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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收养协议
根据准则:(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5号令颁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的儿童登记措施
第九条外国人来中国收养儿童,应当与收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执一份,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留存一份。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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