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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作者:夷妙珍   2021-07-26 21:23:27   119次阅读   

如何写出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在核心内容:送养的书面意见?其他有赡养义务的人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亲生父母以外的其他监护人。作为采纳者,需要提交哪些证明材料?以下是无忧找律师对有义务支持并同意送养的其他人的书面意见的详细介绍。

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我是XXX,IDNo。XXXXXXXXXXXX,我是(孩子的名字)XXX的(亲戚)XX(性别X,出生于X年, IDNo . XX。XXXXXXXXX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8条和第29条,我是另一个有义务抚养上述子女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13条“监护人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的规定,《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6条第 (2)项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5条第 (4)项,同意将其送养。

以下内容由声明人本人复印:本人承诺已完全知悉、理解并同意上述声明,并承诺严格遵守书面意见中载明的事项,绝不食言。

特此声明。

申报人(签字):XXX

X年x月x日

送养人应当提交什么证明材料?

收养人应提交以下证明及证明材料:被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生父母或监护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并按以下条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2.父母与当地卫生计生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

父母无能力抚养特殊困难证明是指父母工作单位或委会, 者村(居住地)根据下列文件、证明材料之一出具的能够确定父母无能力抚养特殊困难的相关证明:

(一)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

(二)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

(三)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

父母因其他客观原因不能抚养子女的,可以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作为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二)如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送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

1 .死亡证明、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下落不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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