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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情形,精神损害赔偿法律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1-04-15 08:40:00 离婚赔偿 128人浏览

有人认为《解释》所列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人格权中,遗漏了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即贞操权。《解释》为什么不规定贞操权?是无意的疏忽还是有意的排斥?在我看来,这种理解是不全面的。首先,《解释》对个人权益的保护是综合保护。也就是说,原则上,不仅对侵犯他人人格权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对侵犯他人人身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解释》第一条人身权益保护范围采用具体列举和抽象概括相结合的方式规定。《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以及具有一般人格权的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三项列举了现行民法规定的具体人格权。《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了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方式侵犯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个人利益的侵权类型。其法律依据是“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这里,关键是如何理解“其他个人利益”的一般规定。在我看来,自然人享有广泛的个人利益,这些利益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体现在自然人人格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上。其中一些权利被立法明确界定为特定的民事权利,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成为特定的人格权。有些暂时还没有被定义为民权,比如隐私、贞操、精神安宁、自由、伦理情怀等等。装潢师在别人的新房子里上吊自杀了。装修公司为什么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就是因为这种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侵害了他人的精神自由与安宁;偷卖死者遗体为什么要给近亲属精神损害赔偿?因为这种行为也违反了社会公德,侵害了死者近亲属的伦理感情。可以说,“其他人格利益”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具有很强的概括性和包容性。贞操,作为一种人格利益,是可以包括在内的。其次,《解释》作为司法解释,应当贯彻立法的原则和精神,其内容和形式不能与立法规定相冲突。隐私权、贞操权甚至和平权在实践中被作为一种权利主张提出,这与当代社会权利意识普遍发展的觉醒是相适应的。但是,它并没有被现行民法确认为一项民事权利,司法解释也无法超越法律规定直接确认其为民事权利。根据立法法的原则和精神,民事权利由国家民事立法确认和分配。这是否意味着民法不承认为民事权利的合法利益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当然不是!《民法通则》第五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事权益”包括权益。因此,对法人人格利益的司法保护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应有之义。过去认为,只有当利益被确认为权利时,对利益的侵害才构成侵权。因此,对不被认定为民事权利的利益的侵害不能直接构成侵权,只能通过间接手段提供司法保护。如未经当事人同意,非法披露他人隐私,使他人名誉受损的,按侵犯名誉权处理,即借助名誉侵权的法律要件,间接保护隐私。之所以采取间接保护,是因为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直接侵权行为是违反禁令的行为

法律未认定为民事权利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无法确认侵权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无法确认行为的违法性,因而无法认定侵权行为构成侵权。现行民法没有确认隐私权。因此,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不能直接确认为侵犯隐私权,只能在受害人名誉受损的情况下间接确认为侵犯名誉权。这意味着一项利益应该受到侵权法的保护,要么在民法中已经被直接认定为民事权利,要么在侵权法中有其他判断违法性的标准。否则只能采取间接保护,部分合法利益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因此,对合法利益的保护就转化为如何确认侵权违法性的问题。在这方面,国外的相关立法和判例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经验。这种经验是,如果一个行为违反了社会的公共利益或社会道德,侵犯了他人合法的个人利益或财产利益,则该行为是违法的,构成侵权。在邻居卧室的墙上安装监视器偷窥,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的侵权行为。侵权的依据不是该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特定民事权利,而是该侵权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侵害了他人特定的个人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侵害了他人的隐私。由于个人利益概念的开放性和法律在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内涵上的道德化、法制化性质,《解释》对个人权益的保护是全面而广泛的,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因此有学者认为是对个人权益的“最全面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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