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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交通事故处理流程,交通事故处理流程人伤

无忧找律师 作者:戈哲丽2021-06-06 07:36:47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153人浏览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者掌握一套完整的治疗程序不再困难。无忧找律师网带你了解天津的交通事故处理流程。一、天津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一、事故调解书的制定和调解

1.交通事故,事故小,现在双方都没有选择报警。如果私解不成功,可以向交管部门举报,同时需要提交交通事故证据。不能提供证据的,因现场已不存在而无法收集证据,交管部门无法进行现场检查。交管部门一般会告诉举报人直接去法院起诉和解。向交通管理部门提供证据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证据进行调查,事实清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案调查,并出具事故证明。

2.如果发生比较严重的交通事故,应直接在事发现场报告,由交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交管部门将当场出具事故证明;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不适合现场解决但事实清楚的情况,一般需要在现场检查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事故确认。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出具事故证明书;对不同意鉴定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并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另行指定或者委托复查鉴定。复检和鉴定完成;复检鉴定申请以一次为限;复检鉴定的期限与检验鉴定的期限相同。

3.事故证明书签发后,一般有10天的调解期。双方或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过程中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放弃调解的,交管部门不主持调解。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调解协议不履行的,对方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如果双方不同意调解或未能达成调解意见,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制定事故证明书的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调查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化、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核实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毁灭、伪造现场或者毁灭证据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个以上当事人的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住院

对于遭受人身伤害而住院的人员,在住院期间,应配合交警、医院治疗、寻求律师帮助等交叉工作。治疗过程中最好咨询律师,避免治疗过程中的部分费用因自身失误无法报销。另外,不要恶意住院(医疗单只是床位费),这样不仅得不到更多的赔偿,还很可能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根据th

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收据,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处理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按照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康复费用、适当的美容费用和其他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后续治疗费用,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诊断书或鉴定结论,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

2.损失的时间费用

损失时间费根据受害者损失的时间和收入确定。

损失时间根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残疾继续丧失时间的,丧失时间可以计算至固定残疾前一日。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劳动者的平均工资计算。(收入超过法定税额的,需出具完税证明等相关材料)

3.护理费用

护理费用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员数量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规定的误工时间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聘用护理人员的,参照当地从事同级护理工作的护理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量。

护理期应计算到受害者恢复自理能力。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受害者残疾后,应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和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情况确定护理等级。(护理费一般原则是一个人,除非有医生建议。)

4.运输费用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转院治疗的实际费用计算。交通费以官方单据为准;相关凭据应与就医的地点、时间、次数和频率一致。(最好在票面注明;计算当事人的实际必要费用并支付凭证)

5、住宿费

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被害人、亲属在前往医院诊治、转院以及处理与交通事故有关事项过程中发生的住宿费用,赔偿义务人应当按照一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赔偿该费用。(住宿费不包括受害者住院费的床位费)

6.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

住院伙食补助可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如果受害者确实需要去其他地方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者及其随行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部分食宿费用应予补偿。(原则上按照国家公务员的旅行标准)

7.营养费用

营养费用是指受害者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产品所发生的费用。受害者是否需要补充营养,应根据治疗医院或法医的意见确定。营养

受害人患有残疾但实际收入未减少,或者残疾等级较轻但职业障碍严重影响其就业的,可以相应调整残疾赔偿金。

伤残赔偿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两者区别很大,因为很多人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导致很多人的合法权益无法维护。在实际审理中,法院对户籍进行了严格审查,需要相关证据予以确认,才能根据城镇户籍认定为赔偿。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如损伤有特殊需要,可参照辅助设备准备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设备的更换周期和补偿期限应参照编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六个月的总额。

11.受抚养人的生活费

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按照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以及上一年度上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岁计算;如果受抚养人没有工作能力,也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则计算二十年。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就减少一岁;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赡养人是指依法应当承担赡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有多名被抚养人的,年度补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度生活消费支出。

12.死亡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纯收入标准计算,按二十年计算。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就减少一岁;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两者区别很大,因为很多人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导致很多人的合法权益无法维护。在实际审理中,法院对户籍进行了严格审查,需要相关证据予以确认,才能根据城镇户籍认定为赔偿。

