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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认可,空床费案例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1-03-28 21:06:18 离婚赔偿 382人浏览

很多情侣在导读:分手,分手方会向分手方索要“分手费”或“青春损失费”。但是,“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所以“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的想法是不被法律认可的。近年来出现了一个新名词——“空床费”,指配偶一方因另一方长期不在家而索要的精神抚慰金。那么,法律承认“空床费”吗?

一、“空床费”的约定是一种“忠诚协议”。

中国的《合同法》规定,婚姻、抚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约定,适用其他法律。“空床费”协议本质上是夫妻之间的一种“忠诚协议”,不是婚姻关系的变更或解除,而是对违反忠诚原则的错误一方的惩罚性协议。这种约定并不干涉结婚或离婚的自由,而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自我约束,同意接受对其不忠行为的经济处罚的行为。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损害公共利益,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就是有效合同。双方应遵守自己的协议,履行自己的承诺,并保证愿意接受违反协议的处罚。中国的《合同法》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双方约定的内容不违法的,应当严格遵守。

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不是脱离法律的道德协议,而是法律明确强调必须遵守的原则。

“忠诚协议”不是对婚姻的惩罚,而是对违反忠诚原则的一方的经济惩罚。《婚姻法》第五条规定,夫妻应当忠实,互相尊重。所以,“忠诚协议”属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度的自我约束。《婚姻法》第46条对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提出法定的损害赔偿请求,以保护无罪一方主张的权益。重婚和同居是最典型、最常见的不忠形式。由此可见,《婚姻法》第四条中的忠诚原则不是道德宣言,而是法律义务。网恋,婚外情等。只是需要遵守的法律原则,但没有明确规定他们不会受到惩罚。法律不排除当事人以合同形式实现意思自治的权利,也不否认自我约束的强制力。现行合同法可以完全规范和管理这种合同行为,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如果协议被认为无效,就违反了“法律不能禁止任何事情”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是法律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基本义务。这一约定是《婚姻法》中夫妻之间抽象的忠实义务的体现。原、被告自愿同意,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该是合法有效的民事协议。

二、“空床费”是对夫妻同居权的补偿,且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示,应当予以认定。

配偶和同居的权利不可侵犯。作为配偶,夫妻是以婚姻为基础由法律确立的亲属。配偶关系作为一项权利制度,首先是由英美法系等国家在立法中规定的。配偶关系具有权利性质,因为它对当事人有很大的利益,受法律保护。于是,配偶权的概念应运而生。配偶权是法律赋予夫妻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身份权,其他任何人不得侵犯。配偶权的核心是性权利,这一权利的实现需要双方同时履行和协调,双方是权利义务的主体,缺一不可。源于配偶权的同居权是指结婚后,男女双方均有权作为配偶与对方共同居住在同一住所,而对方有与对方共同生活的义务,包括性生活权、睡在一起权和互相帮助权。

(二)违反同居义务应当有正当理由。夫妻同居是由婚姻生活性质决定的。无正当理由违反同居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各国法律确认的正当理由主要包括:因处理公私事务需要长期合理离家;一方因生理原因未能履行部分或全部同居义务的;一方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不能履行同居义务的;夫妻共同生活严重威胁一方健康、名誉或经济状况时,有权在威胁期间停止共同生活;提起离婚诉讼后,夫妻双方有权在诉讼期间停止同居。丈夫因上述正当理由不履行同居义务时,妻子不得违背丈夫的意愿要求同居,否则构成对丈夫同居权的侵犯。同样,丈夫无正当理由不与妻子同居,是对妻子同居权的侵犯,妻子有权要求赔偿。

(3)对违反同居义务采取赔偿措施有先例。侵犯同居权的法律救济因国而异。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不履行同居义务时,另一方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其履行或者赔偿精神损害;丈夫无正当理由不与妻子同住时,可以拒绝支付生活费。根据英国法律,如果一方配偶违反同居义务,另一方配偶有权要求恢复同居。恢复同居的判决虽然不能强制执行,但是不服从该判决可以视为放弃,是非法同居的法定理由之一,权利人可以就过错要求赔偿。我国婚姻法也将配偶一方与他人非法同居作为精神赔偿的条件,这说明我国立法界已经认可了同居权。

所以,“空床费”的约定是一种“忠实协议”,是对夫妻同居权的补偿,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现,应该得到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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