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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护学生权益、每所中小学至少1名法治副校长

无忧找律师 作者:雪瑜璟2022-02-22 17:42:09 法律新闻 345人浏览

2月17日,教育部制定颁布《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5月1日起施行。

其中规定,每所中小学校将至少配备1名法治副校长,偏远地区、农村地区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优先配备法治副校长。

除此之外,《办法》重点围绕中小学法治副校长“是什么”“干什么”“谁来管”“怎么聘”“如何干好”等问题,系统设计了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制度。

《民生周刊》记者查阅资料发现,

“法治副校长”,

并非一个新鲜词汇,

更非一个新生事物。

回顾法治副校长制度的演变过程,最早可追溯至20世纪90年代,广东省阳江市首创法制副校长制度,从当地政法部门中选派干警担任中小学兼职法制副校长。随后,这一制度开始在全国推广。

2001年,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提出设置“法制副校长”。紧接着,多个部委出台相关工作意见,明确规定兼职法制副校长的聘任、管理。

2003年,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教育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兼职法制副校长职责和选聘管理工作的意见》。

2016年,教育部等部门专门印发文件,将“法制副校长”更名为“法治副校长”。

法治副校长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此前,法治副校长主要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为主要职责,在推进青少年宪法法治教育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积极成效。但有的地方反映,实践中有的法治副校长仅为“临时普法员”、职责定位还需进一步明确。

为此,《办法》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需要,进一步明确法治副校长还需协助开展的保护学生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参与安全管理、实施或者指导实施教育惩戒、指导依法治理等职责。

拓展法治副校长的职能,既能充分发挥各派出机关工作人员的优势,也将为完善中小学治理体系、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创造积极条件。

《办法》重点规定了哪几方面内容?

《办法》规定,法治副校长是指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推荐或者委派,经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聘任,在学校兼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有关工作的人员。

《办法》将法治副校长的职责拓展为六个方面,包括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开展法治教育,以及协助开展保护学生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参与安全管理、实施或者指导实施教育惩戒、指导依法治理等职责。

《办法》从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规定了管理体制。在国家层面,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宏观政策,统筹指导地方开展法治副校长有关工作。在地方层面,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实践中已有的做法和当地实际统筹落实。

《办法》明确了法治副校长在政治、业务、身心健康、教育能力等方面的要求,由派出机关根据条件择优选派。为扩大选择范围,《办法》将年龄不超过65周岁、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也纳入聘任范围,希望更多热心教育的法治工作者贡献力量。

《办法》要求每所中小学校至少配备1名法治副校长,并优先为偏远地区、农村地区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配备法治副校长。同时,《办法》对任期及续聘等作出针对性规定,破解配备不平衡、聘任不及时、流动频繁等问题。

齐抓共管,

为学生们的成长保驾护航

想要让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真正落到实处,不仅需要通过监督和激励机制提高法治副校长履职能力和水平,也需要派出机关为法治副校长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将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纳入工作量,明确为考核内容。

除此之外,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法治教育,还需要政府和学校共同努力,改进教学理念、内容和方式、方法。为学校提供必要便利条件,建立工作机制,积极支持、配合法治副校长开展工作。

法治副校长也需要针对平时所发现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主动前往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与学校、家庭形成齐抓共管局面,营造好青少年成长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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