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后,受害者受伤了。无论伤害大小,受害人在申请赔偿时都不会放过精神损害赔偿,会将其作为车祸中的重点赔偿项目之一。那么,你会为车祸赔偿多少精神损害赔偿呢?关注无忧找律师网,了解更多。你一定能得到帮助。精神损害赔偿中如何确定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是受害人依法对无形损害请求金钱救济的制度。需要注意的是,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是必要的,但只有在确实需要受害者的精神和心理状况恢复正常的情况下,才考虑金钱赔偿。在任何具有精神损害损害后果的案件中,侵权人首先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恢复名誉、道歉等民事责任。只有当上述民事责任不能起到救济作用时,他才能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确定损害赔偿额的原则
1.补充应用原则。这就相当于精神安慰的原则。对于精神损害,应首先适用非金钱赔偿。如果非金钱赔偿不能充分保护受害人并制裁侵权人,则应增加金钱赔偿以安慰和赔偿受害人。
2.公平适用原则。有人称之为公平原则或公平合理原则。如果用金钱赔偿精神损害,一方面要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效果,防止侵权人从侵权中获益,另一方面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给予受害人适当的赔偿,弥补他所遭受的精神损失,即防止他遭受损失。
3.适当限制原则。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金钱的,赔偿金额应当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以社会公平正义为主要考量因素,否则实践中可能出现过高的价格,不利于精神损害赔偿真实目的的实现。
4.故障抵消原理。根据《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1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结果有过错的,可以根据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本文阐明了过失相抵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的适用。过错相抵原则是民事责任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适用这一原则符合民法自身责任的理念。受害人对自己的精神损害有过错的,由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是违背这一理念的,也是不公平的。
5.法官自由裁量权原则。所谓法官自由裁量权原则,也称精神损害评估自由裁量权原则,即法律允许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一定的精神损害评估规则和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当然,在实施这一原则时,法官应当具有任意性和主观性,但应根据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必要的情节,做出正确的利益平衡和价值选择。
(二)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考虑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是指侵权人在侵权时的心理状态。一般分为故意和过失。在故意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对被害人的损害一般远大于过失造成的损害。同时,考虑到侵权人的主观恶意,故意违法行为的责任比过失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更重。当行为人故意侵害他人权利时,通常会尽力而为,绞尽脑汁,不择手段,主观恶性更大,应承担更重的责任。
2.侵权人的利润。精神损害赔偿是对被害人的一种精神安慰和精神损失赔偿,也是对侵权人的一种惩罚。这样才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试想一下,如果一个人通过编造名人的私人出版物来赚钱,必然会侵犯受害者的名誉和隐私。对于这样的侵权行为,如果只是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而不是对其获得的巨额收入判以巨额赔偿,那么赔偿就失去了惩罚的意义,侵权人也就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更多的人必然会从事这样的事情来牟取暴利。
3.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精神损害赔偿既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安慰和心理补偿,也是对侵权人的一种教育和惩罚。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必须在司法实践中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才能实现。对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这种行为应该以较弱的惩罚来实现,而对于社会中的强势群体,应该处以较重的惩罚。原因很简单。只有对强势群体从重处罚,才能真正达到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
4.受害者精神损害的程度和后果。侵权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后果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重要因素。当然,这样的后果并不一定要对受害者造成精神伤害或自杀,只是一定程度上。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同一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因人而异。比如对名人名誉权的侵害,在范围和程度上要比对普通人名誉权的侵害大得多。因此,我们可以对此给予更重的惩罚,这样不仅可以尽可能发挥其社会效用,而且可以让人们从中吸取教训,对违法活动起到预防作用。
5.侵权的方式、场合和范围。手段不同,场合不同,行为方式不同,后果也不同。一般认为,公开传播损害他人人格权的内容造成的精神损害远大于私下传播造成的精神损害。连续殴打比言语侮辱伤害大得多。男保安对女客户的伤害比女服务人员大。
6.诉讼时的当地经济状况。中国是一个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各地区发展不平衡。东部比中西部发达,城乡发展不平衡也很明显。对于发达地区来说,只有支付更高的精神损失赔偿金额,才能实现精神损失赔偿的抚慰和补偿功能。对于欠发达地区,根据其经济水平和侵权人的责任能力确定赔偿金额,最终找到平衡点,相对安全。
