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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咨询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1-04-10 14:39:39 离婚赔偿 87人浏览

案例一:重婚。

王女士与李女士于1997年5月相识,1997年7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他们一共生了两个孩子。结婚初期,他们感情还是不错的。自2007年以来,双方因李先生婚外情发生冲突,此后一直分居。

2008年5月,李小姐认识了在她家租住的罗女士,之后两人发展成恋人关系。罗女士于2009年从李小姐家搬走,并于2009年9月与李小姐生下一子。李小姐和罗女士住在同一栋房子里,以夫妻的名义住在一起。2013年10月28日,王女士以李小姐重婚为由向公安局报案。后来法院判决李小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5年9月,李先生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如果离婚是由重婚引起的,无辜的一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李小姐与王女士结婚期间,以夫妻名义与其他人同居已构成重婚罪,给王女士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所以王女士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给予支持。

案例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颜老师和吴女士于2001年1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结婚之初,双方关系很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关系因生活琐事、生孩子、吴女士身体疾病等因素的影响而逐渐破裂。2012年6月,颜老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在颜老师又提起离婚诉讼。自2011年年中起,颜女士与吴女士已分居。颜老师在租房。

吴女士辩称,在婚姻期间,严女士和吴女士与其他女性有婚外情,并与一个名叫王女士的人同居。吴女士认为自己做的生孩子手术对身体造成了很大伤害,要求颜女士赔偿精神损害20万元,身体损害20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庭审证据,发现颜老师与王女士长期保持婚外恋和同居关系,并未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对颜老师配偶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由此看来,吴女士有权要求颜老师赔偿她的精神损失。

法官提醒:虽然这两种情况在形式上有所不同,但本质上都是违反了总则《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是婚姻的本质,一方违反忠实义务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利的侵害。该法列举了重婚和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案件,受害者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目的是稳定婚姻关系,保护配偶的权利,防止违反忠实义务,并在这种情况发生时向受害配偶提供救济。

案例三:实施家庭暴力。

原告郝女士投诉:本人于2014年11月29日与景老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5年7月7日出生。由于原被告婚前接触时间短,没有形成良好的感情基础,被告从未承担合格丈夫婚后应承担的家庭责任,经常打骂原告,多次对原告施加家庭暴力,给原告造成巨大的身心伤害。被告作为婚姻关系中的错误一方,应当赔偿原告所受的伤害。

经审理,法院发现双方家庭纠纷中有大量警方记录,郝女士多次被殴打后到医院进行残疾鉴定。

法院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景女士与郝女士结婚期间,景女士因家庭暴力对郝女士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现在郝女士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有理有据,证据充分的。

案例四:虐待家庭成员。

郭女士投诉我和龚先生是介绍认识然后登记结婚的。然而,婚后不久,龚老师实施了家庭暴力

龚老师:我不同意离婚。所谓家暴,都是郭女士捏造的。

经审理查明,郭女士与龚女士于2014年相识,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他们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根据居委会的书面解释和警方记录,可以看出龚老师经常殴打郭女士。

此外,50多份医院诊断证明也可以证明龚女士对郭女士实施了持续和频繁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家庭成员的身心方面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持续和频繁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因此,法院支持郭女士的离婚诉讼请求及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案例五:遗弃。

徐老师投诉她和妻子张女士感情基础不好,要求离婚。

张女士:我同意离婚,但由于徐老师的行为构成遗弃,她要求徐老师赔偿精神损害。

经过审讯,发现徐老师是某剧团的演员。她与妻子张女士结婚20多年,育有一子一女。夫妻关系一度很好。但由于单位效率下降,徐老师离职创业,外出期间与王女士关系暧昧,最终导致夫妻关系不和谐。2012年徐老师离婚被驳回后,他无视妻儿长期服药且无收入的事实,经济上停止供应,最终使妻儿生活极度困难,累计负债超过10万元。当他的妻子和孩子多次未能要求他们的供应,徐老师起诉法院遗弃。此后,徐老师因遗弃罪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监禁。徐老师出狱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认为,徐被遗弃确实对其妻子张女士造成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徐老师经济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

法官提醒:上述案件主要围绕五种违法行为获得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从上述案例可以得出结论:存在获得离婚损害赔偿的违法行为,错误一方在离婚时应当犯主观错误,违法行为必须导致配偶受到侵害,错误一方的违法行为与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离婚是前提条件。如果没有离婚,仍然没有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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