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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协议签订的条件及其注意事项

作者:童高   2021-07-27 08:33:29   66次阅读   

收养协议签订的条件及其注意事项

收养协议是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就被收养人的权利和义务达成的协议。采用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是建立人工血缘关系的重要方式。因此,收养必须符合一定条件,不得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充分维护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收养法》第四条,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可以收养下列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去父母的孤儿;弃婴和找不到父母的儿童;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赡养的子女。

收养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无子女;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35岁。

收养人的条件是: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父母; (4)父母双方必须共同收养子女。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面提出收养;收养人不得以收养子女为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

 签订收养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收养协议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签订。

收养人收养和被收养人收养应当是自愿的。收养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都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送养,但父母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严重伤害的除外。收养未成年孤儿的监护人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收养,监护人不愿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继父或继母经亲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见《收养法》第14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差应当在40周岁以上,但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有血缘关系的同代子女的除外。收养三代以内有血缘关系的同辈子女的华侨,也可以免除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登记与公证。

这不是收养的必要程序。收养弃婴、父母下落不明的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由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按照《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收养条件订立,可以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人或者收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三)孤儿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其父母的亲友抚养。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放弃未成年子女,已故配偶的父母有权优先抚养。收养人或者收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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