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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离婚损害赔偿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1-04-14 11:03:55 离婚赔偿 154人浏览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第46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a);

(二)有配偶与其他人共同生活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上述规定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的有力法律依据。正是因为有了这一规定,权利主体才有了请求权。这一规定反映了司法审判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同时,也正是因为这一规定,才引出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问题,而后面几个问题要阐述的内容也正是因为这一法律依据的引入而出现的。

二、索赔权的条件

虽然《婚姻法》为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主张赔偿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依据,但也限制了主张赔偿的法律条件,具体如下:

(一)主要条件

有权要求赔偿的主体必须是离婚案件中的无辜方,负有责任的主体必须是无辜方的配偶,即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婚姻状况。

1.双方必须具有夫妻法律地位,即双方符合《婚姻法》的要求,已领书或未登记结婚,但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均符合结婚必备条件,按事实婚姻处理。

2.有权要求赔偿的一方必须是无过错的房屋,责任方必须有过错,这是请求权成立的前提。

3.第三人“免责”。错误方无权向错误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索赔。如果是“家暴虐待”,涉及第三方侵权,可以另案起诉;如果是“重婚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无权向错方的婚外异性主张损害赔偿。

(二)客观条件

客观条件是权利主体要求赔偿的必要客观要件,也是法定要件。

1.损害赔偿只能在双方进入离婚程序后提出。一方在双方发生过冲突和纠纷但尚未进入离婚诉讼程序时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例如双方自行协商或双方自愿到离婚登记处调解离婚。[]

2.无过错方要求赔偿的,对方必须符合下列客观条件之一:

(1)重婚,过错方配偶与他人(已婚或未婚婚外异性,下同)均未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与其他人同居的,如果知道“他人”是现役军人配偶并与其同居的,属于重婚。

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配偶与他人同居”是指无罪一方的配偶与婚外异性(现役军人配偶除外)不以夫妻名义连续稳定地同居。

(三)家庭暴力: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对其家庭成员的身心方面造成严重伤害、轻伤、重伤或者残疾等一定危害后果的行为。

(4)虐待被遗弃的家庭成员,持续频繁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遗弃是指拒绝赡养老人、年轻人、病人或者其他不能独立生活的人的行为。

(3)时间条件

时间条件是指符合上诉条件的权利主体,必须在期限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否则其权利不受法律的支持和保护。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权利主体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要求损害赔偿的,应当遵守以下时间规定: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想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提出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否则人民法院不会支持和保护这一请求。

2.在无罪方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中,如果同意离婚,可以同时要求损害赔偿。如果他最初同意离婚,不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则应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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