车祸后,受害者受伤了。无论伤害大小,受害人在申请赔偿时都不会放过精神损害赔偿,会将其作为车祸中的重点赔偿项目之一。那么,你会为车祸赔偿多少精神损害赔偿呢?关注无忧找律师网,了解更多。你一定能得到帮助。精神损害赔偿中如何确定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是受害人依法对无形损害请求金钱救济的制度。需要注意的是,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是必要的,但只有在确实需要受害者的精神和心理状况恢复正常的情况下,才考虑金钱赔偿。在任何具有精神损害损害后果的案件中,侵权人首先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恢复名誉、道歉等民事责任。只有当上述民事责任不能起到救济作用时,他才能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确定损害赔偿额的原则
1.补充应用原则。这就相当于精神安慰的原则。对于精神损害,应首先适用非金钱赔偿。如果非金钱赔偿不能充分保护受害人并制裁侵权人,则应增加金钱赔偿以安慰和赔偿受害人。
2.公平适用原则。有人称之为公平原则或公平合理原则。如果用金钱赔偿精神损害,一方面要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效果,防止侵权人从侵权中获益,另一方面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给予受害人适当的赔偿,弥补他所遭受的精神损失,即防止他遭受损失。
3.适当限制原则。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金钱的,赔偿金额应当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以社会公平正义为主要考量因素,否则实践中可能出现过高的价格,不利于精神损害赔偿真实目的的实现。
4.故障抵消原理。根据《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1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结果有过错的,可以根据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本文阐明了过失相抵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的适用。过错相抵原则是民事责任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适用这一原则符合民法自身责任的理念。受害人对自己的精神损害有过错的,由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是违背这一理念的,也是不公平的。
5.法官自由裁量权原则。所谓法官自由裁量权原则,也称精神损害评估自由裁量权原则,即法律允许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一定的精神损害评估规则和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当然,在实施这一原则时,法官应当具有任意性和主观性,但应根据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必要的情节,做出正确的利益平衡和价值选择。
(二)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考虑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是指侵权人在侵权时的心理状态。一般分为故意和过失。在故意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对被害人的损害一般远大于过失造成的损害。同时,考虑到侵权人的主观恶意,故意违法行为的责任比过失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更重。当行为人故意侵害他人权利时,通常会尽力而为,绞尽脑汁,不择手段,主观恶性更大,应承担更重的责任。
2.侵权人的利润。精神损害赔偿是对被害人的一种精神安慰和精神损失赔偿,也是对侵权人的一种惩罚。这样才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试想一下,如果一个人通过编造名人的私人出版物来赚钱,必然会侵犯受害者的名誉和隐私。对于这样的侵权行为,如果只是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而不是对其获得的巨额收入判以巨额赔偿,那么赔偿就失去了惩罚的意义,侵权人也就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更多的人必然会从事这样的事情来牟取暴利。
3.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精神损害赔偿既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安慰和心理补偿,也是对侵权人的一种教育和惩罚。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必须在司法实践中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才能实现。对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这种行为应该以较弱的惩罚来实现,而对于社会中的强势群体,应该处以较重的惩罚。原因很简单。只有对强势群体从重处罚,才能真正达到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
4.受害者精神损害的程度和后果。侵权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后果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重要因素。当然,这样的后果并不一定要对受害者造成精神伤害或自杀,只是一定程度上。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同一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因人而异。比如对名人名誉权的侵害,在范围和程度上要比对普通人名誉权的侵害大得多。因此,我们可以对此给予更重的惩罚,这样不仅可以尽可能发挥其社会效用,而且可以让人们从中吸取教训,对违法活动起到预防作用。
5.侵权的方式、场合和范围。手段不同,场合不同,行为方式不同,后果也不同。一般认为,公开传播损害他人人格权的内容造成的精神损害远大于私下传播造成的精神损害。连续殴打比言语侮辱伤害大得多。男保安对女客户的伤害比女服务人员大。
6.诉讼时的当地经济状况。中国是一个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各地区发展不平衡。东部比中西部发达,城乡发展不平衡也很明显。对于发达地区来说,只有支付更高的精神损失赔偿金额,才能实现精神损失赔偿的抚慰和补偿功能。对于欠发达地区,根据其经济水平和侵权人的责任能力确定赔偿金额,最终找到平衡点,相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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