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经常发生。当交通事故发生时,必须涉及赔偿,所以会涉及保险。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如何赔偿?以下是无忧找律师介绍的关于“保险公司如何赔偿交通事故”的法律知识,欢迎阅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故意碰撞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相应的强制交通事故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四、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过错通常由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确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证明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如果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复审结果不满,可以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举证。
五、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每种责任的具体比例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自己的实施意见时也有不同的规定,应参照地方性法规确定。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纯收入标准计算,按二十年计算。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就减少一岁;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运输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转院治疗的实际费用计算。交通费以官方单据为准;相关凭据应与就医的地点、时间、次数和频率一致。(看病、转诊、购买费用、购买辅助残疾、参加葬礼)
3、住宿费
异地就医、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残疾、死亡亲属参与交通事故处理、殡葬事务等费用。
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40元/天)
4.医药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支付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处理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按照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康复费用、适当的美容费用和其他必要的后续治疗费用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劳动者的平均工资计算。
6.护理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用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员数量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规定的误工时间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聘用护理人员的,参照当地从事同级护理工作的护理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量。
护理期应计算到受害者恢复自理能力。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受害者残疾后,应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和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情况确定护理等级。
7.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可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如果受害者确实需要去其他地方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者及其随行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部分食宿费用应予补偿。
住院伙食补助=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40元/天):2011年广西标准为每人每天40元
8.营养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者残疾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9.鉴定费
(1)、交通事故伤残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残伤害。包括精神、生理和解剖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丧失。
残疾鉴定是在治疗终止后,根据患者康复后的身体状况进行的。
(2)伤残等级鉴定主要以交警指定的鉴定医院的检查报告为依据。你没说康复后的情况,给你建议不好。
这是我参加的工伤鉴定的基本待遇。
伤残评定是指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派或者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客观检查的基础上,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进行评定和确定的过程。
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需要进行伤残评定的,必须在治疗结束后15日内进行治疗,即在治疗结束后15日内,受伤方应当首先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可以评定。受害方不申请的,视为一般伤害。受伤人员必须在治疗结束后15天内申请伤残鉴定。受伤人员未在15日内申请伤残评定的,视为放弃领取伤残人员生活津贴和伤残器具费的权利。超过申请期限提交的申请无效,即医疗终结后15日之后的申请无效,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再受理。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提出。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后30日内作出伤残评定,并制作伤残评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向当事人推荐鉴定机构。
公安机关评定伤残等级的依据是:一、医院证明;
第二,公安部的考核标准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评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这里的“一方”仅指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一方,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重新评估申请后30日内作出重新评估决定,并将重新评估结论书面通知申请人。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评估结论为最终决定。
10.伤残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伤残赔偿金自自伤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就减少一岁;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患有残疾但实际收入未减少,或者残疾等级较轻但职业障碍严重影响其就业的,可以相应调整残疾赔偿金。
11、残疾人辅助器具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
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如伤情有特殊需要,可参照辅助设备配置机构意见确定合理的应对费用标准。
辅助设备的更换周期和补偿周期应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12.丧葬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的规定,丧葬费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六个月的总额。
13.受抚养人的生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按照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被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的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岁计算;如果受抚养人没有工作能力,也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则计算二十年。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就减少一岁;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赡养人是指依法应当承担赡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有多名被抚养人的,年度补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度生活消费支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受害人有扶养人的,扶养人的生活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入伤残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因此,这部分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单独计算。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基于上述内容,支付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赔偿金。无忧找律师网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交通事故经常发生。当交通事故发生时,必须涉及赔偿,所以会涉及保险。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如何赔偿?以下是无忧找律师介绍的关于“保险公司如何赔偿交通事故”的法律知识,欢迎阅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故意碰撞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相应的强制交通事故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四、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过错通常由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确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证明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如果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复审结果不满,可以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举证。
五、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每种责任的具体比例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自己的实施意见时也有不同的规定,应参照地方性法规确定。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纯收入标准计算,按二十年计算。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就减少一岁;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运输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转院治疗的实际费用计算。交通费以官方单据为准;相关凭据应与就医的地点、时间、次数和频率一致。(看病、转诊、购买费用、购买辅助残疾、参加葬礼)
3、住宿费
异地就医、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残疾、死亡亲属参与交通事故处理、殡葬事务等费用。
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40元/天)
4.医药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支付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处理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按照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康复费用、适当的美容费用和其他必要的后续治疗费用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劳动者的平均工资计算。
6.护理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用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员数量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规定的误工时间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聘用护理人员的,参照当地从事同级护理工作的护理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量。
护理期应计算到受害者恢复自理能力。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受害者残疾后,应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和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情况确定护理等级。
7.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可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如果受害者确实需要去其他地方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者及其随行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部分食宿费用应予补偿。
住院伙食补助=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40元/天):2011年广西标准为每人每天40元
8.营养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者残疾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9.鉴定费
(1)、交通事故伤残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残伤害。包括精神、生理和解剖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丧失。
残疾鉴定是在治疗终止后,根据患者康复后的身体状况进行的。
(2)伤残等级鉴定主要以交警指定的鉴定医院的检查报告为依据。你没说康复后的情况,给你建议不好。
这是我参加的工伤鉴定的基本待遇。
伤残评定是指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派或者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客观检查的基础上,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进行评定和确定的过程。
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需要进行伤残评定的,必须在治疗结束后15日内进行治疗,即在治疗结束后15日内,受伤方应当首先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可以评定。受害方不申请的,视为一般伤害。受伤人员必须在治疗结束后15天内申请伤残鉴定。受伤人员未在15日内申请伤残评定的,视为放弃领取伤残人员生活津贴和伤残器具费的权利。超过申请期限提交的申请无效,即医疗终结后15日之后的申请无效,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再受理。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提出。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后30日内作出伤残评定,并制作伤残评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向当事人推荐鉴定机构。
公安机关评定伤残等级的依据是:一、医院证明;
第二,公安部的考核标准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评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这里的“一方”仅指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一方,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重新评估申请后30日内作出重新评估决定,并将重新评估结论书面通知申请人。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评估结论为最终决定。
10.伤残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伤残赔偿金自自伤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就减少一岁;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患有残疾但实际收入未减少,或者残疾等级较轻但职业障碍严重影响其就业的,可以相应调整残疾赔偿金。
11、残疾人辅助器具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
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如伤情有特殊需要,可参照辅助设备配置机构意见确定合理的应对费用标准。
辅助设备的更换周期和补偿周期应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12.丧葬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的规定,丧葬费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六个月的总额。
13.受抚养人的生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按照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被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的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岁计算;如果受抚养人没有工作能力,也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则计算二十年。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就减少一岁;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赡养人是指依法应当承担赡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有多名被抚养人的,年度补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度生活消费支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受害人有扶养人的,扶养人的生活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入伤残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因此,这部分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单独计算。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基于上述内容,支付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赔偿金。无忧找律师网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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