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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损害赔偿的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1-04-15 13:52:00 离婚赔偿 129人浏览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的生活条件得到了改善,导致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表现为现象增多的趋势。此外,配偶与他人同居也很严重,使得本该幸福和谐的婚姻关系出现危机,甚至破裂。2001年新修订的《》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其中,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成员虐待、遗弃的,可以在无过错解除婚姻的同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这与我国婚姻保障制度内容的大完善和补充无异。它不仅丰富了我国婚姻家庭的内容,也为无过错方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也否定和抛弃了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对引导和规范我国婚姻家庭健康发展起到了指导作用。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重婚,家庭暴力,配偶与他人同居,虐待被遗弃家庭成员,离婚

离婚损害赔偿的司法适用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中涉及的新课题。为了充分理解这个问题,首先需要了解《婚姻法》在2001年的背景;其次,要熟悉离婚过程中损害赔偿的内容,以及在审判实践中如何确定这个问题;再次,讨论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一、2001年修订《婚姻法》的立法过程和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年来,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和自我完善,迈出了三大步伐,树立了婚姻家庭立法史上的三个里程碑,即1950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1950年《婚姻法》),完成了破旧立新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简称《婚姻法》),1980年颁布实施,在改革开放中维护和巩固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简称《婚姻法》)于2001年修订通过,根据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开启了新世纪家庭法制建设的新篇章。

在过去的20年里,人们对婚姻和家庭的质量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特别是由于国家开放,西风东渐,导致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突出表现为:部分地方重婚现象增多,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破坏更加严重,如“养二奶”、“养二奶”、“隐居”;家庭暴力在一些地方和家庭更加突出,导致离婚和人身伤害案件增多;只有关于成立婚姻的积极规定,没有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离婚法定事由的规定原则上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人为因素相对较大;有些规定不适合今天的社会生活和婚姻家庭的发展。比如夫妻财产制太简单,合法的夫妻财产制是从婚后的收入中取得的。《婚姻法》,1980年,改革开放初期出生。当时中国实行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社会财产状况很简单。所有制主要有两种形式: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婚姻内部的家庭财产关系也很简单。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财产和家庭财产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中国的家庭经济功能得到加强,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比过去更加复杂和多样化。原来的夫妻财产制已经不适合现在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完善夫妻财产制,修改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制定,对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做出比过去更为详细的规定。从《宪法》年所有制规定的变化可以看出,我国经济成分日趋多元化,国家加大了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力度。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号文件规定,《宪法》号文件第十一条“法律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益。”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婚姻法》共分6章51条,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视权和家庭暴力救济措施;对夫妻财产制、离婚的法定事由、妨害婚姻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这个《婚姻法》,就像1950年制定的婚姻法一样,将对中国的婚姻家庭关系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并将载入共和国法制建设的史册。可以说,《婚姻法》修改的整个过程以前所未有的广泛、公开、透明的开放态度呈现给人们,使得《婚姻法》的修改过程最大程度上体现了全民的参与。使法律更好地反映人民的意志和要求,提高立法工作的水平和效率。法律界人士表示,这一举措表明中国立法工作朝着民主化和科学化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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