注:补偿标准根据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

13.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得转移或者继承。但是,赔偿义务人已经书面承诺货币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者掌握一套完整的治疗程序不再困难。无忧找律师网带你了解天津的交通事故处理流程。一、天津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一、事故调解书的制定和调解

1.交通事故,事故小,现在双方都没有选择报警。如果私解不成功,可以向交管部门举报,同时需要提交交通事故证据。不能提供证据的,因现场已不存在而无法收集证据,交管部门无法进行现场检查。交管部门一般会告诉举报人直接去法院起诉和解。向交通管理部门提供证据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证据进行调查,事实清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案调查,并出具事故证明。

2.如果发生比较严重的交通事故,应直接在事发现场报告,由交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交管部门将当场出具事故证明;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不适合现场解决但事实清楚的情况,一般需要在现场检查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事故确认。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出具事故证明书;对不同意鉴定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并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另行指定或者委托复查鉴定。复检和鉴定完成;复检鉴定申请以一次为限;复检鉴定的期限与检验鉴定的期限相同。

3.事故证明书签发后,一般有10天的调解期。双方或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过程中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放弃调解的,交管部门不主持调解。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调解协议不履行的,对方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如果双方不同意调解或未能达成调解意见,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制定事故证明书的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调查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化、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核实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毁灭、伪造现场或者毁灭证据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个以上当事人的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住院

对于遭受人身伤害而住院的人员,在住院期间,应配合交警、医院治疗、寻求律师帮助等交叉工作。治疗过程中最好咨询律师,避免治疗过程中的部分费用因自身失误无法报销。另外,不要恶意住院(医疗单只是床位费),这样不仅得不到更多的赔偿,还很可能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根据th

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收据,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处理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按照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康复费用、适当的美容费用和其他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后续治疗费用,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诊断书或鉴定结论,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

2.损失的时间费用

损失时间费根据受害者损失的时间和收入确定。

损失时间根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残疾继续丧失时间的,丧失时间可以计算至固定残疾前一日。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劳动者的平均工资计算。(收入超过法定税额的,需出具完税证明等相关材料)

3.护理费用

护理费用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员数量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规定的误工时间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聘用护理人员的,参照当地从事同级护理工作的护理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量。

护理期应计算到受害者恢复自理能力。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受害者残疾后,应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和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情况确定护理等级。(护理费一般原则是一个人,除非有医生建议。)

4.运输费用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转院治疗的实际费用计算。交通费以官方单据为准;相关凭据应与就医的地点、时间、次数和频率一致。(最好在票面注明;计算当事人的实际必要费用并支付凭证)

5、住宿费

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被害人、亲属在前往医院诊治、转院以及处理与交通事故有关事项过程中发生的住宿费用,赔偿义务人应当按照一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赔偿该费用。(住宿费不包括受害者住院费的床位费)

6.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

住院伙食补助可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如果受害者确实需要去其他地方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者及其随行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部分食宿费用应予补偿。(原则上按照国家公务员的旅行标准)

7.营养费用

营养费用是指受害者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产品所发生的费用。受害者是否需要补充营养,应根据治疗医院或法医的意见确定。营养

受害人患有残疾但实际收入未减少,或者残疾等级较轻但职业障碍严重影响其就业的,可以相应调整残疾赔偿金。

伤残赔偿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两者区别很大,因为很多人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导致很多人的合法权益无法维护。在实际审理中,法院对户籍进行了严格审查,需要相关证据予以确认,才能根据城镇户籍认定为赔偿。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如损伤有特殊需要,可参照辅助设备准备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设备的更换周期和补偿期限应参照编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六个月的总额。

11.受抚养人的生活费

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按照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以及上一年度上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岁计算;如果受抚养人没有工作能力,也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则计算二十年。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就减少一岁;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赡养人是指依法应当承担赡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有多名被抚养人的,年度补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度生活消费支出。

12.死亡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纯收入标准计算,按二十年计算。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就减少一岁;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两者区别很大,因为很多人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导致很多人的合法权益无法维护。在实际审理中,法院对户籍进行了严格审查,需要相关证据予以确认,才能根据城镇户籍认定为赔偿。

注:补偿标准根据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

13.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得转移或者继承。但是,赔偿义务人已经书面承诺货币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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