制近亲结婚,一是出于优生的原因。血缘过近的夫妻受遗传基因的影响,很容易将身心疾病或缺陷传给下一代,给国家健康、人口素质和人类发展带来危害。二是基于伦理要求。因为近亲结婚违背伦理教育,阻碍了人类早已确立的婚姻道德,容易导致亲属地位和继承的混乱。关于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1950年《婚姻法》规定禁止直系血亲与兄弟姐妹结婚,五代以内的其他旁系血亲能否结婚由习惯决定。根据中国古代的婚姻禁忌,“同姓不婚”、“同姓不婚”。但是表亲可以结婚,这是不禁止的。这一规定实质上允许堂兄妹结婚。1980年《婚姻法》,修改为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仍然使用这一规定。
第二,禁止患有某些疾病的人结婚,以防止疾病的传播和遗传,保障当事人的健康。
[实际困难]
1.《婚姻法》中的“代”怎么算?
在中国《婚姻法》中,用“代”来表示亲属关系的亲密程度。这里所说的“代”是根据我国的法律计算亲属关系距离的单位。一般来说,较小的代数比较大的代数更接近。
一代指几代人,一代人就是一代人。计算亲属的代数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直系血亲的计算:从自己的身体开始,自己的身体作为一代,向上或向下计数。比如从自己的身体来说,父母是第二代,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是第三代,曾祖父母和曾祖父母是第四代,高祖父母和高祖父母是第五代;从底层看,子女是第二代,孙子女是第三代;重孙重孙四代;曾孙和曾孙分属五代。
旁系血亲的计算: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按照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从自己身上数到同源直系血亲,并记录世代
数;然后从同源直系血亲倒数至旁系血亲进行计算,记录世代数。如果两边的代数数相同,用一边的代数数来确定代数。如果两边的代数数不同,则确定代数数较大的那一边的代数。比如计算兄弟姐妹的代数,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也就是他们是一代,数到父母的第二代;从父母一代,倒数到兄弟姐妹两代。算一下自己的身体和外甥女儿(弟弟的孩子)的代数,先找出自己的父母(对于外甥女儿来说,是他们的爷爷奶奶)是一代,最多算两代父母,从父母倒数到三代外甥女儿。所以自己的身体和侄子女儿是三代旁系血亲。
2.如何理解「三五代以内旁系血亲」?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第二代的旁系血亲和第三代的旁系血亲,是指来自父母或者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其范围包括兄弟姐妹、叔伯、姑姨、叔伯、堂兄弟、表兄弟姐妹、侄子、子女。超过这个范围的亲属,在三代以内不是旁系血亲。
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第二代、第三代、第四代、第五代的旁系血亲,是指与亲生父母相同的第二代旁系血亲;祖孙三代旁系血亲;四代旁系血亲,从曾祖父母到曾祖父母;五代旁系血亲,起源于高祖和外高祖的父母。在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基础上,可以追溯到两代的旁系血亲。
3.如何理解「患了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
立法禁止结婚的疾病主要有两种:
(1)精神疾病,如精神病、痴呆、无知等。因为精神原因,患这种病的人分不清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没有能力或受到限制,没有能力承担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躯体疾病主要是指重大的不可治愈的感染性或遗传性疾病。
我国1950年《婚姻法》第5条规定,身体有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人,患有性病或精神障碍而无法治愈的人,患有麻风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1980年第《婚姻法》号法律第6条修改为:患有麻风病且尚未治愈或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人禁止结婚。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将麻风病从禁止结婚的疾病中删除,只明确禁止患有医学上不应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的,不予登记。可以看出,中国现行立法对禁止结婚的疾病采取了一般性规定
为保障儿童健康,中国《母婴保健法》第10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后,医生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对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病的诊断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长期采取避孕措施或结扎手术后未生育的,可以结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禁止结婚。”严重遗传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导致的先天性遗传病,患者丧失全部或部分自理能力,其后代有较高的生殖风险,医学上认为不适合生育。
【相关法律法规】
《母婴保健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a)在法定结婚年龄之前;
(2)不是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经有配偶的;
(四)三代以内属于直系血亲或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婚前健康指导:性健康知识、生育知识、遗传病知识教育;
(2)婚前健康咨询:就婚姻和生殖保健相关问题提供医学咨询;
(3)婚前医学检查:对即将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影响婚姻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的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3)精神疾病。
婚前医学检查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婚前医学检查后,医生应当对患有指定传染病或者在传染期内患有相关精神疾病的患者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都应该中止婚姻。
第十条婚前医学检查后,医生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对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病的诊断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长期采取避孕措施或结扎手术后未生育的,可以结婚。除了《婚姻登记条例》禁止结婚。
第十一条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书。
第十二条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制度的实施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合理的婚前医学检查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缴费困难的人员给予救助。
第十四条婚前医学检查后,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写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
(一)传染病期间的指定传染病;
(二)发病期内的相关精神疾病;
(三)不适宜生育的严重遗传病;
(四)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
发现前款第(一)、(二)、(三)项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和采取相应医疗措施的建议。根据医生的医嘱,当事人可以中止婚姻或者自愿采取长期避孕措施或者结扎手术;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其治疗提供医疗咨询和医疗服务。
第十五条婚前医学检查后,医疗保健机构不能诊断的
第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生育、不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咨询和医疗保健服务。
医生发现或者怀疑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限于现有医疗技术水平难以诊断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育龄夫妻可以选择避孕、节育、不育等相应的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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