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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书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1-04-12 07:51:46 离婚赔偿 110人浏览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新《婚姻法》第46条确立了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弥补了我国婚姻制度的一个空缺,实现了我国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方面与其他国家接轨,这也是我国现状所需要的。本文主要探讨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的几个基本问题,包括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损害事实、赔偿金额的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证明等,并提出了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应完善的几点。

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自20世纪人身权和人格权制度确立以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实践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精神损害赔偿逐渐适用于婚姻家庭领域。目前,随着人们观念的开放,离婚越来越自由,离婚的原因也变得多种多样。随着离婚率的逐渐上升,离婚给夫妻双方带来的伤害越来越多,尤其是精神上的伤害。由于精神损害概念的抽象和精神损害赔偿的不确定性,加上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我们有必要从更深的角度理解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理解和研究该制度中存在的几个基本问题,并结合目前出现的一些新情况逐步完善我国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一、建立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2004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号修改了旧婚姻法,制定了新婚姻法。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有配偶和他人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2001年1月27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号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这两项规定确立了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然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国外立法中已有数百年的历史。早在1898年,日本民法就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过错离婚。1907年《瑞士民法》第151条规定:“ (1)无过错配偶因离婚受到财产权或者期待权侵害时,有过错的配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无过错方配偶的生活因离婚受到严重损害时,法官可以允许其向对方请求一定的安慰。《法国民法典》第266条规定:“因一方配偶的过错而离婚的,另一方配偶因解除婚姻关系而给另一方配偶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可以判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对方配偶的权利只能在提起离婚诉讼时要求损害赔偿。“中国台湾省和香港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方面起步早于mainland China。1929年实施的《台湾省民法》借鉴了瑞士的立法体例,在完全婚姻关系中确立了解除婚约、解除婚约、判决离婚等非财产损害即慰问金制度。《台湾省民法亲属编》第1056条原则上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夫妻一方因离婚判决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有过错的一方请求赔偿。前款所列情形,虽然不是财产损失,但是受害人也可以要求相应数额的赔偿。但前提是受害者没有过错。”从法国民法典和《台湾省民法典》的内容来看,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已限于离婚判决,请求权不能转移或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婚姻诉讼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申请人申请离婚或司法分居或仅要求赔偿时,可以妻子或丈夫通奸为由向他人要求赔偿。”

二、建立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建立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符合我国的现状;

一方面,有必要弥补我国现行法律的空白,实现我国与其他国家在离婚精神损害方面的立法衔接。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这些规定从正面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缺乏消极、惩罚性和责任性条款,使得这些法律规定在实际应用中就像一纸空文,没有任何效力。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主要依靠道德规范来约束夫妻之间的行为。只有当一方侵害另一方非常严重时,刑法才能介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但在民事方面,对合法一方的权益缺乏保护和救济,使得婚姻双方的人身权得不到保障。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赋予了无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极大地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合法。

另一方面,要保持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发展。近年来,我国结婚人数呈下降趋势,离婚率呈上升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中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破裂,其中四分之一是由家庭暴力造成的。婚外情、通奸、同居、重婚已成为部分地区离婚的主要原因,占离婚案件总数的60%以上。【1】离婚给我们的配偶带来了很多诉讼上的麻烦,但是对于无辜的当事人来说,离婚给他们带来的物质和精神上的伤害更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和1999年审结并最终由蓝田教授和何军平教授判决离婚的离婚案件调查表明,离婚在很大程度上给无辜一方带来了精神损害。结果表明,当一方配偶与第三人发生婚外情,导致离婚时,另一方配偶受到不同程度的精神损害,其中70%的无过错方强烈呼吁保护一夫一妻制,惩罚过错方,有的甚至明确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金额。[2]另一种情况是某些地区的二奶现象。很多白领甚至一些政府官员在外面花大价钱养情人,而丈夫和情人在外面过着幸福的生活,妻子则饱受丈夫的冷落和遗弃,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和救济。现实中,许多受害妻子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往往在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和实现的情况下,采取一些非法行为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这些一方面反映了建立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性,同时也有很多人没有从这一制度的建立中受益,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我国社会福利制度不健全,离婚后出现大量单亲家庭。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一个幸福和谐的家庭能给社会带来的经济效益肯定大于单亲家庭能给社会带来的经济效益。从夫妻双方的利益来看,离婚后会遇到很多经济、生活上的困难,会给社会带来一些问题。尤其是女性,在婚姻家庭中一直照顾着整个家庭,而男性则承担着整个家庭经济来源的角色,这使得女性对家庭的贡献往往被忽视,在长期的婚姻生活中,女性越来越依赖家庭。离婚纠纷,受害方往往是女性。因为在离婚的时候,借助女性对家庭的投入,男性往往成名,而女性对家庭的投入往往是隐性的,以换取老年。虽然离婚时财产可以是分割,但妇女作为配偶可以获得的未来福利不能是分割。研究表明,离婚后妇女的生活水平普遍下降,而男子的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现实中的例子可以证明这一点。很多女性离婚后失去生存能力,生活条件越来越差。男性可以凭借现有的社会地位找到更年轻的女性结婚,这间接允许第三方享受他们作为妻子可以享受的好处。因此,离婚损害赔偿,尤其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通过让错误的一方同时承担物质和精神责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离婚纠纷。在女性保护方面,男性可以因为经济责任而重新审视自己的行为,保护女性的隐性投资,或者通过经济补偿来补偿女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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