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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解决夫妻困难,对方请求添加你为朋友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1-04-17 07:34:08 离婚赔偿 119人浏览

夫妻住在男方父亲租住的房子后,女方被“扫地出门”,法院判决男方支付经济补偿金1万元——-

当事人:吴女士40岁结婚年龄:9岁子女:无

婚姻故事

李悟和李刚在相恋多年后于1998年结婚。那时,李悟才30岁,在一家工厂工作。婚后,他们一直没有孩子。

2005年,李刚认识了一个女孩,两人开始同居。

当李悟得知李刚有婚外情时,她很难过,但为了维持这个家庭,她原谅了李刚,让他和那个女孩断绝关系。但后来李刚还是老样子,所以李悟在2005年6月开始和李刚分开。

2007年2月,李刚起诉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后撤回诉讼。半年后,李刚再次提出离婚。双方都不反对就电视、冰箱、洗衣机、空调和家具与分割谈判。

然而,李悟指出:他们结婚快10年了,从来没有自己的房子,住在李刚父亲租的房子里。现在离婚了,没地方住,找李刚要一些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

如果女方离婚后生活困难,特别是没有住房,可以向男方要求一次性经济帮助吗?

法院判决

海淀法院裁定两人离婚。由于李悟和李刚婚后长期住在李刚父亲租的房子里,李悟离婚后没有其他住处,李刚被责令酌情给予李悟一次性经济补助1万元。

法官的解释

夫妻在婚姻中也有互相帮助的义务

海淀法院法官赵霞解释说,夫妻在一起应该互相支持,即使离婚,富裕一方也有义务“帮助”贫穷一方。

第42条规定,在离婚的情况下,如果一方生活有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经济帮助”是夫妻离婚后相互赡养义务的延伸和表现。

在这种情况下,李悟结婚后就一直和丈夫住在公公租的房子里。她没有买房,也没有其他房子,所以离婚后不得不搬出房子。

李刚因为和父亲的关系可以继续住在家里,所以生活没有太大变化。

因为李悟工资不高,买房难,租房难,所以应该有个过渡时间。因此,李刚想给李悟适当的经济援助。当然这种援助的金额不会太高,有条件的话也可以是房子的居住权。

因为离婚有麻烦,他有权利提供“经济帮助”

赵霞法官解释说,由于离婚,夫妻一方生活困难,有权向另一方提供“经济帮助”,这是《婚姻法》赋予双方的权利。那么,夫妻离婚,即使生活艰难,又会怎样呢?

赵霞法官介绍,“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现有个人财产和离婚时获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比如离婚后一方没有地方住,或者患有某种疾病,需要高额的治疗费用,那就很难生活。

赵霞法官表示,法院在判断是否给予“经济帮助”时,还应该看对方的收入水平,看其是否有能力提供帮助。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为经济困难

1.离婚后没有住房,收入水平很低,租房很难

2.拿到孩子的权利,但是收入很低

3.离婚后有个人债务需要偿还,因为很难还清债务

4.离婚时患有需要监护的精神疾病或其他需要高额费用的慢性病

法官提示

必须由我自己提供

赵霞法官说,在法院审理之前,各方必须提供财政援助。

有些当事人不知道如何寻求经济援助。如果当事人确实符合资助条件,法官会给出适当的提示,然后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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